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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二審抗訴與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區別。

壹,

二審抗訴與審判監督程序抗訴的區別

在中國,有兩種抗訴程序,即按照上訴程序抗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抗訴。這兩種抗議程序的主要區別在於:

(1)抗議由不同機構提出。

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的機關是原審法院對應的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機關。

(2)法律限制不同。

根據上訴程序,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服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沒有時間限制。只要最高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隨時可以提出抗訴。

(3)抗議的對象不同。

按照申訴程序抗訴的對象是沒有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

(4)法律後果不同。

按照上訴程序提出的抗訴導致二審程序的啟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導致再審。本來就是壹審案件,按照壹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也可以抗訴。本來就是二審案件,做出的判決和裁定就是終審。

二審抗訴

第二,

有關抗議的法律法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三,

二審程序與壹審程序的區別;

(1)不同的審級。二審程序和壹審程序是兩種不同的審判程序。第壹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起訴並進行審理的程序;第二審程序是第壹審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上訴,並對其上訴的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上訴必須向作出第壹審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依法行使上訴權;但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程序為終審程序,當事人不得對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提起上訴。

(2)審判的對象不同。在第壹審程序中,人民法院審理的對象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在二審程序中,人民法院的審判對象不僅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還包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

(3)審判程序造成的原因不同。第壹審程序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起訴權而引起的;二審程序是因行政訴訟當事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行使上訴權而引起的。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上訴的當事人可以是壹審程序的原告、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或者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

(4)結案時限不同。壹審判決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二審判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

(5)審判方式不同。人民法院不能書面審理第壹審行政案件,但對事實清楚的第二審行政案件,可以書面審理。

(6)審判結果不同。第壹審人民法院只能判決行政案件結案;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對上訴案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壹審判決的形式包括維持判決、撤銷判決或部分撤銷判決、履行判決和變更判決;二審判決的形式包括維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可以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二審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旨在監督人民法院正確依法裁判,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有效懲治犯罪,維護公民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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