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解除婚姻關系,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離婚的條件是什麽?離婚的法定程序是什麽?什麽情況下需要離婚訴訟和離婚調解?以下是詳細介紹。是否存在事實離婚?我國婚姻法沒有事實離婚的規定。法律承認事實婚姻,但不承認事實離婚。《婚姻登記管理辦法》(1994.02.1)頒布前,未取得結婚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其婚姻關系得到法律認可。這是事實婚姻。離婚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夫妻雙方協商壹致,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壹種是協商不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麽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否是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段感情是否破裂,需要具體情況來判斷。不存在事實離婚或自動離婚這種事情。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下列情形也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壹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且難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婚前隱瞞患有精神疾病,婚後未能痊愈,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結婚,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疾病,經長期治療仍未痊愈的;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的;結婚登記後,雙方未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包辦、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如果壹方通奸或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辜壹方提出離婚訴訟,或錯誤壹方提出離婚訴訟,但另壹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和處罰,或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錯誤壹方確實無法提出離婚訴訟的。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壹方下落不明兩年,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的;夫妻感情確實因為其他原因破裂了。所以當事人要明確,不存在事實離婚這壹說。如果要離婚,壹定要看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不然怎麽主張事實離婚,法律都不允許。離婚的法定條件“關系確實已經破裂”是壹個實質性的規定,是準予離婚和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無效調解”是程序性規定,不能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很多調解失敗的案子確實破了。從這個意義上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破裂”的反映。有壹些離婚案件,雖然調解無效,但並不是“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在調解中,往往存在努力與無效、深度與深度不足的區別,直接影響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表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並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不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在審判實踐中,不應以“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不應將“感情確已破裂”完全等同於“調解無效”。不要簡單地把“調解無效”作為“感情確已破裂”的標誌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離婚的法律條件只是“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判斷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的標準,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的經驗,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壹方堅持離婚,調解無效的,可依法準予離婚。1.壹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壹方有生理缺陷,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關系,難以治愈。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3.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治愈的,或者婚前明知對方患有精神病而結婚的,或者夫妻生活期間壹方患有精神病,且長期治愈的。4.壹方欺騙另壹方,或者在婚姻登記中欺騙取得結婚證。5.結婚登記後,雙方壹直沒有共同生活,沒有和好的可能。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壹方立即提出離婚,或者* * *雖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7.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無和好可能,或者經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分居1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8.壹方有通奸行為或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真的不可能是無辜壹方起訴離婚,或者是錯誤壹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過批評教育和處分,或者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錯誤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9.壹方重婚,另壹方提出離婚。10.因壹方喜歡放松,討厭工作,有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義務,經多次教育仍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11.壹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壹方下落不明兩年,另壹方提出離婚訴訟,公告後發現無下落。13.被對方虐待、遺棄,或者被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拒不改變,對方不理解的。14.壹方有家暴。15.夫妻感情確實因為其他原因破裂了。婚姻終止的概念和原因的概念:婚姻終止是指夫妻之間合法有效的關系因壹定的法律事實而被破壞。理由:婚姻的終止只能由夫妻壹方死亡和夫妻離婚兩種法律事實引起。(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1)自然死亡,婚姻關系的主體之壹已不復存在,必然導致夫妻關系的消滅,並產生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些國家明文規定配偶壹方死亡導致婚姻終止。有些國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導致婚姻終止。(二)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書公布的日期,為宣告死者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系自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規律。但有些國家規定,自存續壹方再婚之日起,原婚姻關系消滅。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後來知道失蹤人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應當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決。死者配偶未再婚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復夫妻關系;但有些國家規定,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重新登記結婚,才能恢復婚姻關系。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的,後壹婚姻關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婚姻關系不予恢復。這是由私人關系的特殊性決定的。大多數國家對此都有明確規定。配偶再婚後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死亡的,不視為原夫妻關系自行恢復。(2)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婚姻的。離婚是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叫解除婚姻,即合法有效的婚姻依法終止。離婚不僅直接關系到夫妻個人關系,還關系到孩子和財產問題,也會對家庭和社會產生壹定的影響。因此,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還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贍養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離婚的法律特征:A離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體現在離婚行為中。行政離婚,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表達申請離婚的意向;在離婚訴訟中,即使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也還是應該出庭,只是不能表達意誌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的,必須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表達自己的意願。b離婚是解除婚姻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必須有婚姻關系。離婚必須符合法律條件和程序。在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後的各種事宜提前達成協議,由法院認可。絕大多數當事人(約95%以上)采用事先約定的方式,無需法官判決。離婚的理由(條件)可分為過錯和無過錯。(3)離婚和婚姻無效的區別;(1)離婚是法定婚姻的解除。婚姻無效是指因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律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離婚原因壹般發生在婚後,無效婚姻原因發生在結婚時。三。離婚自確認之日起解除婚姻關系,無溯及力。婚姻無效是指法院確認無效婚姻自始無效,並具有溯及力。離婚訴訟僅限於當事人雙方;無效婚姻的訴訟不受此限。婚姻的無效是對成立時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被撤銷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婚姻無效的原因壹般發生在結婚時,受脅迫壹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親自請求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宣告婚姻無效。取消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離婚與分居的區別,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解除同居義務,但維持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分居制度起源於中世紀的歐洲。設立這壹制度是為了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況下解除丈夫和妻子的共同生活。目前,雖然許多國家都采用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制度,但也有壹些國家保留了分居制度。如大陸法系的法國和意大利,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等。離婚和分居的主要區別如下:1。分居期間,婚姻關系仍處於存續狀態,雙方只解除同居義務,不允許單獨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徹底解除婚姻關系。離婚後,雙方都有再婚的權利。分居期間,夫妻雙方仍承擔貞操義務,離婚後,雙方無此法律義務。三。夫妻在分居期間仍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離婚後這種義務完全消滅。四。夫妻在分居期間仍有互相繼承財產的權利,離婚後就沒有這種權利了。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分居制度,但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應視為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依法可以準予離婚。⑤離婚的分類根據當事人的態度可以分為雙方自願離婚和壹方離婚;根據處理離婚的法律程序不同,可分為按行政程序離婚和按訴訟程序離婚;按照解除婚姻的方式,可以分為協議離婚和判決離婚。
法律主觀性:
事實婚姻已重新登記結婚的,依法辦理離婚;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雙方想離婚,可以自行解除同居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若幹意見的通知》第六條,審理事實婚姻離婚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和解或者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出具調解書或者裁定書。調解不成的,應通過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第七條規定,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壹方要求“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的,經調查認定為非法同居的,判決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