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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討論判例法系統中的類比推理

判例法由具有約束力的法院判決組成。因為根據法院判決確立的法律規則通常只隱含在判決中,所以判例法有時被稱為不成文法。

在普通法系的法律體系中,法院對個案的判決被視為法律的形式淵源之壹,它們的總和就是判例法。因此,法院判決不僅解決了已經發生的糾紛,而且作為先例,對今後所有類似案件具有法律效力。這種效果來自於遵循先例原則,其基本精神是:同類案件壹視同仁。在美國法律中,有兩種判例法:普通法判例法和解釋成文法的判例法。

解釋制定法),兩者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同。

類比推理

應該指出的是,演繹推理在判例法中的使用並不像在成文法中那樣完全不受限制。演繹推理本身在確定從判例中獲得的法律規則是否適用於未決案件方面作用不大,除非它涉及與判例相同的事實。

(1)類比推理的步驟

類比推理包括兩個步驟:首先,比較待決案例和先例案例的異同;其次,確定待決案件與判例在與裁決事項密切相關的重要方面的相似性或差異性。如果相似,則遵循先例;如果不同,就要區分先例。

事實上,判例法中使用的類比推理與我們日常生活中的類比推理並無不同。比如妳給十歲的兒子定了壹個規矩:周末晚上必須十點前睡覺。當妳命令六歲的女兒八點前睡覺時,她會和前者比較,要求十點休息。她可能會指出兩種情況的相似之處,比如都是孩子,第二天不用上學。妳可能會拒絕妳女兒的要求,因為妳認為年齡的差異遠比其他相似之處重要,而年齡的差異對於決定孩子的休息時間非常重要,因為孩子越小,需要的睡眠時間就越多。

顯然,類比推理中最難的部分是權衡異同的重要性。這個問題不能抽象地看待,要看具體情況和待決事項。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以“他叫張三,妳叫李四”為由拒絕了小壹點的孩子的要求,雖然是基於事實上的差異,也就是名字上的差異,但這種差異並不能作為解決這個問題的有效依據,因為這與確定睡眠時間無關。相反,這種差異對於解決姓氏筆畫排序的問題非常重要。

(2)衡量判例法中的事實差異。

通常,普通法判例法中的大多數重要問題都是通過分析和比較壹系列類似的案例及其法律原則來解決的。這裏仍以上述盜車、賣車等系列案件為例進行說明。假設法院已經對案件壹做出判決,現在正在審理案件二。法院通過對第壹個案例的分析發現,支撐第壹個案例的法律理念是,財產所有權的設立是有益於社會的,對其的保護可以促使所有權人謹慎保護和投資其財產。但與此同時,法院也意識到貨物的自由貿易對社會發展也非常重要。人們完全有理由相信,將原所有權人隨時可能站出來主張所有權的風險負擔強加給善意第三人是非常不合理的。顯然,在第壹種情況下,法院仍然將這種風險強加於善意第三人,以保護物主的利益,使贓物在被盜後難以出售。

與案例壹相比,案例二明顯不同。因為對於車主來說,防盜通常比防詐騙更容易。壹個人可以通過要求確認支付手段的合法性來防止詐騙,卻無法防範隨時可能發生的不可預知的盜竊。而且作為第三方買家,其防騙能力小於防盜能力。在商品交易中,買受人對對方所有權真實性的鑒別能力壹般是有限的,對出賣人欺詐取得的商品的所有權更是難以鑒別。從表面上看,該交易完全合法有效。如果不是原物主後來發現支票是假的,該交易具有合法買賣的所有特征,包括物主在交付財產時自願轉移占有的主觀意誌。基於以上分析,現假設法院判決買方勝訴。法院指出,與所有權尚未轉移的盜竊不同,詐騙活動具有許多合法出售的要素,包括所有者轉移財產的意願。可以說買方至少獲得了可撤銷的所有權。因此,物主本可以直接起訴欺詐者,撤銷其對財產的權利,並收回原物。如果財產是在欺詐者的權利被撤銷之前由不知情的善意第三方購買的,所有權將轉移給第三方,原所有人無法收回原財產。

現在,假設第三種情況發生。第三種情況與第二種情況沒有什麽不同,只是買方有理由懷疑交易的合法來源。但這壹事實差異是至關重要的。因為,案例二判決背後的思路是,欺詐案件中買方極難發現賣方權利的缺陷。此外,法院更重要的考慮是對涉案行為人的譴責。案例壹,法院部分考慮增加盜竊罪的難度;在案例2中,物主無可爭議地擁有向欺詐者追回其財產的權利;在案例3中,從其他人的欺詐中獲益的人並不比小偷或欺詐者好多少。

(3)演繹推理或類比推理:簡單案例和復雜案例。

對於法官和律師來說,什麽時候采用演繹推理,什麽時候采用類比推理,取決於很多因素,包括個人的思維習慣和決策方法。壹般來說,演繹推理對於解決簡單案件或案件的簡單部分是有效的。對於更復雜的情況,演繹推理也可能開始,但關於某個合成規則是否適用於這種情況,甚至這個規則是否真的存在的爭議很快就會出現。至此,問題的焦點迅速轉向本案事實與先例的對比,決定了先例中確立的判例法規則是被遵循還是被類比推理所區分。

3.解釋成文法判例法的推理過程。

法官在適用成文法審理案件時,首先要審查成文法的文本和壹切可以得到的解釋,同時也要考慮解釋成文法現有的判例。這些案件中的法院判決和幾個法院判決的組合,相當於比成文法低壹級的法律規則,可以用演繹推理的方法來處理比較簡單的案件。例如,在大多數刑法中,對攜帶致命武器罪的懲罰比壹般傷害罪更重。如果法官審理壹個案件,被告試圖在警察因違反交通規則而被要求停車時開車碾過警察,他發現壹輛汽車屬於或不屬於以前先例中的致命武器,那麽這個先例規則將與本法規中致命武器的定義壹樣有效。

判例法解釋成文法的應用方法與普通法判例法基本相同,即采用演繹推理和類比推理。不同的是,在運用類比推理判斷本案與判例在案件事實方面異同的重要性時,普通法系判例法是以判例中闡明的原則或普通法中的基本原則為依據,而解釋成文法的判例法的判斷標準則受到成文法本身的立法標準的限制。這壹立法標準通常可以在其書面表達、立法目的和立法過程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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