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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燃氣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燃氣管理,維護燃氣市場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燃氣事業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供應、使用、燃氣設施建設及其他相關活動。第三條本市燃氣管理遵循統籌規劃、科學發展、安全第壹、規範服務、保障供應、節能高效的原則。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發展燃氣事業,並將燃氣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城市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促進燃氣事業發展,並對供氣安全生產和供氣質量進行監督管理。

應急管理部負責燃氣供應和使用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氣瓶、儲氣罐、燃氣罐車、燃氣管道等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安全附件的安全和燃氣質量的監督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非居民用戶的加油站和加油場地實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工作,並對本行業、本領域的燃氣使用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燃氣供應企業和非居民用戶應當將燃氣安全納入本企業、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

供氣企業應當對供氣安全負責,加強對安全用氣的服務指導和技術支持。燃氣用戶應對燃氣使用安全負責。第六條本市鼓勵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安全、環保、節能、智能的燃氣技術、設備、工藝和材料。

各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燃氣供應企業應當加強燃氣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增強公眾的燃氣安全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燃氣事故的能力。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對安全用氣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市、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能源規劃等,組織編制燃氣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燃氣發展規劃涉及城市空間資源的內容,應納入相應級別的國土空間規劃。

燃氣發展規劃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的來源和種類、市政燃氣管網、各類加氣站設施的布局、建設規模、建設順序、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範圍、燃氣供應和保障措施等做出安排。,並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提出了管理規範、供應要求、安全保障等專項措施。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管網和站場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

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燃氣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變更。第九條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等市政工程和住宅建設項目,需要按照燃氣發展規劃建設燃氣設施的,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新建、改建住宅建設項目時,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氣企業確定供氣方案。供氣計劃應當包括供氣方式和配套設施建設安排。供氣計劃應當符合燃氣發展規劃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公開供氣方案,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供氣方式,並根據供氣方案建設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燃氣設施。第十條發展改革部門在審批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在規劃和審查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時,應當征求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燃氣工程設計應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符合景觀環境和人性化要求。

凡在城市主幹道、繁華商業區、歷史文化保護區安裝燃氣調壓裝置的,應逐步采用地下等隱蔽安裝方式。

新建使用天然氣的建築應當設計安裝燃氣室內安全保護裝置,使用的燃氣表應當方便用戶購氣,具有異常情況下切斷供氣並報警的智能管理功能,並納入竣工驗收;有條件的,燃氣表應安裝在室外。現有建築的燃氣表不具備相應功能的,應當逐步改造。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工程設計、施工、監理,依法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並負責組織竣工驗收。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燃氣工程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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