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在貝爾電氣的股權結構中,如果吉順資產(有限合夥)的合夥人中有公司合夥人。那麽,公司合夥人在向貝爾電氣轉資過程中,應該如何處理稅務問題?
回答:
(1)小雄電氣用資本公積-資本溢價增資時,吉順資產的公司合夥人不納稅;
(2)小雄電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時,吉順資產的合夥人是否納稅,現行稅收政策沒有明確規定;
(3)小雄電氣用留存收益(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進行增資時,吉順資產的公司合夥人按分配比例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原因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居民企業間股息免稅政策,是針對直接持股的企業。但吉順資產中的公司合夥人間接持有貝爾電氣的股權,因此不能享受免稅待遇。
以下是正文。
清股實債的判斷規則及稅務處理
明股實債(也叫明股實債)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壹般指投資人以股權名義投資,通過約定剛性兌付、固定收益等條款,最終實現保本退出的融資方式。
目前,股權清晰的實債已經成為壹種非常普遍的融資方式,具有優化財務報表、繞過借貸資質限制、不占用企業授信額度等優勢。
中國資產管理協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範第4號》,將明股份實債分為回購、第三方收購、定期分紅、對賭等常見模式。
筆者認為不宜將對賭視為股票的真實債務,因為股票的真實債務將來肯定會被投資者抽走,並沒有長期持股的意圖;在對賭中,投資方是否退出,取決於融資方是否滿足約定的履約條件。
對賭博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參考《賭博協議的法律性質及稅務處理》壹文。
壹.司法規則
根據《九民紀要》第71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8條和第69條的規定,對於股權清晰、債權真實的案件,法院應遵循以下裁判規則:
(1)清股實債協議有效;
(2)明股實債屬於股權轉讓的擔保,名義股東對轉讓的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3)目標公司債權人以股東未(全部)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為由,請求名義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可以做出以下推論。
(1)名義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既沒有財產權,也沒有成員權。
(2)如果名義股東以股東身份處分股權,法律還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
二。稅務處理規則
法律有法律的邏輯,稅收有稅收的邏輯。即使壹項投資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真實債務,也必須經過稅法評估才能確定是否可以作為債權投資處理。
(壹)稅法中明確股份和真實債務的定義
在稅法中,明股份的真實債務稱為混合投資(具有權益雙重特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3號公告第41號(以下簡稱41號公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混合投資業務,視同債權投資繳納企業所得稅。
(1)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後,需要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本利息、固定利潤、固定分紅,下同);
(二)有確定的投資期限或者特定的投資條件,投資到期或者滿足特定的投資條件後,被投資企業需要贖回投資或者償還本金的;
(三)投資企業不擁有被投資企業的凈資產。
(4)投資企業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5)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相反,對於不同時滿足上述五個條件的混合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將按股權投資處理。
(2)稅務處理
(1)債務投資的稅務處理
如果公告中規定的五種情況。41同時滿足時,明股份的真實債務應作為債權投資處理:
投資企業應以全部利息和利息性質的收入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被投資企業支付利息的當天,投資企業確認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被投資企業應當在應付利息之日確認利息費用,利息費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股份回購時,將回購價款與投資成本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股權投資的稅務處理。
如果清晰的股份和真實的債務不能滿足公告的五個條件。41同時,應按股權投資進行稅務處理:
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息(包括利息性質的收入),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確認為“股息”所得,可以享受免稅。
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應視為對被投資企業的股息,不得在稅前扣除。
被投資企業回購股權時,應當作為股東抽回投資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1)的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抽回投資時,其資產相當於初始投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回收;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減少實收資本比例的部分,確認為股利收入;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收入。
三。現行稅務處理規則存在的問題
從經濟本質來看,將“明股實債”定義為債權投資更為合理。公告編號41在壹定程度上尊重了明股份實債的經濟本質,將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收益確定為利息收入。被投資企業的利息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但其在實踐中的應用非常有限。主要原因是:
(1)適用範圍很窄。
從1999年第10號公告的具體規定來看41,僅適用於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情況,不適用於第三方回購。比如被投資企業股東回購股份的情況。
(2)適用條件過於苛刻。
債權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則只能適用於股權清晰、實質為債務的投資,且符合公告12號規定的五個條件。41.但在現實中,明股份的真實債務完全符合公告號的情況很少。41.
比如被投資企業通常不支付利息,到期後壹次性回購股權;投資企業接管被投資企業印章,派出財務人員;投資企業為了控制風險,限制被投資企業的負債或者投資高風險業務,等等。有可能因為不完全符合41號公告規定的條件,不能適用債權投資的稅務處理規則。
期待國家稅務總局進壹步補充完善41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