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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學在基層法律服務中的應用

摘要:

心理戰術在民事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運用,但在司法理論和實踐中都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本文深入分析了心理戰術在民事審判中廣泛運用的原因。根據對象的不同,心理戰術的運用分為對當事人的運用形式和對訴訟代理人的運用形式。從案例分析入手,描述了心理戰術的兩種應用形式,並提出了規範民事審判中心理戰術的建議。

以下文字:

心理戰術[1]在民事審判實踐中被廣泛運用,但由於制度規範的缺失,這種戰術的運用導致現實中法官權利的不合理擴張,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當然,心理戰術的廣泛運用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糾紛的解決,從根本上解決了矛盾,對當前和諧社會的構建有很大的推動作用。為了充分發揮心理和戰術上的優勢,最大限度地減少其負面影響,確保司法權力的公正、廉潔和高效行使,必須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

壹、心理戰在民事審判中廣泛運用的原因

目前,我國法院系統的司法指導思想已經從“能調就調,該判就判”轉變為“調解為主,調判結合”。衡量法官辦案水平的重要指標之壹是調解率。調解率與法官職級晉升和獎金直接掛鉤,導致法官在審判實踐中更傾向於調解。

我國不合理的信訪制度也是法官選擇調解結案的重要原因。由於司法獨立,黨委、人大、政府和其他國家機構的個別領導以各種方式向法院和辦案法官施加壓力,影響了案件的判決。判決結果的不公正導致了公眾對法官的不信任,這就要求國家進壹步加強對法院和法官的監督,而這種所謂的監督又賦予了其他國家機構的某些領導進壹步幹預法院獨立審判的權力。其中,最常見的幹擾庭審的方式就是信訪。對法院判決不服的當事人不通過正常的司法途徑進行申訴和上訴,而是選擇通過信訪向黨委政府人大反映情況,這些接受信訪的機構會通過信件等方式反饋給法院。壹旦當事人上訪,壹些上級領導壹般不會考慮審判本身是否正確,很多領導也不是法律界出身。只是看到當事人情緒化的上訪,就直接認為法院審判有問題,沒有最終解決矛盾,給黨委政府添亂。雖然法院領導知道絕大多數情況下案件審理沒有錯誤,但迫於上級壓力不得不處罰辦案法官。調解會消除當事人上訪的可能性。

為了提高調解的成功率,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通過各種心理戰術對雙方進行引導甚至施加壓力。雖然調解過程在某種程度上沒有記錄,但法官運用心理戰術的方式壹般比較隱晦,這在技術性調解筆錄中是不會體現出來的。因為案子最後解決了,當事人自己也沒受太大的苦,最後服從調解。即使在法官使用各種心理戰術後,當事人也不接受調解,雙方更傾向於服從判決。

二、民事審判中運用心理戰術的形式

(壹)供雙方使用的心理戰術形式

1.直接提出調解意見。在主持雙方調解的過程中,法官強烈提出了自己對糾紛原因的理解和雙方的責任劃分,並暗示如果壹方不接受調解意見,將承擔更大的責任[2]。比如王某某訴李某某父子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王某某和李某某是同村村民。在幫同村村民修房子的過程中,發生了爭吵。王某某激動地沖上前去扇了李某某壹巴掌,李某某不甘受辱,開始還手。剛好路過的李某某的兒子看到父親被王某某打了。他撿起壹塊磚頭,沖上前去拍在王某某的頭上。王某某摔倒了。王某某被送進醫院壹個月,花了2000多元。經鑒定,王頭部損傷構成輕微傷。後王某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某父子賠償* * * 24000元。

在本案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直接向雙方提出,由兩被告* * *賠償原告王某某16000元,雙方糾紛得到和解。由於雙方均表示難以接受法官意見,審判長分別與雙方協商調解意見。主審法官對原告王某某說:“這個糾紛是妳先打人的,糾紛的後果妳多負責。而且從目前的證據來看,不清楚是李的兒子用板磚砸傷了妳的頭部還是妳不小心摔倒摔傷了頭部。雖然二被告在調解書中承認李的兒子傷害了妳,但雙方在調解書中的承認不能作為判決的根據。壹旦調解不成,被告指認自己是在庭審中不小心摔倒撞到妳的頭,我只能依法判決。[3]”同時,承辦法官對被告人李某某父子說,“既然妳們承認是李某某的兒子打傷了王某某,那麽很清楚,責任完全在妳們壹方。如果妳不接受調解,我會依法判決,但不是現在賠償的數額。此外,王的傷情已構成輕傷。如果不接受調解,我只能向領導匯報,考慮是否按犯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最終,原被告和被告都接受了法官的調解意見。

在本案的調解過程中,主審法官直接提出了自己的調解意見,讓雙方都能感受到法官對這起糾紛的態度。給雙方壹種不接受調解意見就會得罪法官的感覺。在與雙方進壹步的個人接觸中,主審法官暗示,如果不接受調解意見,原告將損失更多利益;被告故意誇大法律制裁的嚴厲程度或其行為的嚴重法律後果(當然這種方式必須建立在當事人不了解法規具體規定的前提下),而法官則表現出合理的樣子,為以後的裁決留有余地。最終,雙方在法官的壓力下接受了調解意見。

2.站在黨的立場上分析案情。法官真誠地關心委托人,理解他的世界和感受,把自己放在為委托人爭取最大利益的位置上,取得委托人的充分信任,使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比如郭某某訴中國電信綿陽分公司案。

被告中國電信綿陽分公司在原告郭某某所有的房屋上放置支架架設通信光纜。被告事先告知原告將在其房屋上放置光纜支架,但原告未明確同意。在被告安裝光纜支架後的15年期間,原告未提出任何異議。“5.12”地震後,原告房屋在被告安裝光纜支架的壹面墻上出現裂縫,必須進行加固維修。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光纜支架,賠償經濟損失,並支付15占用房屋側墻的費用。

本案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與郭某某聊天,壹般都是拉起家常,先說地震造成的巨大損失,再說郭某某經營小店的成功,不知不覺又回到本案。主審法官指出,“電信光纜屬於重大社會利益範疇,我們不可能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光纜支架。而且根據90年代的電信條例,電信公司只需要通知妳在妳家的側墻上安裝光纜支架,並不需要妳的同意。而且妳要求的十五年側墻使用費,法律上也沒有明確規定。即使我們判決被告賠償妳的損失,妳也要知道被告是中國電信。如果被告拒不執行判決,法院執行的難度可想而知。以後妳還不知道跑錯了多少次路。還不如少花錢把事情擺平,回去好好經營妳的店。有了這些跑法院的努力,妳早把錢賺回來了。”主審法官與被告的意見交換,集中在中國電信央企的身份上,強調如果案件久拖不決,必然會損害中國電信的形象,為了維護企業形象,賠點錢也是值得的。最後,雙方達成協議。

在本案的調解過程中,主審法官直接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考慮問題,針對當事人最關心、最看重的方面提出建議,讓當事人覺得法官其實是在為自己的利益提出調解建議,從而自覺接受調解。

3.適當恭維當事人。經過多次矛盾糾紛,雙方其實都已經感覺到誰對誰錯,但是礙於面子都不願意承認自己錯了。在這種情況下,主審法官要適當誇獎當事人,讓他們(或他們)覺得法官都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理的,臉上有,從而接受調解。比如李某某訴楊某某離婚糾紛壹案,很明顯原告優柔寡斷,甚至聽從母親的個人安排,故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離婚,但主審法官誇獎原告有主見,她的婚姻問題肯定會由她自己決定。結果李某某的血性在主審法官的恭維中被激起,當庭撤訴,向被告道歉並表示以後會好好對待被告,盡壹個丈夫該盡的義務。在賈某某訴楊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壹案中,明確楊某某惡意拖欠,到期不歸還賈某某借款。然而,負責的法官稱贊了被告的忠誠。即使在家庭經濟非常困難的情況下,他仍然積極承認欠原告的債務,盡力先還利息。同時,主審法官與原告進行了協商,原告對被告的違約行為表示理解。只要被告盡快歸還債務,雙方仍然是朋友。因此,在案件結束後僅三天,被告就將債務歸還給了原告

4.邀請對當事人有壹定影響的人參加調解。糾紛的當事人可能會因為過於激動而拒絕法官等人的意見,但還是能聽聽壹些在他們眼中受到尊重的人的意見[4]。因此,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可以邀請這些對當事人有壹定影響力的人參與調解(有時甚至不需要真正參與庭審,只需提起他們的名字就能起到震懾作用),從而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這些對當事人有壹定影響力的人包括雙方的長輩、親友、所在社區的居委會(或村幹部)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等等。比如在壹起因打架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調解案件中,審判長邀請原、被告所在村壹位德高望重的老人參與調解。這位老人在村裏的資歷和威望極高。他當了幾十年村小學老師,村裏絕大多數人三代都是他的學生。老人來到法庭,當著法官的面,用拐杖敲了原、被告幾下,嚴厲地說:“妳們兩個小嬰兒怎麽這麽不懂事?妳來法院是為了壹件大事麻煩法官同誌。妳徹底羞辱了我們的村莊。妳回去,我壹定會把妳爸爸和爺爺壹起叫來,讓他們管教好自己的兒孫。這還不夠丟臉!跟我回去!”結果原告當庭撤訴,被告自願賠償原告相關損失並賠禮道歉。

5.權力符號的廣泛應用。無論是宏偉的羅馬建築風格的法庭,門口怒目而視的獨角獸,多達十幾級甚至幾十級的臺階,法官莊嚴的制服,警車,普通人不知道的法律語言,還是肅穆的法庭現場等等。,它是權力的象征。這種權力象征顯示了國家的強制力,是壹種使普通人服從的權力,使法律、司法活動和法官獲得了神聖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權威。當案件當事人被這樣的權力符號包圍時,總會有壹種顫抖感。面對如此龐大的國家機器,個人的力量似乎完全可以忽略不計,使人失去與之抗爭的勇氣,從而自覺接受國家法律的統治,服從法院的判決。這種權力符號運用最典型的例子體現在基層法院的巡回審判中[5],例如朱某某訴余某某離婚糾紛案。

原告朱某某起訴於某某,請求法院準予雙方離婚。因被告人余某某下肢殘疾,為方便被告人參加訴訟,承辦法官決定到原被告人及被告人所在的村委會辦公室。庭審當天,審判長身著法官制服,帶領壹名書記員和壹名法院辦公室人員開著警車來到庭審現場。到達目的地後,主審法官讓司機將警車停在村委會辦公室前最顯眼的地方,並通知村支書壹起到辦公室參加庭審。雙方和村支書到庭後,正式法官安排他們按順序坐下(村支書坐在法官右手邊),然後拿出特意帶來的小木槌敲了三下,才宣布正式開庭。隨車而來的辦公人員在庭審現場負責拍照、記錄秩序。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親屬情緒過於激動,與原告親屬發生肢體碰撞。村支書制止未果後,主審法官電話通知當地派出所派兩名警察維持法庭秩序。在法官、警察和村支書的共同努力下,當事人終於停止了不必要的糾纏,庭審順利進行。雖然最終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議,但都表示服從法院判決,雙方矛盾得到化解。

本案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利用多種權力符號對當事人施加影響。審判地點所在的村委會辦公室和村支書的到場,向雙方暗示了法庭審判得到了村社“官員”的全力支持;法官所穿的制服和特意攜帶的木槌清楚地表明,法官在這場審判中代表著國家權力機構的意誌;停在村委會辦公室門口的警車和維持法庭秩序的警察,直接向當事人和旁聽的人表明,法官憑借的是國家暴力機器的強制力;隨車而來的負責信息宣傳的辦公室人員拿著專業相機拍攝庭審現場,記錄庭審順序。在當事人和村裏人看來,這更像是記者采訪。壹旦想到自己的“醜聞”會波及到所有人,當事人就會感到不安,希望盡可能安靜地解決糾紛。

(B)訴訟代理人心理戰術申請表

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經常代理案件的代理人,壹般是轄區內律師事務所或法律服務所的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法官與代理人的關系不是通過單壹的個案形成的,而是通過長期的工作和生活接觸形成的,這也導致了法官對代理人和對當事人所使用的不同形式的心理戰術[6]。壹些法官針對訴訟代理人的心理戰術運用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1.應用於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心理戰術。這種心理戰術運用的目的,主要是讓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明白,在自己的案件中,如果不配合法官更好地處理糾紛,在以後的工作中會受到很大的壓制;相反,如果他們能夠積極配合法官處理自己案件中的糾紛,法官也會在工作中給予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適當的便利。心理戰術的運用並沒有解決具體案件,而是為法官在長期工作中繼續得到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配合奠定了基礎。

A.立案過程中的阻力。對於壹些拒絕積極配合法官代理案件的律師,法官會通過內部網絡傳遞給法院工作人員。因此,負責立案的法官壹般會采取各種措施打壓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比如在立案審查時刁難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要求起訴狀哪怕有壹點小錯誤也要全部修改,提高立案證據標準,要求準確認定被告人,甚至利用七天審查期拖延完全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

B.審判期間抵制。法院負責送達的法官被動地送達了部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的所有案件,以至於立案後壹兩個月,原告往往多次催促代理人,代理人卻無能為力,這也導致了委托人對代理人的不信任。法官可以合理運用“案情復雜”的標準,將壹個簡單的案件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甚至在滿足送達公告條件時采取中止審理的手段。

C.日常生活中的阻力。如果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能夠在生活中單獨與法官接觸,甚至建立相對密切的關系,那麽他們在委托人心目中的地位也會急劇上升,這對擴大他們的案源和增加收入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所以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在生活中很樂意和法官見面。能夠和法官壹起吃飯、喝茶,甚至娛樂,會讓他們在未來的律師生涯中感到更加踏實。這也是法官在日常生活中抵制壹些律師的依據。通過拒絕與這些律師有任何接觸,法官們讓他們認為,“既然妳拒絕在我代理的案件中與我合作,以盡快解決糾紛,我今後只能與妳做生意,如果有適當的機會,我很樂意修理妳。”[7]

D.給與法官合作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壹定的好處。對於那些壹直配合法官積極化解糾紛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法官會在職權範圍內給予盡可能多的便利。比如在立案的時候,如果這些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的材料沒有全部允許後期補充,現在就直接立案;立案後,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副本尚未送達被告,法官將允許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直接將立案時提交的起訴狀替換為新的起訴狀,而無需申請變更訴訟請求。在當事人面前,法官會選擇善待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壹般不打斷他們的發言,適當聽取他們的意見,給當事人壹種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可以在法官面前發言的感覺;允許這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使用法院的復印機和其他設備;等壹下。

2.訴訟代理人在具體案件中的心理戰術運用模式。

A.貶低訴訟代理人在委托人心目中的地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當眾不給代理人面子,使其在委托人眼中形成在法官面前無言以對的形象,從而達到打壓部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目的。比如,在審判過程中,法官經常打斷訴訟代理人的發言,或者以壹些莫須有的理由在法庭上對訴訟代理人進行訓誡,或者對對方訴訟代理人態度和藹,但對本方訴訟代理人卻用刺耳的話。

B.動搖訴訟代理人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案件到人民法院後,法官單獨與壹方當事人接觸,通過言行向當事人表明其委托的律師(或法律工作者)不稱職或不能為其爭取最大利益,從而動搖訴訟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甚至導致當事人單方接觸其訴訟代理人之間的委托關系。如王某某、陳某某訴楊某某、劉某某及B縣某運輸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案。

原告王某某、陳某某的兒子在A區某處路邊玩耍時,被被告楊某某駕駛陳某某所有的轎車撞倒,當場死亡。經查,王某某、陳某某為A區居民,楊某某、劉某某為B縣居民..王某某、陳某某委托律師C為其訴訟代理人,C選擇A區法院立案。A區法院的立案人員向C解釋,可以選擇被告所在的B縣法院立案,這樣會方便通知被告到庭辦案。但C態度強硬,聲稱“選擇在妳們A區法院立案是當事人的權利,妳們法院無權剝奪我們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立案法官被迫受理此案。

立案後,承辦法官分別將原告王某某、陳某某請到辦公室,進壹步說明為什麽立案。法院立案法官建議其訴訟代理人在B縣立案,“壹方面,三名被告均為B縣居民,在B縣立案有利於快速通知被告出庭;另壹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壹點,三被告的財產全部在B縣,本案壹旦進入執行程序,我院很難作為外地法院進入B縣強制執行三被告的財產。但如果在B縣法院提起訴訟,B縣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會更容易發現被告財產的線索並進行強制執行。妳的訴訟代理人之所以強烈要求在我院立案,其實只是為了方便他參與訴訟,根本不是為了妳的利益。唉,這樣的代理還不如沒有。”然後負責的法官開始向原告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原告應該申請法律援助,這樣不僅可以節省律師費,還可以讓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律師更有責任心。最後,兩原告聽從了主審法官的建議,解除了與C的委托關系,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代為出庭。

實際上,在具體案件中對訴訟代理人運用心理戰術的目的,是為了消磨壹些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的精神,使他們在今後的案件中積極配合法官解決糾紛。因為律師(或法律工作者)是當事人請來幫助其辦理法律事務的人,當事人出於“拿人錢財,替人消災”的傳統心理,更信任其訴訟代理人。壹旦這些訴訟代理人自願配合法官解決糾紛,當事人就很容易接受法官的判決或調解。

第三,民事審判心理戰術的規則構建。

心理戰術在民事審判中的運用,大大提高了案件的調解率,降低了當事人信訪的可能性,提高了當事人的受案率;但由於我國對心理戰術的運用沒有規定,法官在實際運用中很容易喪失中立性和公開性,破壞當事人自願調解的原則,導致程序利益和訴訟處置權的喪失,有偏袒壹方之嫌。針對民事審判中心理戰術運用的不足,筆者認為應構建以下規則對其進行引導和規範。

(1)提高法官素質。心理戰術的運用更多的是壹種精神上的影響,外用的時候很難觀察到是否違法。因此,只有切實提高法官的道德水平和業務素質,才能確保心理戰術的運用成為提升法院公信力、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因素,而不是成為個別法官濫用司法權的避風港。

(2)法官在運用心理戰術時,應保證其開放性,避免與其中壹方當事人單獨接觸,註意運用心理戰術的場合和時機。如果法官單獨與壹方當事人接觸,無論接觸的內容是什麽,都會使另壹方當事人對法官的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損害法院判決的公信力。

(3)法院應當將調解程序與審判程序分開,由不同的法官承擔不同的程序。調解程序先於審判程序。在調解程序中,由壹名調解法官主持雙方的調解。如果雙方未能達成調解,案件將進入審判程序。在審判程序中,主審法官不再主持雙方的調解,而是直接上法庭進行判決。當然,如果雙方自願達成和解,法院還是可以出具調解書的。這樣可以盡量減少當事人因為害怕不接受調解會得罪法官,在判決中吃虧而不得不接受調解的現象。

(四)法官應當會見當事人,調解案件,在特定場所審理案件,並記錄在案。如果法官在會見當事人、調解案件或者審理案件時,不合理地運用心理戰術影響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決策,且情節相當嚴重的,上級法院應當將該因素作為撤銷調解書、判決書的理由。

(五)法官運用心理戰術應當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及其規範精神。壹旦法官運用心理戰術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及其規範精神,很可能導致終審判決被上級法院推翻或被本院再審。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法官運用心理戰術的方式是隱晦的,並沒有直接違反法律規定,而是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範精神,因此法官的判決可以維持,但這種判決最終會損害法院的公信力,不利於人們對法律信仰的形成。比如法官對律師(及法律工作者)使用的心理戰術,都是以違反法律規定或相關法律的規範精神為前提的,極大地損害了法院中立、公正、廉潔的形象,損害了律師(或法律工作者)合法開展訴訟代理業務的權利。因此,對於這種明顯違背法律規定及其規範精神的心理戰術應用形式,應予以禁止或通過出臺具體規定予以規範。

標簽

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家園,壹直是人類追求的社會理想。法院作為社會的“安全閥”和社會矛盾的“調解者”,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如果法官在司法審判過程中能夠自覺合法地運用心理戰術,那麽司法過程或結果就會充滿親和力。這樣的司法過程和結果也會增強人們對司法的信心,提升司法的公信力,進壹步促進人們法律信仰的形成。然而,司法實務界對心理戰術在民事審判中的應用仍然不夠重視,只有少數法官在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心理戰術。筆者總結的民事審判中心理戰術的運用,只是其各種形式中的幾種,其中有些仍然違背了法律規定或其規範精神。筆者對民事審判中如何合法運用心理戰術提出了壹些建議,但仍不夠深入和具體。但筆者仍希望能引起司法實務界對民事審判中心理戰術運用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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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將“心理戰術”定義為法官通過動作、言語、表情、周圍環境等因素影響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決策的行為。

[2]事實上,更多的時候,當事人本身也在不斷地被灌輸“不接受調解就會得罪法官”的思想,有些法官通過外在因素加強當事人的自我恐嚇。

[3]法官壹般不會直接向壹方明確如果雙方都不接受調解會做出什麽樣的具體判決,只是暗示做出的判決會對自己更加不利。

[4]傳統習俗保持得越完整,這種方式就能實現得越好。費孝通《鄉土中國》中所描述的地方士紳,對當地民眾的影響比外國國家法律更大,但在現代社會的沖擊下,地方士紳正在逐漸消失,這也將是中國構建和諧社會必須關註的事實。

[5]朱蘇力在《送法下鄉》中強調,當壹個國家法作為外力進入壹個相對封閉的鄉村社會時,就需要通過戰術的合理運用,構建壹個國家法部分占優的局面,而最大的依靠其實是權力的象征。

[6]雖然在司法實踐中,通過以下方式影響訴訟代理人的法官為數不多,但為了本文的完整性,也為了將來最高法院或其他部門出臺更完善的心理和戰術規則,筆者還是壹壹列舉。

[7]這種情況類似於當事人的自我恐嚇,代理人更容易給自己施加壓力。當然也不排除代理人遇到的個人判斷真的會采取代理人認為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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