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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的概念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依法自主決定婚姻問題的權利,不受任何人的強迫或幹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它有兩個主要內容。壹是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意識真實,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或任何第三方安排和非法幹涉;第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這裏的條件主要是指雙方當時的年齡要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雙方不能結婚。結婚自由還包括再婚自由和不婚自由。

離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自由。離婚自由也包括兩個方面。第壹,夫妻雙方都有做出離婚決定,達成離婚協議的權利。或者夫妻關系破裂,夫妻關系無法再維持。任何壹方都有權提出離婚。第二,離婚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婚姻法》第二條規定了“婚姻自由”;第5條規定,“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另壹方或由任何第三方幹涉。”;第三十條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 ;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應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處查明雙方確屬自願,並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問題後,就會出具離婚證。“上述規定確立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則。

二、違反婚姻自由原則及其處理

1,包辦,買賣婚姻。

《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以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父母為子女選擇對象,壹方不同意就用強制手段逼婚,還有換親戚、轉親戚。買賣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

對於包辦或者買賣婚姻的行為,由於違反了婚姻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則,婚姻雙方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在包辦或者買賣婚姻過程中,第三者的利益由國家機關依法沒收。當事人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十壹條以脅迫的方式結婚,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包辦、買賣婚姻的壹方以暴力幹涉婚姻的,被害人可以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自訴,請求以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論處。在買賣婚姻過程中,存在拐賣婦女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將以拐賣婦女罪處罰。收買婦女,強迫其結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241條處罰。強行收買婦女,與被收買的婦女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在包辦、買賣婚姻過程中有傷害、虐待、侮辱或者限制人身自由行為的,可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數罪的,應當數罪並罰。

2.非法阻礙他人結婚或者阻礙他人離婚,也是對婚姻自由的嚴重侵犯。在這種情況下,主要表現為子女阻止父母再婚。

3.強迫他人結婚的行為

強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對對方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財產造成損害為威脅,迫使對方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該婚姻。

4.通過婚姻索要財物。

以婚索要財物,俗稱彩禮,是指婚姻壹方以同意結婚為條件,向另壹方索要壹定財物的行為,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對於這種行為,與夫妻離婚有關的財產,可以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處理。具體來說,有下列情形之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在具體過程中,要區分彩禮和彩禮。贈與是壹種自願行為,其目的不是為了結婚,而是為了增進雙方的感情。

5.單壹條款

目前女性簽訂勞動合同時,有的單位規定壹旦結婚,勞動合同自動解除,或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同壹單位兩個人不得結婚,否則勞動合同自動解除。這些規定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原則,是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忠誠協議中禁止離婚或與他人結婚的條款無效,因為這種行為違反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

第三,謹慎對待婚姻自由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婚姻自由,並制定了壹系列制度來保證這壹條款的實施。但是,當事人在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時,也應該有壹個正確的態度,不要草率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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