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監理機構處理農業機械事故,按照國家、自治區農業機械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及其農機監理機構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村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農機監理機構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第二章農業機械管理第七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耕耘機等功率在2.2千瓦以上的自走式農業機械,實行登記管理。
固定農業機械不實行登記管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農業機械登記包括註冊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和註銷登記。註冊的具體工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首次申請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對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取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書。
國家農業機械產品主管部門認定的企業按照農業機械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生產的農業機械機型,其新機符合農業機械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出廠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第十條首次申領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30日內,向農業機械所有人居住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登記,並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農業機械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購買發票等產地證明;
(三)農業機械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農業機械的進口證明;
(四)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證明和憑證。第十壹條農業機械登記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當場受理,及時辦理登記手續,並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核發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特殊情況下,登記證、號牌、行駛證、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可以延期5天。
農機監理機構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農業機械登記申請,應當出具書面憑證,記載接收申請材料的目錄和收到日期,以及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日期,並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第十二條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農機監理機構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受理之日起白收到申請材料。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被告知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20日內提交全部補正的申請材料。第十三條新購拖拉機需要無號牌、行駛證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行駛的,拖拉機所有人應當向其住所地或者購買地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臨時號牌,並按照有關規定行駛。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農機監理機構不予辦理註冊手續:
(壹)列入依法應當審驗的農業機械目錄而未經審驗的;
(二)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強制性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標準的;
(三)屬於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報廢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遺失或者損壞,農業機械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原農機監理機構提交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機監理機構與農業機械登記檔案核實後,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