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通信中的公共安全。犯罪的客體是正在使用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信設施,包括發射塔架、發射機室、電源室等廣播電臺發射和接收無線電波的設施。電視臺發送和接收電視圖像的設備和有線廣播電視覆蓋設施;郵電部門收發電報的機器設備;公用電話交換設施和架空線路、埋地線路、無線線路等通信線路;通過衛星通信發送和接收電信信號的設施;微波、監控和傳真通信設施;鐵路、軍隊、航空等國家重要部門的電話交換機和無線電通信網;航空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導航車輛和交通設施;等壹下。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廣播、電視、電信部門非直接用於通信的設施,如行政辦公設施、日常生活設施,或者雖屬於廣播、電視、電信設施,但僅屬於壹般服務設施,如賓館、單位的閉路電視網、城市的公用電話亭和普通民用住宅電話等。,他們不屬於本罪。誰破壞誰不構成本罪,但構成犯罪的,應當以另壹罪論處,比如故意毀壞財物罪。另外,只有使用中的通信設施才能成為本罪的客體。如果不在使用中,正在制造或者已經制造但未安裝交付使用的,銷毀不構成本罪。這是因為只有破壞使用中的通信設施才能給公眾的安全帶來危害,危害公眾的安全是本罪的重要條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眾的安全。破壞方式多種多樣,有拆除或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和公用電信設施的重要部位,砸機器設備,偷電線,剪電纜,挖電桿,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損壞機器設備,使廣播電視和電信通信無法進行等。如果采用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眾安全,則本罪與放火罪(或爆炸罪)均犯,屬於想象競合犯。根據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應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論處。構成本罪,只要客觀上破壞了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眾的安全,不考慮是否造成嚴重後果。這裏的危害公共安全,壹般是指通信設備因損壞而失去原有功能,使公共廣播、電視、通信不能正常進行,使不特定多數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正常收聽、收看廣播電視或者進行其他通信活動,並可能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如果行為人破壞通信設備,不影響正常的通信部件,或者只是盜竊壹戶人家的電話,在通信中不危害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認定。視情況而定,可以以破壞公物罪或盜竊罪處理。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他們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從事廣播電視通信服務的人員。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均可構成。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以故意為特征,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故意內容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破壞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的行為會危害通信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這種罪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比如報復、嫉妒和對金錢的貪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法律客觀性: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危害不特定人數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這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刑期10年。在我被逮捕之前我能做什麽?(壹)建議盡快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合法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2)積極配合有關機關工作,如實回答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不袒護他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的問題。(3)交代案情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說明案件發生後采取了哪些積極措施挽回被害人的損失。(4)訴訟權利。如果有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申訴。被公安機關抓了之後能怎麽辦?(1)程序合法。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超過法定期限(拘留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7日,逮捕後拘留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的,本人可以要求解除強制措施。(2)如果刑事會見是在偵查階段,那麽只有律師可以會見,所以可以委托律師介入偵查階段,了解案情,查明所違反的法律法規,避免因對程序和法律法規的無知而造成更壞的後果。(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子女的,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審判階段(壹)回避如果發現參與審判的法官、書記員、陪審員與本案有關聯,可以申請回避。(二)訴訟權利/人格權司法工作人員可以向法院起訴侵犯其合法訴訟權利(如自由辯論權)和人身侮辱。(3)質證權在參加法庭審理過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犯罪的事實和證據。(4)質證時,可以對未到庭證人的證言、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內容提出自己的意見。(五)行使辯護權,有權參加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六)遵守庭審規則在參加庭審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庭規則,配合司法人員依法進行訴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