妳好,分析業主維權的案例和內容,由易到難,大致可以把業主維權的方式分為以下幾類。(1)民主維權。業主之間的分歧和矛盾,應當通過業主大會討論、民主集中制、民主決策等方式解決。因此,業主應該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建立健全有效的業主大會、小區業主代表大會等民主機制。這樣既能形成業主的強烈意願,又能支持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媒體報道誇大壹個花園業主委員會的風波,其實是民主決策的壹次大演習,非常正常,非常有利於培養業主的維權意識和技巧。事情是這樣的,多數業委會不同意,對業委會主任的意見和看法不滿意,主任被多數委員罷免改選很正常。被辭退的前主任不服,於是尋求業主支持。在10%業主的共同支持下,他要求召開臨時業主大會,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這也很正常。最後的決定是由業主大會,也就是園方的權力機構做出的,這是通過民主來維護業主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爭論的雙方難免會互相指責和辯護。廣大業主正是通過這些指責和辯解來判斷誰對誰錯,決定自己的投票意向。(2)協商維權。如涉及業主公共利益,業主可與當事人(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個別業主、政府部門等)協商。)凡侵犯業主權益者通過業主委員會協商解決。協商維權的好處是直接,時間精力成本低,可以在不傷害和諧的情況下解決問題。它的缺點是主人要做出適當的妥協。維權談判成功的前提是雙方對相關法律和法理有更好的理解,更開明,有尊重業主權益的意識。部分小區通過與開發商協商,收回了被占用的架空層和電梯。部分園林通過協商解決了個別單位業主占用綠地等公共場所自用或出租經營的問題。協商維權成功的前提是良好的行政和司法環境。如果行政、司法機關不依法保護業主(團體)的合法權益,侵權方壹般不會通過協商放棄既得利益。(3)行政投訴維權。當業主權益受到侵害時,首先想到的是向政府相關部門投訴。這本來應該是業主維權的主要有效途徑。因為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就是保護城市居民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這是政府“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莊嚴承諾,也是政府作為公共權力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此外,政府有足夠的資源、信息、權力和權威來解決這些問題。比如居民反對在樓下開餐館、汽修店,環保部門就應該依法做出裁決。業主發現架空層被他人占用牟利的,由規劃國土部門或者住宅房管部門依法裁決。業主* * *有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住宅區房管部門應依法裁定。* * *占用使用權的土地,由規劃國土部門依法裁決。如果開發商不交出會所和停車場,規劃國土部門要依法作出裁決,等等。如果政府部門能夠依法辦事,認真研究解決歷史遺留的諸多侵權問題,運用社會公權保護居民的合法利益,那麽社會糾紛的化解、社會穩定的維護、政府形象的樹立、公民信任的恢復都將得到極大的提升。但目前壹些部門往往采取拖延、應付、推諉、回避的態度。這些部門對業主維權的冷漠和不作為,增加了業主維權的難度,也使得“業主維權案”長期存在。(4)司法訴訟維權。當協商和行政投訴不能解決問題,或者當事人對行政執法的裁決不服時,司法訴訟是“保護業主權利”的最後壹種方式。正義應該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保護者。廣大業主和居民自然把司法訴訟作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後武器。對於壹個成熟的社會來說,大部分業主維權問題都是可以通過協商和行政裁決來解決的。如果大大小小的業主維權案件都要打官司,說明通過協商和行政投訴的維權方式是無效的。然而,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向法院提起維權訴訟的案例很多,法院通過司法裁判解決糾紛的案例很少。有的地方法院甚至拒絕受理業主委員會的維權起訴。因此,目前,業主維權的司法訴訟途徑並不順暢。司法訴訟雖然是業主維權的最後途徑,但卻是最重要的維權途徑。因為司法訴訟的不通,會縱容行政執法的低效和不公平,會鼓勵侵權方拒絕協商,繼續占有不當得利。業主維權時代來了,業主維權意識覺醒了。然而,業主維權之路並不順暢,業主維權阻力依然強大。社會應該用法律法規來關心和引導業主維權。因為業主維權受到打壓和挫敗,不僅是作為業主的城市居民利益受損,更是社會正義的失敗,是政府“為公為民”形象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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