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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日耳曼法和教會法是如何相互作用奠定歐洲的政治結構的?

在奴隸制社會後期,羅馬人建立了壹個橫跨歐亞的大帝國——羅馬帝國。羅馬人把居住在羅馬帝國北部的外來部落稱為“蠻族”。這些外來部落中人數最多的是凱爾特人、日耳曼人和斯拉夫人。這個時候德國人還處於氏族社會的末期。到1世紀到3世紀,各種日耳曼部落開始結成聯盟,其中較大的壹個是法蘭克。此時的羅馬帝國已經從奴隸制社會發展的巔峰走向衰落,各地奴隸和農民起義時有發生,使得垂死的羅馬帝國更加搖搖欲墜。同時,當時中國被漢朝打敗的壹些匈奴人,通過中亞向西遷徙,入侵歐洲,引起了“民族大遷徙”的連鎖反應,許多外來部落遷徙到了羅馬帝國的版圖。此時羅馬帝國無力應對這些外族的入侵。外族人在羅馬帝國建立了自己的王國並將其瓜分,強大的羅馬帝國滅亡了。法蘭克人作為日耳曼人的壹個分支,也借這次大動亂的機會入侵羅馬帝國的領土,建立了法蘭克王國。此時正處於解體過程中的法蘭克王國,與前羅馬帝國日益增長的封建因素相結合,形成了西歐的封建制度。王國裏的氏族和部落組織逐漸被國家權力機關所取代,部落間的習俗逐漸演變為法律。以法蘭克王國為代表的德意誌人建立的王國,在公元5世紀將不成文的習慣法編纂成文。由於日耳曼各部落的風俗習慣大同小異,所以各個王國的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相同,後人把這些法律稱為日耳曼法。日耳曼法和羅馬法壹樣,對現代資本主義法有相當大的影響。日耳曼法的主要代表是法蘭克王國的法律體系。當時,壹方面,法蘭克王國已經出現私有制,各種階級已經形成;另壹方面,氏族部落逐漸瓦解,但其影響力並未消除。因此,這些社會矛盾和社會現象在日耳曼法中得到了突出的反映。日耳曼法有以下幾個基本特點:壹是強調個人服從集體,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受家庭和宗族的制約。後來的法學家將日耳曼法的這壹特征稱為“集團中心”,以區別於尊重個人意誌和嚴格保護私有財產。羅馬法以個人為中心,這種“群體中心”的傾向,在以後日耳曼人的歷史中仍然可以看到。其次,規定氏族的所有成員無論居住在哪裏,都必須遵守氏族的法律,這就是所謂的“個人主義”。後來由於個人主義與現實社會的巨大矛盾,也就是說,幾個不同氏族的人生活在同壹地區,卻遵守不同的法律,即使是最好的法官也無法審判,於是日耳曼法中的個人主義逐漸被屬地主義所取代,在這種情況下,同壹地區的人無論國籍或國家,都必須遵守同壹法律。最後,日耳曼法沒有抽象的法規,只有針對具體生活關系規定的解決具體案件的規則。壹個案件的判決不僅解決了這個案件,也是以後審理類似案件的基礎。這些案例壹起構成了日耳曼法的法典。法蘭克王國連年發動戰爭,使得疆域大大擴張,幾乎相當於現在的西歐。但是好景不長。這個建立在軍事征服基礎上的王國在公元843年被分為三個部分:法蘭西王國、德意誌王國和意大利王國。法蘭西王國是西歐封建制度的中心和典型代表。在法國,封建莊園取代了過去的農村公社,成為封建社會的基層組織。莊園土地屬於封建領主,國王、教會或大領主擁有數百甚至數千座莊園。中小封建主也擁有壹些莊園。莊園大小不壹,大體與壹個村莊壹致。農田通常分為兩部分:領主自己直接管理的土地和農奴使用的土地。農奴每年大約有壹半時間在領主的土地上無償勞動,其余時間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種,還要向領主繳納壹部分地租。此外,農奴還得免費為領主做其他工作。封建莊園的整體經濟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莊園裏需要的壹切:食物、衣服、農具、用品甚至武器,基本上都是莊園的農奴們制作的。法國中世紀的封建法律也反映了這壹時期的社會特征。法律規定了農奴對封建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未經領主允許,農奴不得離開土地;農奴的婚姻需要領主的同意;農奴可以和土地壹起賣。所以農奴是半自由的。他們的地位是奴隸的壹半,他們有壹定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但這種地位和權利是非常貧乏和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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