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法律如何規定手機全面召回的證據?至於錄音證據,我建議妳咨詢壹下律師,面對面咨詢比較好,就是口頭跟妳解釋比較好。打字的話,不方便組織語言,也不壹定能說清楚。
我簡單說壹下,錄音證據是否有效,和妳問的這幾點沒有關系。
如果妳想讓錄音有效果,那麽錄音內容必須是這樣的。壹定要關註我xxx。現在,我做壹個錄音懺悔。我對欠xxx多少沒有異議。這是我自願的證詞。............只有內容達到這種程度才能被接受為證據。明白了嗎?從妳的描述來看,很明顯妳是想通過電話錄音的方式,把對方承認債務的存在,認為這個作為證據是無效的。如果對方有律師,律師很容易否定所謂的證據。
壹般情況下,偷偷錄下的錄音不能作為證據。這些之所以有用,是因為對方拿出錄音播放後,心虛,承認了欠條的真實性。他做了什麽才是關鍵,而不是妳的錄音起到了什麽法律作用。如果對方有律師,他根本不需要說話,律師可以馬上否定妳的錄音作為證據的有效性,法院肯定會采納。
不知道妳能不能看懂,所以不建議妳太在意錄音。妳最好請個律師,看看除了錄音之外,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證明債權的存在。
問題三:如何向法庭提交錄音證據?先在沖印社或影樓刻錄成光盤;
第二,把錄音整理成問答的形式,打印成文字。
問題四:手機錄音如何作為證據交給法庭?1,手機記錄的內容是手寫的,也就是打印在紙上;
2.把妳手裏的錄音內容存在u盤裏,作為證據交給法庭。
問題五:如何提供音頻證據音頻證據屬於音頻證據的壹種。提交音頻證據時,需要提交原件,刻錄光盤。
《民事訴訟證據若幹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於錄音證據,錄音證據持有人使用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如記錄他人隱私或者竊聽在其工作或者住所取得的錄音資料的,仍將排除使用。
但證明《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支持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相印證的復制件”有效。要使錄音證據成為裁判依據,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且當時雙方的談話不受限制,是出於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意願、善意和必要的自覺自由的表示;其次,錄音證據的錄音技術好,說話人身份清楚,內容明確,客觀、真實、連貫,未被編輯、偽造,內容未被改動,有其他證據佐證,毫無疑問。
問題6:如何在訴訟中向法官出示錄音筆錄作為證據?將錄音中的文字整理成文字,並寫明時間、地點、錄音設備、對話者、證明事項,在提起訴訟時提交法院。開庭時將錄音刻成光盤提交法庭或自帶錄音設備,方便對方質證!
問題7:民事訴訟中如何質證錄音證據妳好!所謂質證,是指當事人在法庭上出示各種證據後,在法庭的主持下互相核對證據,以確認證據的證明力。(註:譚斌等:《論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質證制度》,《法律評論》第5期,1995。《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可見,當庭質證是必要的法律程序。《規則》中關於盤問的規定值得討論如下:
壹是《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保密的其他證據,在開庭期間不得公開質證。”在法庭上公開質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是合理的,但應該進壹步限制。比如在侵犯個人隱私的案件中,壹般不經同意就公開他人私生活的秘密。既然已經公開,在法庭上質證就沒有意義,尤其是在侵犯個人隱私造成損害後果的舉證方面,損害後果很難確定,而且這種質證不會進壹步暴露受害人的隱私,所以應該屬於質證的範圍,同樣,商業秘密的損害後果也應該公開質證。
二是《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人民法院允許其出示復制品或者復制件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經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壹致的。”這壹條規定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出示復制品或者復制件,但問題是出示的復制品或者復制件的證明力是否等於或者低於原件?這些還是需要澄清的。
第三,《規則》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在質證時,應當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證據的證明力的有無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該條規定要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進行質證,但認為證據的證明力也屬於質證的範疇,我認為不完全妥當。因為證明力的大小完全是法官審查判斷的權限,屬於認證的範疇,不是質證的對象。
第四,《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提問。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時,證人出席陳述證言的,可以視為出庭作證。”這壹規定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實踐中證人出庭率較低,部分證人不願意公開作證,而願意在私下場合出席。該條的規定有利於擴大證人證言質證的範圍和證據來源。但從理論上來說,問題是庭前交換證據和開庭是不壹樣的。庭前證據交換沒有質證功能,現階段不能進行質證,不能混淆庭前證據交換的性質。
問題8:這樣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嗎?妳好!
1。可以作為證據。經過雙方質證,是否采納由法院決定。
2。刻制光盤,制作相應的文字資料。
3。原始證據不存在,不宜提取。
問題9:法院是否接受錄音證據並在u盤上提交?誰知道呢?30分不要刻錄光盤
問題10:如何向法庭提交錄音證據?多復印壹些記錄的證據。
如果去法院追加訴訟,可以做個光盤,在光盤上記下時間地點。
在法官的要求下,如果法官要驗證錄音的真實性,他會提醒妳再放壹遍!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