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無條件的票據,其所有人或持有人在見票時支付壹定的金額。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絕對項目為:(1)“支票”二字。(2)由G(3)確定的無條件支付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發行日期。(6)出票人簽名。中國使用的支票根據支付方式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本票、匯票、支票都屬於票據法中的票據,它們之間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相同點是(1)具有相同的性質。(1)都是有權利的證券。也就是說,票據持有人通過票據上記載的權利內容證明其票據權利取得財產。(2)都是格式證券。票據的格式(其形式和記載事項)是法律(即票據法)嚴格規定的,不符合格式對票據的效力有壹定影響。(5)都是文字證券。票據權利的內容及與票據有關的壹切事項,以票據上記載的文字為準,不受票據上文字以外的事項的影響。(4)是有價證券。壹般債務合同的債權。如果要進行轉讓,必須獲得債務人的同意。而是作為流通證券。它可以通過背書或無背書交付票據的簡單程序自由轉讓和流通。(5)是無因證券。也就是說,票據上權利的存在與否,只取決於票據上的文字本身,只需要權利人持有票據即可。至於權利人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權利發生的原因可以忽略。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原則上對票據權利沒有影響。因為我國現行票據不是完全票據法意義上的票據。只是銀行結算的方式,這種無量綱的性質並不是絕對的。(2)具有相同的票據功能。⑦交換功能。有了票據這個功能,兩地現金支付的空間障礙就可以解決了。⑦信用功能。使用票據可以解決現金支付的時間障礙。票據本身不是商品,它是基於信用的書面支付憑證。使用票據可以解決現金支付的手續。票據可以通過背書多次轉讓,成為市場上的流通和支付工具,減少了現金的使用。而且由於票據交換系統的發展,票據可以通過票據交換中心集中清算,簡化了結算手續,加快了資金周轉,提高了社會資金的使用效率。三者的主要區別是:(1)本票是約定的有價證券(約定由本人支付);匯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的有價證券;支票是委托付款的有價證券,但受托人僅限於銀行或其他合法金融機構。(2)我國票據使用領域存在差異。本票僅用於同城範圍內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和其他資金結算;支票可以在同壹城市或清算地區使用;匯票既可以在同城使用,也可以在異地使用。(3)付款方式不同。本票付款期限為1個月,逾期付款銀行不予受理;中國的匯票必須被接受。因此,當它們被接受時,持票人將被普遍支付。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時,其開戶銀行應將商業承兌匯票退回收款人或被背書人,由其目的銀行辦理。如何處理到期付款,但承兌到期日已過,沒有付款要求的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結算辦法》中沒有規定,各虧損銀行自行作了壹些補充規定。持票人在中國工商銀行規定的承兌日期後1個月未要求付款的,該承兌無效。支票付款期限為5天(背書轉讓區轉讓支票付款期限為10天。自發行次日起,如遇習慣性節假日,到期日順延)。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
壹個是異地結算,壹個是同城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