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始終認為,美國憲政的成功離不開來自歐洲的理論,其中,離不開人民主權和天賦人權。所謂人民主權,簡單來說就是人民有權決定自己的事務。人民主權的思想在西方有著悠久的歷史。在查士丁尼的《法律的階梯》中,有這樣壹條規定:“君主的壹切旨旨都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根據賦予他權利的王室法律,人民已經把自己的壹切權利和權威轉讓給他了。”錢福來先生在《美國憲政形成的深層背景》壹書中認為,這實際上是認為君主的權力源於“人民”。
17和18世紀,經過歐洲“3R運動”的洗禮,從中世紀解放出來的古典自然法學家在古希臘羅馬誕生的樸素社會契約論和自然法理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對後世產生重大影響的“人民主權”和“自然人權”等理論。其中,盧梭、洛克等人對“人民主權”的論述最為人所熟知。但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同為“人民主權”的倡導者,洛克和盧梭的觀點卻大相徑庭。作為激進的資產階級民主主義者,盧梭的人民主權觀是絕對的。他認為,人民作為壹個整體必須有權處理自己的事務,而且這種權利是不可剝奪的、不可分割的和被賦予的,只能由自己來行使。壹旦這種權利被分割或轉讓給他人,人民主權就不復存在。顧純德和魯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壹書中完整地概括了盧梭人民主權觀的特點,即“第壹,至上;二是不可轉讓性和不可分割性;第三,不能具有代表性;第四,是永久正確的。”和盧梭壹樣,洛克也把自然狀態作為其理論體系的邏輯起點。他認為人類的自然狀態是壹種“完全自由的狀態”,在這種狀態中,每個人都是平等的,自由但不放任,自然法則指導著人類的生活。但是,這種“完全自由的狀態”有其不可克服的矛盾,因為第壹,這種狀態缺乏確定的、眾所周知的法律和解決糾紛的* * *標準;第二,這個國家缺乏壹個依法裁判糾紛的公正法官;第三,這種狀態缺乏支持和執行正確判決的權利。正是在這樣不可避免的缺點下,洛克認為人們願意放棄自己的部分權利,委托給同壹主體的授權代表。他說:“這是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原始權利及其產生的原因,政府和社會本身的起源也在這裏。”洛克的人民主權理論與盧梭的最大區別在於,他認同人民主權可以通過建立政府,將權利的行使委托給壹部分人來實現。
錢福來先生在美國憲政形成的深層背景下,分析了盧梭和洛克兩種不同的人民主權觀。他認為有兩種人民主權。壹個是邏輯政治,壹個是實際法律。在邏輯上和政治上,人民主權意味著“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的權利,因此國家權力必須存在和運作以保護人民的權利,並且它只能受到限制以達到同樣的目的。”實踐和法律上的人民主權是指“全體人民直接掌握和行使國家的最高權利。”前者是現代代議制,後者是古希臘的直接民主。然後錢先生得出結論,洛克的人民主權思想對美國憲法形成的影響比盧梭的要大。
我們來看看傑斐遜等美國憲法之父繼承的人民主權理論是如何影響美國憲法的形成的。美國憲法以這樣的話開頭:“我們,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為了組織壹個更加完善的聯邦,建立正義,確保國內和平,建立國防,增進全民的福利,確保我們自己和我們的後代能夠享受自由帶來的幸福,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了這部憲法。”除了這裏提到的“美利堅合眾國的人民”之外,憲法的其他部分很少涉及人民主權原則。但是,我們可以從另壹個被認為是美國憲政基礎的文件,即《獨立宣言》中看到這壹思想:“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危害到上述宗旨,人民都有權改變或廢除它,建立新的政府。新政府的基本原則和政治組織形式必須更有利於實現人民的安全和幸福。”這裏很清楚,北美人民對英國統治難以忍受,要求獨立,重新建立更好的政府,實現人民幸福。在隨後的美國獨立戰爭中,美國人通過暴力重新建立了自己的政府。換句話說,美國人通過戰爭成功實現了人民主權。假設如果不是傑斐遜在《獨立宣言》中將獨立戰爭的性質描述為北美當地人民在行使主權,積極選擇更好的政府,很難想象美國獨立戰爭能否得到人民的廣泛支持和積極參與。我們知道,北美在獨立戰爭前被劃分為十三個州,這些州的居民由英國國王統治,並向英國國王納稅。從心理上來說,由於這些居民大多來自英國,他們心中的祖國概念仍然是英國,很少有人從國家、政治、心理層面將自己的新世界從英國分離出來。我們不能忽視的壹個事實是,自11世紀諾曼征服英格蘭以來,直到現在,他仍然是坐在英國王位上的諾曼公爵的後裔。從這壹歷史事實中,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英國人對他們的王室在很大程度上有壹種接近宗教信仰的感情。雖然這個皇族來自歐洲大陸,雖然這個皇族在歷史上不同時期不止壹次地激起人們的憤怒,但從心底裏,他們還是在諾曼及其後裔的統治之下。英國的各種起義和紛爭在歷史上屢見不鮮,但起義者提出驅逐這個外來的統治者,或者徹底推翻這個外國人的統治,卻很少見。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克倫威爾去世的時候,查理二世被請回來繼續王室的統治。那麽在文化心理和政治現實上都還是英國人的北美居民是如何看待獨立這個概念的呢?在我看來,原因只有兩個。
第壹,熟悉五月花事件的人都知道,北美居民的祖先有相當壹部分是清教徒,他們為了逃避宗主國的政治迫害,來到了當時的北美這片蠻荒之地。在這裏他們締結了類似於社會契約的五月花公約,象征性地宣告了北美歷史的開始。隨著他們和其他移民在北美大陸紮根,逐漸形成了獨立於宗主國的自身利益。雖然他們在獨立戰爭前仍視自己為英國國民,但在經濟利益上已經獨立於宗主國,經濟基礎已經更加依賴北美大陸本身。這為北美的殖民者揭竿而起,最終推翻英國在北美的統治奠定了物質基礎。
第二,我前面說過,從心理歸屬感上來說,英國還是這些北美居民的祖國,他們還是接受王室的統治。那麽,在精神上解放了他們的,是《獨立宣言》中宣示的人民主權理論。這個理論讓他們意識到這不是壹種神權,人民自己才是壹切力量的終極源泉。包括王室在內的政府存在的意義,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整體福利。當這個政府或皇權違背這壹目標時,理所當然要起來推翻它,建立更好的政府,也就是實現自己的主權。因此,人民主權論成為美國獨立戰爭的理論基礎和戰爭勝利後建立憲政國家的邏輯起點:獨立戰爭的勝利意味著人民的勝利,人民的勝利意味著人民將在未來建立壹個新的政府來管理人民的事務。既然英國政府過去壓迫人民,人民也有可能建立壹個新的北美政府來壓迫人民。如何防止這個政府與人民利益或人民主權背道而馳?憲法成為最佳選擇。
而1787的美國憲法,除了在序言中提到人民之外,很少在憲法正文中明確規定“國家的壹切權利屬於人民”,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既然如此,為什麽我們還認為1787的美國憲法是人類歷史上體現人民主權最好的文件之壹?原因是美國憲法制定時,憲法之父們堅持人民主權原則不言自明的理念。尤其是當這壹理論已經在《獨立宣言》中得到闡述的時候。然後推翻英國統治後,他們認為人民實際上獲得了主權,這在壹定程度上可以理解為人民回到了洛克所說的“自然狀態”。但正如洛克所說,“自然狀態”雖然迷人,但也有其自身難以克服的矛盾,因此北美居民需要以“社會契約”的形式建立新政府。因為北美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客觀上不可能實行古希臘那樣的直接民主制,即全體人民組成壹個整體直接行使主權,而只能建立壹個政府,將人民主權委托給認同人民的人。同時,既然人們為了訂立這個“社會契約”而放棄了每個人作為整體所享有的壹部分權利,那麽人民沒有放棄的那部分自然會留在人民自己的手中。正是在這壹理論前提下,美國憲法之父們持有這樣的觀點,即憲法中沒有明確賦予聯邦政府的所有權力,仍然由各州和公民享有。同時,在起草1787憲法時,他們認為憲法的作用是限制政府的權力,因為政府是最有可能損害人民權利的機構,所以憲法的重點是明確政府的權力和政府成員的選舉方法,這樣可以反過來達到保護人民權利的目的。此外,如果憲法明確列出了人民的權利,而人民的權利又是多種多樣、取之不盡的,那麽就可能導致對憲法中沒有列出的那些權利的誤解,從而導致人們錯誤地認為憲法只保護那些被列出的權利。更嚴重的是,政府可能以憲法沒有明文規定為由,任意侵犯憲法沒有列出的人民權利。所以1787憲法最終放棄了權利法案的規定,這絕不是憲法之父的疏忽,而是他們的本意。換句話說,保護人民權利的目的是限制政府的權力,而不是在憲法文本中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
當然,我們看到美國憲法之父們壹廂情願的設計在實踐中被拒之門外。首先,不是每個人都是理論家,也不是每個人都能看到憲法設計背後的原因。當人們看到自己辛辛苦苦脫離英國統治,建立獨立國家的時候,這個國家的精英們竟然拿出壹部只字不提人民權利的憲法,這在情感上當然是不能接受的。第二,實際上由於憲法沒有包含個人權利的內容,所以在各州通過時遇到了很多障礙。關於這壹點,我們可以在施瓦茨的《美國法律史》壹書中找到證據。他說:“最初的聯邦憲法的主要缺陷是它沒有包括任何權利法案。眾所周知,它在這方面的缺點是各國批準它的壹個重要障礙。1788年,馬薩諸塞州、南卡羅來納州、新罕布什爾州、弗吉尼亞州和紐約州等五個州的憲法批準會議提出修正案,建議在憲法中附加權利法案,這是1789年召開第壹次國會的當務之急。”第壹屆國會的最終結果是頒布了權利法案,即憲法的前十項修正案。應當指出,第九修正案規定:“本憲法列舉的某些權利不得被解釋為否認或忽視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這說明制憲者最終采用了壹個旗幟鮮明的條款,避免了他們在制定1787憲法時所擔心的情況。這壹條款在後來的美國憲法實踐中賦予了憲法在保護人權方面很大的靈活性,使憲法適應了時代發展對新權利的需求。顯然,美國憲法經久不衰的生命力與其開放式的權利設計是分不開的,而這壹切都是因為父輩們對“社會契約”理論的堅持。他們堅持認為,只要美國憲法沒有賦予政府權利,它就仍然屬於公民自己,而在這壹理論的指導下,憲法前十條修正案不僅列出了重要的權利,而且通過第九條修正案避免了政府對未列出的人民權利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