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平責任原則是我國民法中的壹項重要原則,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但在理論上仍存在壹定的模糊性。本文闡述了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適用條件和具體條件,以防止公平責任原則被濫用。
[關鍵詞]公平責任原則適用
公平原則又稱正義原則、公正原則、正義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是指在雙方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特殊情況下,侵權人也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公平責任的出現是現代侵權法發展的產物,並逐漸被許多國家的侵權法所接受。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公平責任:“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公平責任原則,這符合社會利益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願望。《合同法》基於公平原則確定了有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彌補了我國立法的不足,在市場經濟領域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壹、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及其內容
(壹)公平責任原則的概念
公平的本義是公平合理。我國學者壹般根據《民法通則》第132條對公平責任原則進行定義,即“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沒有過錯,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公平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1]。就我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公平責任原則有其獨特的法律價值,可以彌補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在壹定程度上承擔保險和社會保障制度的任務。然而,公平責任存在理論上的模糊性。學者孔祥俊對此有過論述。他認為:“第壹,公平責任原則是法官根據實際情況自由裁量,使用標準模糊且極具彈性,導致行為人難以預料自己的後果,因此安全價值降低;第二,公平責任原則的廣泛適用往往威脅到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的安全價值。換句話說,當行為人不以過錯責任和危險責任原則承擔責任時,由於公平責任原則的存在,他仍然不確定自己是否會對行為的後果承擔責任,從而影響改進原則的安全性。”[2]
(二)我國公平責任原則具體包括的內容。
1,當事人自願平等,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活動的機會應當平等。各方有平等的機會參與民事活動、平等的主體地位和表達意願的自由。
2.民事主體在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上應該是平等的,而不是明顯的不公平。
社會主義商品交換是以平等為基礎的,任何人都無權不付出代價而無償取得他人的財產,也不允許任何人以不正當的手段謀求不平等的交換。合同法追求的是權利義務的平等交易。在訂立合同時,它強調雙方義務的平等。對於顯失公平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社會道德不允許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體現在合同法中,就是以利益平衡為價值判斷標準,調整合同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系,確定其合同權利義務。在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情況下,受害方的經濟劣勢並非來自自身實力,而是來自人為的歧視,這顯然是不公平的。相反,對方可以憑借人為因素在不付出代價的情況下獲得不對稱收益,這不僅違背社會道德,也是法律所禁止的,而且會削弱受害方的創新動力。顯失公平使得當事人利益嚴重失衡,破壞了正常人的道德水準,違背了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
3.民事主體應當公平合理地承擔民事責任。
為了維護民事立法的公平原則,每壹個享有民事權利的人,無論有無過錯,只要有造成損害的事實,就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責任的分擔應當公平合理。不應讓壹方盲目承擔責任而讓另壹方免責或豁免,更不應受種族、等級等因素影響。只有充分體現公平原則,雙方才能真正做到機會平等、地位平等、權利義務平等,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避免濫用權利、加重義務。
二。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條件和具體情況
(1)適用條件
公平責任原則在中國的適用應滿足三個條件:
1.雙方都沒有錯。這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基本條件。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對於“無過錯”,應當包括三層意思:“首先,不能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次,找不到過錯方。再次,損害的發生不能確定雙方或壹方的過錯,認定或推斷過錯也明顯不公平。”[3]
2、有更嚴重的損害結果。
3.雙方不分擔損失,違背了公平民法的理念。公平責任原則的靈活性決定了其理論上的模糊性。比如,公平責任在構成要件的要求上並不嚴格,行為往往並不違法,與損害結果往往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只有事實上的聯系。此外,這壹特點也可能導致公平責任原則在實踐中被濫用。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原則處理,或者所有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難以處理的案件,也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原則處理。
(2)具體情況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平責任原則可以適用於下列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已經盡到了監護義務。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的侵權責任,也稱為法定代表人侵權責任。《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監護責任。”因此,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適用兩個歸責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前者是基本歸責原則,後者是補充歸責原則。即損害發生後,推定法定代理人主觀上有過錯,法定代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罪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證明自己盡到了無過錯的監護義務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基於公平考慮,可以適當減輕其責任。需要明確的是,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定代理人的侵權責任可以是完全責任,也可以是補充責任。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個人財產的,由法定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先從其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法定代理人支付。有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實際上確認了有財產的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公平責任。[4]但筆者認為該款只是關於法定代理人侵權責任的方式,賠償費用從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財產中支付。雖然有公平對價,但只是在法定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之間,而不是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2.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危險是自然原因造成的,避險人采取的措施並無不當。
《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造成危險情況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司法解釋第156條規定:“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行為人采取的措施沒有不當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要求賠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賠償。”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套期者采取的措施並無不當時,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情形有兩種:壹是套期者為自身利益采取套期行為,即套期者與受益人為同壹人;第二,套期者為了第三方的利益而采取套期行為,即受益人是第三方。在這兩種情況下,危險是由自然原因造成的,套期者采取的措施並無不當,套期者和受益人主觀上都沒有過錯。但是,如果對沖者或受益人根據過錯完全免除責任,受害人將承擔全部損失,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官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實現公平。
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
司法解釋第142條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權人的,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受益人根據受益數額及其經濟狀況給予適當補償。”這種情況也屬於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
4、堆放物品倒塌造成損害,當事人沒有過錯。
司法解釋第155條規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損害,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按照公平原則酌情處理。”堆放物的性質類似於《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六條所說的“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在確定堆疊物倒塌損害的民事責任時,應當首先適用第126條采用的過錯推定原則,推定堆疊物有過錯。如果被堆放物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當事人有過錯,由受害人承擔全部損失且明顯不公平,則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分擔責任。
5、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但壹方當事人在活動過程中為另壹方當事人的利益或* * *利益所為。
司法解釋第157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但是壹方為另壹方的利益或者同壹方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另壹方或者受益人給予壹定的經濟補償。”這壹規定也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的要求。
上述五種情形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但由於社會生活的復雜多變,法律不可能窮盡社會生活中可以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各種情形。比如司機A在高速公路上正常駕駛汽車,車輪下有壹塊碎石塌陷,砸到行人B的左眼,導致其左眼球玻璃受損,視力下降。本案中,司機A和行人B都沒有過錯,但實際上已經造成了嚴重的損失。如果損失完全由受害者承擔,顯然違背了公平的理念。因此,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雙方分擔損失。公平責任原則的缺點——理論上的模糊性和實踐中可能的濫用,需要明確的限制;然而,矛盾的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優勢在於其靈活性。如果明確其適用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情形,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滿足實踐的需要。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不能局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只有通過審查,排除了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可能性,且本案符合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三個條件,才能依據公平原則的理念進行判斷。
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考慮的因素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二條規定,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應當考慮“實際情況”。這裏所說的“實際情況”主要包括以下兩個因素:
(壹)損害程度
損害的發生和程度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客觀前提。
1,壹般意義上的損害,僅指受害人的損害。損害事實是指財產的直接損失。對於間接損失,如果還要求加害人分擔,對加害人來說過於苛刻,容易導致在追求公平的過程中走向極端,即完全傾向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形成另壹種事實上的不公平。
2、損害程度必須是嚴重的,即如果妳不分擔損失,受害人將受到嚴重損害,這違背了公平正義的理念。如果只是輕微損失,那麽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擔並不違背公平理念,也沒有必要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如何確定損害的嚴重程度,沒有統壹的標準,只能根據壹個案件中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損害程度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壹般人對損害大小的看法與具體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看法不壹定相同。因此,在確定損害程度時,應考慮當事人的實際承受能力和損害承受能力。另外,在確定損害程度的時候,還要考慮受害人的壹些情況,比如受害人的財產是否容易受到損害,受害人要承擔多大的風險。但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損害程度包含個體因素,但在特定環境下,本質上還是有壹個客觀的、基本的社會認定標準的。只是在適用公平責任原則時,應更多地考慮當事人的個體因素。
(二)當事人的財務狀況
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需要考慮的基本因素,這是由公平責任原則的性質和目的決定的。換句話說,公平責任原則是在沒有過錯的當事人之間分擔損失,所以首要考慮的必須是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即當事人的實際經濟負擔和承受能力,包括經濟收入、必要的經濟支出和家庭、社會所承擔的經濟負擔。[5]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既要考慮加害人的經濟狀況,也要考慮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但應以前者為重點。考慮加害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考慮其對損害的經濟承受能力;考慮受害人的經濟狀況,主要是考慮其對損害的經濟承受能力。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如果犯罪人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強,被害人的承受能力較低,犯罪人可以多分擔損失,反之,犯罪人可以少分擔損失;如果雙方經濟條件大致相同,損失可由雙方平均分擔;如果雙方經濟條件相差很大,經濟條件占絕對優勢的壹方可以承擔所有損失。
四、公平責任原則不同於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民事法律制度有三大歸責原則,即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是壹項獨立的歸責原則。首先,它不是基於行為人的心理狀態,即不是基於行為人的主觀過錯來確定其賠償責任,而是基於社會主義道德的公平理念和人們生活規則的要求。其次,有損害時,要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甲方將該房屋出租給乙方經營,乙方將在征得甲方同意後對該房屋進行裝修。雙方協議約定:“本合同終止時,乙方將房屋內部裝修返還甲方”。雙方履行合同後,甲方認為乙方裝修應無償返還,而乙方認為自己在裝修房屋時投入了材料和人工,甲方應對此進行補償。雙方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合同的不完善造成了雙方對裝修退換貨的極大誤解,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撤銷該條款。另外,在市場經濟中,任何行為都體現了價值觀,乙方投入材料和提供服務都應該得到報酬。如果裝修免費返還給甲方,必然給乙方造成巨大損失,而甲方卻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就能獲得可觀的利潤,這顯然是不公平的。故B主張應賠償A裝修款的主張應予支持。支持B的請求符合我國民事立法精神,也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
五、我國將公平責任原則確定為獨立的歸責原則,既有法律依據,也有司法實踐的需要。
《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法律還規定,對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或者變更。《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體現了132條的公平責任原則。其次,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沒有壹個歸責原則來調整雙方都沒有過錯的侵權損害,那麽受害人既要受到損害,又要承受全部損失,這將有違立法精神。正因為如此,公平責任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得以充分體現,既符合我國的立法精神,也符合現實需要。
六、公平責任原則是侵權行為立法的壹個發展,是民法的壹項重要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將人們公平的生活規則觀念和社會主義道德提升為民事法律規範,確立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彌補了法律規定的不足,既有效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及時解決了糾紛,防止了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促進了安定團結,穩定了社會秩序,順應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和願望,也是侵權法理論的發展和完善。侵權法理論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是在公平責任原則之前產生的。因此,公平責任原則在實踐中得不到充分體現,導致合同壹方無法彌補損害。比如,甲方幫助乙方工作,發生意外事故,甲方遭受人身傷害,從過錯責任來看,雙方都沒有過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調整範圍來看,甲方遭受的損害只能由甲方承擔..如果從公平的角度公平合理地分擔責任,根據雙方的財產狀況等情況,甲方的損失會相對減少,這也體現了道德範疇的公平原則。當立法存在缺陷時,往往是道德觀念起到平衡作用,補充立法中的不足。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明確了公平責任原則,並將其作為雙方權利義務的前提,是對侵權立法的補充和發展。
綜上所述,公平責任原則是我國民法中的壹項重要原則,彌補了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在我國,公平責任原則被確定為壹項獨立的歸責原則,這是侵權立法的發展。但是,由於其理論上的模糊性,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必須嚴格把握其使用的條件和範圍,防止公平責任原則被濫用,從而導致法律適用的混亂。
[參考文獻]
[1]楊立新:《侵權行為法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59頁。
[2]孔祥俊:《論侵權責任原則》,中國法學1992第6期,第77頁。
[3]王黎明:《侵權行為法原理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第105-106頁。
[4]王黎明:《侵權行為法原理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第123-124頁。
[5]王黎明:《侵權行為法原理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第11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