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既是人類思想的精華,也是幾千年前智慧的結晶。它們看起來是兩種不同的文化,啟蒙運動包含了人類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筆者從他們的定義、正義與權利的比較中得出結論。
關鍵詞:奧運精神,法律正義權利
主體
奧運會的口號是:“更高、更快、更強”追求的是人類實體意義上的個性,而法律是人權的保障。因此,法律具有人類形式意義上的* * *特征。兩者之間看似對立,其實相輔相成,相似。
奧林匹克憲章指出,奧林匹克精神是相互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奧林匹克精神在奧林匹克運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
首先,奧林匹克精神強調寬容和對文化差異的理解。奧林匹克運動是壹項國際運動,不可避免地面臨著世界上各種文化差異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問題。來自不同國家的運動員、教練、體育官員和觀眾有不同的膚色,穿著不同的衣服,說不同的語言,有不同的生活方式,進行不同的宗教儀式,用不同的方式表達他們的喜怒哀樂。這些民族和文化的差異往往因國家之間在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意識形態上的沖突而得到加強。
從某種意義上說,四年壹度的奧運會將世界上所有的體育文化都集中在壹個狹小的空間和時間範圍內,因此不同文化之間的差異尤為引人註目。奧林匹克精神強調相互理解、友誼和團結,這是為了形成壹種精神氛圍。在這種氛圍中,人們可以擺脫自己文化帶來的偏見。在不同文化的展示中,他們看到的不是矛盾和沖突,而是人類社會的文化景觀,讓文化差異成為推動人們交流的動力,而不是自己封閉的壁壘;讓矛盾成為相互學習的動力,而不是相互鄙視的誘因。只有在這種氛圍中,人們才能打破狹隘的視野,以世界公民的寬廣胸懷去學習和理解本民族以外的事物,認識到各民族都有神奇的想象力和巨大的創造力,學會尊重其他民族,以更加客觀公正的態度對待他人和自己,虛心吸收其他文化的優秀元素,不斷豐富自己,從而真正實現奧林匹克運動所倡導的國際交流。
其次,奧林匹克精神強調競技體育的公平和公正。奧林匹克運動以競技體育為主要活動內容,競技體育最本質的特征是競爭和對抗。在直接激烈的身體對抗和比賽中,運動員的身體、心理、道德都得到了很好的鍛煉和培養,觀眾也得到了感官上的娛樂和潛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競技體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娛樂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競爭。只有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競爭才有意義,各國運動員才能保持和加強團結友好的關系,奧林匹克運動才能實現其神聖的目標。
從以上兩點可以看出,奧運會雖然是體育的比賽,但我們首先應該參與其中,公平地參與其中。在平等競爭中彰顯個性。法律首先保障公民的平等地位和權利。筆者將從三個維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壹、奧林匹克精神與法律概念的關系
從2000多年前開始,奧林匹克運動會作為壹項健康進步的體育競賽在神聖的奧林匹斯山上興起,成為古希臘人奉獻給人類的壹筆寶貴的精神文化財富。今天,奧林匹克運動的內涵已經遠遠超出了體育競技的範疇。它已經成為壹個文化事件和全人類的文明遺產。其豐富的內涵及其對人類生活的重要性與日俱增。關於奧林匹克精神的內涵,我想強調以下幾個方面:
奧林匹克是壹種競爭精神。奧林匹克精神是壹種“更快、更強、更高”的自我挑戰精神,也是壹種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體育競技精神。奧林匹克所體現的這種自我挑戰和公平競爭的精神,構成了當代人類自我完善和社會交往的基石。
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基於不同的政治需要,會對法律概念做出不同的界定。這些定義只是角度上的不同——“從壹個山脊的側面看,它就成了壹個山峰”,並沒有絕對的對錯。但是,不同的定義對不同的社會有不同的適應和影響。我們傳統的法律觀念是基於馬克思的階級理論,即法律是壹個階級統治另壹個階級的工具。這壹概念(以下簡稱法的階級概念)從階級的角度看無疑是合理的,但法的階級概念也有其局限性和明顯的缺陷。
因此,我同意將法律定義為“民約”,即人民(國家)為了和平共處和發展,就共處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所達成的契約和承諾(以下簡稱民約的法律概念)。法律本質上是利益分配機制,規定如何分配和使用社會資源和利益。宣誓這壹法律概念在建設法治社會中有哪些優勢?
首先,宣誓的法律理念有利於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立法活動。因為法律是社會資源的配置機制,是如何配置社會資源的約定,涉及到每個人自己的利益,需要每個人自己的參與。作為承諾,首先要求公民對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協商並達成壹致,協商需要參與,立法活動視為自己的事情。立法的建立與國家利益密切相關。
其次,宣誓的法律觀念有利於樹立法律平等的觀念。在立(簽)押的過程中,有利於體現和落實平等的理念和意識,因為契約的基礎是平等,而不是特權,特權是不可協商的。同樣,通過廣泛的參與和協商,立法不再是少數人的特權,避免法律成為少數人掠奪和占有社會資源的工具,實現法律正義的最大化。
再次,質押法的理念有利於法律的推廣和實施。參與談判(委托他人代為參與談判)所制定的法律是壹種宣誓。遵守誓言既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要求,從而實現法律與道德的有機結合。
綜上所述,法律是社會資源的分配機制,它使人民對社會資源的分配達成宣誓。在平等的前提下,它要求每個公民都積極參與(訂立契約),信守誓言。而大多數人應該避免和抵制的,反而是少數人統治和掠奪資源的工具。正確積極地界定法律,有利於法律發揮應有的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將奧林匹克精神與法律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兩者都是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在追求上有不同的形式。兩者都是人類智慧的結晶,是人類文化的積澱。
二、奧林匹克精神與法律對正義的理解
奧林匹克精神中有壹種對正義的理解,那就是確保所有人的公平參與。奧林匹克憲章指出,奧林匹克精神是相互理解、友誼、團結和公平競爭的精神。通常它包括參與原則、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友誼原則和鬥爭原則。“參與原則是奧林匹克精神的首要原則,參與是基礎。沒有參與,就沒有奧林匹克的理想、原則和宗旨。”“參與比勝利更重要”這句格言最早是由壹位美國主教提出的。1908第四屆奧運會在倫敦舉行時顧拜旦引用了這句話。後來,顧拜旦在1936奧運會的演講中也說:“奧運會重要的不是勝利,而是參與;人生的本質不是索取,而是奮鬥。”這個原則已經被全世界的運動員和群眾廣泛接受。奧林匹克精神是壹個國際體系。它完全獨立。因此,從壹開始,他就不允許任何政治、經濟或社會因素介入其中。
他還為此創設了獨立的國際奧委會委員,規定國際奧委會的主要職責是以其忠誠和奉獻精神確保奧林匹克理想和原則的實現。這樣,奧林匹克精神的獨立性在全世界得到了保證。奧林匹克精神是壹個普遍的概念。壹切能讓人變得更好的原理,都包含在它明亮的光環裏。奧林匹克精神的主要活動形式是奧林匹克運動,它是永恒的。它面向所有社會階層開放,包括所有體育項目和競技項目,不分男女老幼,不分運動水平。奧林匹克精神包含正義、平等和公正的內容。它認可壹切符合正義原則的優點,唾棄和否定壹切不符合道德規範的行為。正義的原則使奧林匹克精神具有巨大的魅力。
參與權是奧林匹克精神中公平和正義這壹普遍權利的保障。這類似於法律中的正義。
從法律上解決正義的概念
很難脫下來。在普通人眼中,正義與法律的概念不斷被混淆,純法學反對將法律與正義等同起來,主張把它們作為兩個不同的問題來對待。我個人更傾向於將兩個概念結合起來,不贊同兩個概念過於清晰的區分。當法律放棄了正義,就失去了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同樣,當正義脫離了法律,就失去了載體,只能成為沒有實際用途的“價值判斷”。我非常推崇凱爾森的觀點,正義作為壹種主觀的價值判斷,可能會被法學所排斥,但如果把正義理解為“正當性”,那麽正義這個概念就應該被納入法學。
當人們評價壹部法律是否符合正義(合法性)的標準時,他們往往以該法律能否調整社會關系以使所有社會成員滿意為基礎。但事實上,不可能有壹部法律能夠滿足每壹個社會成員的需求。可以說,每個人的需求都是不壹致的,需求之間的沖突是難以避免的。那些由正義的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只能取得大多數社會成員的認同和滿意。
還應該提到的是自然法學派提出的絕對正義觀,主張法律二元論,認為法律應該分為實在法和自然法。在不完美的實在法之上,有壹個完美的、絕對公正的自然法。但理性的人應該知道,這種絕對的正義不可能存在,就像世界是可知的,人有無限的認知能力,世界永遠不可能被完全理解。借用凱爾森的話,“正義是壹種人的理解無法接近的理想。”
法律需要接受各方面的檢驗。當人們尋求法律幫助,用法律懲罰罪犯時,公平是否得到維護,正義是否得到伸張,是法律正義(合法性)的認定尺度,是法律賴以生存的土壤。只有當法律以正義為基礎時,正義的概念才能在法律的基礎上得到升華。
三、奧林匹克精神和法律也是權利的保障。
奧林匹克運動以競技體育為主要活動內容,競技體育最本質的特征是競爭和對抗。在直接激烈的身體對抗和比賽中,運動員的身體、心理、道德都得到了很好的鍛煉和培養,觀眾也得到了感官上的娛樂和潛移默化的教育。但是,競技體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娛樂功能的基本前提是公平競爭。只有在公平競爭的基礎上,競爭才有意義,各國運動員才能保持和加強團結友好的關系,奧林匹克運動才能實現其神聖的目標。就像已故美國著名黑人田徑運動員傑西壹樣?歐文斯說,“在體育運動中,人們學到的不僅僅是競爭,還有對他人的尊重、生命倫理、如何度過壹生、如何對待同齡人。”奧林匹克精神是維護全民參與,從而保證奧林匹克運動的公平競爭。維持公民實體的參與,實際上是對公民權利的象征性保護。當然,奧林匹克運動中有太多的義務、規則和違法處罰措施,但正是這壹系列的義務和規則維護了實體地位的平等和實體的權利。
在權利和義務之間,法律不以義務為目的,相反,它應該而且必須以權利為目的。
首先,在法律產生的意義上,法律是針對權利的。早期人類沒有權利和義務,也沒有法律。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權利和義務的概念逐漸出現,特別是在逐漸進入階級社會的歷史時期,權利和義務的區別越來越明顯。在社會中處於主導地位的人,其實是可以享有權利的,甚至更多的權利。在社會中,由於權利的分配,被統治者和社會領導者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發生沖突。即使在社會領導者或被統治者內部,也存在權利分配的分歧和矛盾,社會的權利爭奪戰愈演愈烈。為了保證社會按照壹定的秩序延續下去,社會領導者利用以暴力為後盾的規則來確認壹定的權利分配方式,劃分社會權利,於是法律應運而生。
其次,與權利和義務相比,法律的目的是權利。第壹,權利的性質比義務更能滿足人的需求。各種權利可以直接成為滿足權利主體相應需要的現實,各種具體義務只有通過具體權利的保障和具體權利的實現才能滿足人的需要。所以,權利可以直接成為人的需要的對象,而義務不能。第二,權利比義務更能調動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權利和義務是對等和對應的。從形式上看,法律保障的權利的實現或義務的履行,可以通過不同的途徑達到同壹目的,但實際上是大錯特錯。由於種種原因,保護權利的法律比保護義務的法律更能被人們自覺地遵守和執行。第三,與義務相比,權利的擴大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的象征。
簡單來說,法律似乎應該主要規定權利。但在實踐中,法律很難具體規定所有權利和每壹項權利。因為權利和義務在社會生活中是對應的、壹致的,法律可以通過規定義務來達到規定權利的目的。因此,通過規定義務來規定權利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這比直接規定權利更有利於人權的保護和發展。法律強調規定義務,並不意味著減少或削弱權利。相反,它旨在普遍擴大和保護權利。因為,對於社會成員來說,法律不禁止就是權利,只要不違反法律就是可行的。這樣,權利沒有被減少或削弱,而是被增強了。法律對義務的規定,實際上成了對權利的確認和保障。
法律主要規定義務是為了更好地追求權利,適當規定權利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權利。無論法律規定的是義務還是權利,其價值目標只能是為了權利的確認和實現,而不是義務。
總結以上三點,奧林匹克精神和法律是相似的,人類的文化遺產也是人類精神的積澱。都是維護人類的公平正義和平等權利。雖然奧林匹克精神和法律都是我們的祖先在兩千年前留給我們的,但隨著人類科技的飛速發展,人類的心靈仍然有著對公平正義的追求和向往。從作者對兩者的比較中,我們可以清楚地探究出結論。
參考文件
法律以權利為目的。卓於2000年3月2日發表在《檢察日報》上。
劉金輝的《法的本體價值論綱》發表在《中外法學》2006年第4期。
2000年6月4日,卓在《視察日報》上發表了《法的價值歸宿》壹文。
參考書
《奧林匹克精神》謝衛東主編,中國工商聯合會出版社,2007年。
《契約正義論》,胡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年6月5日-10月3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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