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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裝飾行業管理,規範建築裝飾市場行為,保證建築裝飾質量和安全,維護建築裝飾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活動,對建築裝飾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活動,是指建築活動的組成部分,是指為保護房屋內、外、室內空間達到壹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建築裝飾材料和裝飾物對房屋內、外、室內空間進行處理的工程活動,包括住宅裝飾和非住宅工程裝飾。第四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安全適用,美化環境,經濟合理,符合規劃、消防、環保、市容、衛生、抗震等有關規定和標準。鼓勵在建築裝飾活動中采用先進技術、新工藝和環保節能新材料。第五條市、縣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建築裝飾活動的行政監督管理。市建設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組織對建築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房產、環保、建設、市容、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建築裝飾行業組織應當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促進行業自律,建立行業信用檔案,發布信用信息,推廣先進技術、新工藝和環保節能新材料,促進建築裝飾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總則第七條本辦法所稱裝修人,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住宅裝飾裝修,是指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後的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住宅建築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對住宅建築進行統壹裝飾裝修的,應當按照非住宅工程裝飾裝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必須征得業主的書面同意。第九條建築裝飾企業(以下簡稱裝飾企業)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活動。第十條外地裝飾企業進入本市從事建築裝飾活動,應持有效證件到市建築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壹條從事建築裝飾活動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資質範圍內從事建築裝飾活動;從事特殊工種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崗位證書。第十二條裝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員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第十三條裝飾、裝修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規範,確保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法承擔裝飾工程質量和安全的相關責任。

建築裝飾所用的材料、構件和設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質量標準。裝修人不得要求裝修企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裝飾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嚴禁在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中使用有害物質超標、未經認證的國家強制認證和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產品。第十四條裝飾設計和施工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和結構安全。

違法建設房屋、危險房屋或者質量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裝修。第十五條裝修應當以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為依據。施工中如需修改設計文件,應由原設計單位修改,並報原審查單位審批。第十六條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規劃部門批準的用途或者房屋所有權證書進行裝飾裝修活動,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第十七條裝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設立質量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質量安全生產措施和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確保裝修施工質量和安全。

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裝飾企業不得從事建築裝飾施工活動。第十八條裝修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掛牌,公布裝修企業名稱、施工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開工和竣工日期、建築業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裝修人和裝修企業在裝修時應當遵守有關供水、排水、供電、交通、照明、維修、節能設施、環境衛生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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