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民事訴訟中的地位經歷了從排斥到合理對待的幾個發展時期。目前國際社會通行的做法是給予外國人與國內人同等的民事訴訟地位,即在民事訴訟中給予外國人國民待遇。因此,國民待遇原則(也稱為平等待遇原則)是關於外國人在民事訴訟中地位的壹般原則。但是,為了保證本國國民在國外能夠得到所在國的國民待遇,各國壹般都規定,在給予本國外國人國民待遇時,是基於對等或互惠原則,即外國人本國在民事訴訟地位上也應當給予本國人民國民待遇。
(二)外國人在中國民事訴訟中的地位1。互惠條件下的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1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國法院起訴和應訴,與中國人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這表明,根據中國法律,外國當事人與中國當事人壹樣享有起訴和應訴的權利和能力,享有進行民事訴訟活動的壹切權利。同時,他們也必須像我國的當事人壹樣承擔訴訟義務。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的外國當事人既不能承擔訴訟義務而無訴訟權利,也不能只享有訴訟權利而無訴訟義務,尤其不能享有特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二款進壹步明確規定,外國法院限制我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民事訴訟權利的,我國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
因此,中國采取基於互惠的國民待遇原則。
2.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能力。
現在世界各國和相關國際公約都保障外國人在國內法院自由起訴的權利,即使沒有國際條約,也應根據國際慣例賦予外國人在國內法院起訴的權利。我國沒有明文規定,我國學者普遍認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應以訴訟地法律為準,即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應由訴訟地所在國法律決定。至於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應當由當事人的屬人法決定。但是,即使他們根據其屬人法沒有民事訴訟能力,但如果根據法院所在國的法律,他們具有民事訴訟能力,則應認定他們具有民事訴訟能力,即此時應遵循法院地法。
3.訴訟費用擔保
訴訟費用擔保是指審理國際民事案件的法院,根據國內訴訟法的規定,為防止原告濫用釋明權或敗訴後不支付訴訟費用,要求作為原告的外國人或在中國沒有住所的人提供其未來可能承擔的訴訟費用擔保。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訴訟費用不包括案件的受理費,而是指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差旅費、出庭費等訴訟費用。
目前,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如果沒有條約義務,許多國家的法院都不同程度地要求外國原告提供訴訟費用擔保,只有少數國家不要求原告提供擔保。關於訴訟費用擔保,我國經歷了從要求外國人提供擔保到在對等的前提下免除訴訟費用擔保的過程。此外,我國與壹些國家簽訂的雙邊司法互助條約中,壹般都包括互免對方國家訴訟費用的條款。
4.訴訟代理人
在國際民事訴訟中,各國立法允許外國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但壹般規定,外國當事人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只能委托在法院所在國執業的律師。
此外,國際社會司法實踐中還有領事代理制度,即壹國駐外領事可以根據所在國立法和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在所在國管轄範圍內的法院代表本國國民參與相關訴訟,以保護所在國相關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權益。1963《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肯定了領事代理制度,得到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認可。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外國人可以親自到我國法院參加訴訟,也有權通過壹定程序委托我國律師或者其他公民代為進行。但如果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必須委托國內的律師代理訴訟。涉外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也可以委托本國人作為訴訟代理人,或者委托自己的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此外,外國當事人也可以委托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自己的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最後,我國立法也對領事代理制度持積極態度。關於授權委托書,在我國沒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委托在我國的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在履行我國與該國締結的有關條約規定的認證程序後生效。
5.司法豁免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這項規定涉及國家豁免、外交特權和豁免以及國際組織的豁免。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1986)明確規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中國加入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1)規定了外交代表在民事訴訟中的司法豁免和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