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範圍: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壹、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是什麽?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勞動關系是指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因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並提供有償勞動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因確認勞動關系存在而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踐中,有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壹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往往很難維權,因為無法出示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確認勞動關系存在的憑證。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納入勞動爭議處理範圍,勞動者可以以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權利救濟。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涉及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全過程。這壹過程中的任何壹個環節發生的糾紛,都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是第壹個環節——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訂立並依法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實現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的活動,是第二個環節;變更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的變更、增刪。這是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特殊情況,不是每個員工都會遇到。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是整個用工過程的最後壹個環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權利義務的行為。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因雙方或者壹方的法定事由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上述整個勞動用工過程中的勞動爭議處理,均可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3)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這種勞動爭議是因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而產生的。所謂辭退,是指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辭退。所謂辭退,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終止用人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所謂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辭去職務,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的意願,自動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行為。因辭退、開除、辭職、辭職發生的爭議,涉及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的,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二、勞動仲裁處理哪些糾紛?
(壹)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而產生的糾紛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能否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帶薪休假。因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而引發的爭議;因福利、培訓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因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福利、培訓等事項發生的爭議;因勞動保護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爭議。
(二)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該條款內容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貨幣支付問題發生的勞動爭議。這裏我主要說壹下“經濟補償”和“賠償”。經濟補償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用人單位的過錯,勞動者單方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以外的原因單方決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破產、被責令關閉、被吊銷許可證、被提前解散的,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包括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的賠償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這是壹個普遍規律。除上述勞動爭議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也應當納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調整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