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當地律師協會。加入地方律協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也是全國律協的會員。律師協會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
律師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證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教育,考核律師執業活動;
(五)組織管理應聘律師的實習活動,並對實習生進行考核;
(六)獎懲律師和律師事務所;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投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律師協會制定的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不得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相抵觸。二、關於處罰權問題:律師協會對會員違規行為做出的行業處罰種類如下:
(1)訓誡;
(2)通報批評;
(三)公開譴責;
(4)取消會員資格。
律師協會認為會員的違法行為需要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提請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處理。
個人會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予以訓誡、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或者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
(二)在同壹案件中代理雙方當事人,或者在同壹案件中同時為委托人和與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第三人代理或者辯護;
(三)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利害關系的案件中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或者辯護;
(四)作為法律顧問,代表或辯護咨詢單位的另壹方或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
(五)未按照要求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的;
(六)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向委托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拒絕為委托人進行辯護或者代理,包括:未及時調查了解案情,未及時收集和申請保全證據材料,或者無故拖延參加訴訟和申請執行,逾期行使撤銷權、異議權,或者逾期不申請核準、登記、變更、公開、備案、公告,致使委托人。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八)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客戶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超出規定和約定的費用或者財物;違反律師服務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十)超越授權範圍從事代理活動的;
(十壹)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為當事人謀取利益;接受委托後,故意損害委托人利益,或者與對方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利益的;阻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十二)以招攬業務為目的,向委托人作出虛假承諾,或者聲稱與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有特殊關系的;
(十三)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
(十四)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誹謗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聲譽;通過詆毀其他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招攬業務;
(十五)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六)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介紹代理、辯護、仲裁等法律服務;
(十七)為阻止當事人解除委托關系,威脅、恐嚇當事人或者扣留當事人提供的資料的;
(十八)以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名義,或者以接觸、獎勵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十九)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二十)在辦案過程中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出於不正當目的,違反規定單方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的;
(二十壹)在事前事後為辦案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謀取物質或者非物質利益。在合同簽訂前後給予相關人員物質或非物質利益;
(二十二)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離任後未滿兩年,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在任職期間擔任承辦案件的代理人、辯護人的律師;
(二十三)違反規定,帶非律師人員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或者在會見時違反有關管理規定的;
(二十四)因過錯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重大遺漏或錯誤,給當事人或第三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的;
(二十五)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從事其他欺詐行為的;
(二十六)受到停止執業處罰期間,或者律師事務所被停業整頓、撤銷後繼續執業的;
(二十七)因違規違紀受到行業處罰後,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二十八)有其他違法或者違背律師職業道德和公民道德,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二十九)其他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
個人會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壹)泄露國家秘密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
(三)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引誘、指使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吊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的決定已經生效的,由律師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小組成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
(壹)未經批準使用律師事務所名稱從事活動,或者擅自變更、出借律師事務所名稱的;
(二)變更名稱、章程、負責人、合夥人、住所、合夥人協議等事項,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以不正當手段阻撓合夥人、合夥人和律師回避的;
(四)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發展為合夥人、合夥人或者被推選為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
(五)未統壹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和收費合同,統壹收取委托人支付的費用,或者未按照規定統壹保管和使用律師服務專用單據、財務票據和業務檔案的;
(六)未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律師服務收費票據,或者未向委托人提交有效的辦案費用憑證的;
(七)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合同的約定,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或者在規定和約定之外索要費用的;
(八)未經批準,設立辦公室、接待室,或者擅自在住所以外設立分支機構的;
(九)聘用律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與申請人簽訂聘用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的;
(十)惡意逃廢律師事務所及其分支機構債務的;
(十壹)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
(十二)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許諾利益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十三)利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的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
(十四)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誹謗其他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聲譽;
(十五)同壹案件,委托本所律師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但縣(市)只有壹個律師事務所,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十七)向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從事其他欺詐行為的;
(十八)允許或者默許受到停止執業處罰的律師執業的;
(十九)通過出具或者提供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律師服務專用單據、收費票據等方式。,為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或者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非法執業提供便利;
(二十)為未取得律師執業證的人員印制律師名片、標識或者出具其他相關律師身份證明,或者對本所工作人員的上述行為不予制止的;
(二十壹)允許或者默許本所律師為辦案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謀取物質或者非物質利益;允許或默許給予相關人員物質或非物質利益;
(二十二)不依法納稅的;
(二十三)其他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
團體會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取消其會員資格,並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其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壹)被停業整頓處罰後拒不改正,或者在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執業的;
(二)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的;
(三)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嚴重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壹)初犯且情節明顯輕微或輕微的;
(二)承認違規並作出誠懇的書面反省;
(三)自覺糾正不規範做法;
(四)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不良後果。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從重處罰:
(壹)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逃避、抗拒或者阻礙調查的;
(三)對投訴人、證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四)因違法行為受到行業處罰或者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地方律師協會之間因受理權限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 * *上壹級律師協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