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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論述了德國民法典1900的歷史條件和法典特點。

《法國民法典》(拿破侖民法典)出版後,立即在當時的歐洲大部分地區流行開來。

許多歐洲國家接受了它的影響,要麽直接采用它作為自己的民法典,要麽以它為基礎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近百年來,歐洲還沒有壹部民法典能與法國民法典匹敵。

這種情況直到《德國民法典》的出現才得以改變。

《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在民法發展史上的地位不同。

《德國民法典》在開創近代民法史和為資本主義社會鋪路方面,不能與《法國民法典》相提並論,但在其他壹些方面,《德國民法典》確實比《法國民法典》有壹些優勢。

壹些比較法學家把法國民法典形成的法律體系稱為“羅馬法律體系”,把德國民法典形成的法律體系稱為“德國法律體系”(例如德國法學家K?茨威格特和h .凱茨合著的《私法領域比較法導論》使《德國民法典》與《法國民法典》並列。

就歷史地位、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思想精神而言,《德國民法典》無法與《法國民法典》相提並論。

《法國民法典》是壹部革命法典,開創了壹個時代,被公認為資本主義初期的典型法典,是資產階級對封建階級的勝利。

德國民法典是保守的,甚至是保守的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在自由資本主義和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產生的,但並沒有表現出這個時代的特征(這些問題將在下文中詳細討論)。

對於德國本身來說,德國民法典只完成了壹個任務——統壹德意誌帝國的私法,卻未能推動德國社會向前發展。

但是,德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晚了壹百年。在過去100年法典編纂和法學(尤其是民法)學術發展所積累的經驗和成果的基礎上,無論是法典編纂技術還是民法的發展都取得了顯著的進步。

這是我們學習兩個法典時要註意的。

這兩部法典從不同方面對法理學做出了貢獻,受到本國人民的喜愛和各國法學家的稱贊。

因此,這兩部法典都成為具有悠久歷史的法律傑作。

對於我們中國人來說,德國民法典比法國民法典更貼近我們。

從民國初年到現在,中國(包括現在的臺灣省)的民法壹直受《德國民法典》的影響。

中國民法學者從德國民法中吸取的營養遠遠多於從法國民法中吸取的營養。

在中國,德國民法典的研究要好於法國民法典(從中國法學期刊上的論文和翻譯可以看出)。

當然,我們永遠不要忽視法國民法典,尤其是它所確立的自由解放精神。然而,從發展中國民法研究和建立中國民法體系的角度來看,我們必須關註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在其本國被稱為Buergerliches Gesetzbuch(縮寫為BGB)[1]。

不像《法國民法典》叫《法國民法典》,也沒有像《拿破侖法典》那樣光輝的名字。

所以,雖然德國的國家制度和名稱幾經變化,但這部民法典在自己國家的名稱並沒有改變。

但我們從《德意誌帝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和《中國民法典》來命名,而《德國聯邦民法典》和《中國民法典》簡稱《德國民法典》。

在過去的100年裏,法典的內容當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和法國民法典壹樣,其外觀並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

本節對《德國民法典》的研究仍局限於原有情況,不及後來的修訂。

二、制定德國民法典的基礎

《德國民法典》的提法與《法國民法典》不同。

法國是壹個單壹國家。在民法典頒布之前,全國各地實施的法律是不壹樣的,有些地區沒有法典。

所以法國民法典的制定可以說是從零開始。

在德國,由於德意誌帝國是由各個“邦”組成的,這些邦已經有了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國的前身,如關稅同盟、北德意誌聯盟,也有壹些統壹的法律或法典。所以《德國民法典》要統壹的不是無數的“地方法”或“城市法”或習慣法,而是這些“邦”(王國和公國)。

這樣,《德國民法典》就是在這些州法的基礎上制定的。

《德國民法典》的制定不是在壹無所有的平地上建造,而是在這些州法律的基礎上建造更大的建築。

因此,《德國民法典》起草者的重要任務之壹就是收集所有這些現存的良法,進行比較研究,找出最合適的信息[2],以便建造這座大廈。

其次,德國民法典的制定與法國民法典的制定在學術基礎上有所不同。

德國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國民法典晚了壹百年。在這壹百年間,德國民法取得了巨大的進步。

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制度也在不斷湧現。

這樣,《法國民法典》制定時沒有出現或不成熟的壹些概念、理論和制度就成為了《德國民法典》的基礎。

《德國民法典》就是在這兩個方面的基礎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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