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羅馬法>古羅馬對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貢獻之壹是其完備的法律體系,包括民法(僅適用於羅馬公民)、自然法(適用於所有人)和國家關系法(用於調整羅馬人與其他民族的關系)。從二世紀到六世紀,羅馬法經歷了壹個不斷補充和完善的過程,於公元534年在東羅馬帝國國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編纂頒布,後被稱為《民法大全》。這部法典對西方文明的影響被認為僅次於《聖經》,其基本思想和原則已經融入西方國家乃至世界各國的法律。讀者可以從這裏的壹些摘錄中體會到羅馬法的博大精深,比如對證據的肯定、正義、思想自由、契約精神等。●任何人都不能在缺席的情況下被定罪。同樣,任何人都不應因懷疑而受到懲罰;....."讓罪犯逃脫懲罰比無罪釋放要好."(比如可能更能體現這個原則的思想“與其白白冤枉壹個人,不如漏網之魚”)●沒有人會因為思想受到懲罰。●舉證責任在於陳述事實的壹方,而不是否認事實的壹方。●量刑時必須始終考慮罪犯的年齡和經驗不足。●強迫和恐懼完全與自願同意背道而馳,自願同意是誠實契約的基礎;允許任何這樣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父親的犯罪或懲罰不能玷汙兒子的名譽,因為每壹方的命運都取決於他自己的行為,任何壹方都不能被指定為另壹方所犯罪行的繼承人。*不允許婦女參與任何公共服務;因此,他們不能擔任法官,或履行地方官員的職責,或提起訴訟,或為他人擔保,或擔任律師。未成年人也不得參與公務。每個人都應該撫養自己的後代;任何認為自己可以拋棄孩子的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如果父母或監護人將孩子遺棄致死,在孩子出於同情被他人解救後,原父母或監護人無權得到孩子,因為任何人都沒有理由主張壹個被他遺棄的孩子仍然屬於他。代代相傳的習俗應該得到尊重和遵守,不應該被低估,但其效力不應淩駕於理性或法律之上。●刑訊是用來查明犯罪真相的,但不應該是首選。所以,首先要求助於證據;如果當事人涉嫌犯罪,可以通過刑訊逼供迫使其供認自己的同謀和罪行。當幾個罪犯卷入同壹個案件時,對他們的審判應該從膽小的和年輕的開始。●不得對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實施酷刑。.....但涉及到與王子有關的叛國罪,如果需要提供證詞,為形勢所迫,所有人都應該毫無例外地被拷問。●酷刑不應完全服從原告的要求,而應以合理適度為原則。說到自由,如果當事人的社會地位有爭議,就沒有必要通過拷問來尋求真相。羅馬法是從羅馬奴隸制國家到拜占庭(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的羅馬奴隸制法形成的。它是“第壹部世界性的商品生產者社會法”,對後來西方國家的法律影響很大。羅馬法的起源①在君主制時代,羅馬法由人民代表大會法和人民代表大會法組成。* * *而在時代末期,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皇室時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2)十二銅表法。* * *而時代的羅馬法主要是十二銅表法。公元前454年,元老院被迫承認人民代表大會制定法典的決議,成立了10人的法典編纂委員會,並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到公元前451年,制定了十個律表,次年又增加了兩個表。這就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因為每塊表都是用青銅制成的,所以習慣上稱之為“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頒布後,作為* * * *時期羅馬法的淵源,主要是以此為基礎;此外,還有習俗、人民代表大會和平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法律、元老院的決議、法學家的回答和治安官的通知。3大官法。知府通知主要是指內部知府的通知。內部裁判官是負責羅馬公民之間訴訟案件的法官。他上任後將照常頒布訴訟程序規則。繼任治安法官必須尊重前任已經發布的指令,只能稍作補充,不得發布與之相抵觸的新通知。內部裁判官的通告,以及外國裁判官、羅馬警察專員和各省總督的通告,統稱為《大官法》。(4)法令和法規。帝制時代,皇帝逐漸壟斷立法權,法令以詔令的形式出現。法典的編纂也取決於皇帝的意誌。在查士丁尼之前,羅馬帝國已經編纂了三部法典:約公元294年編纂的《格雷戈裏·安努斯法典》;第二,大約在公元324年編纂的《安努斯和諧法典》;第三部是公元438年頒布的《西帝俄多法典》。⑤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查士丁尼編纂的法典是東羅馬帝國拜占庭帝國的第壹部法典。它包括《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匯編》和《法律階梯》三個部分,後兩部分側重於法律。從534年到查士丁尼去世的法律,統稱為新法,被編為法典的第四部分。以上四部分,從12世紀開始,壹直被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譯作“查士丁尼國家法大全”)。查士丁尼編纂的學說匯編⑥民法、民法及其統壹。羅馬法的起源還包括民法和民法的區分。起初,羅馬法只適用於享有民事權利的羅馬公民,所以稱之為民法。公民和被征服地區居民以外的外國人之間,以及他們與羅馬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也由外事裁判官審理,形成了與民法不壹樣的法律,稱為民法。隨著羅馬領土的擴張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卡拉卡拉皇帝在212年承認自由民中的非羅馬公民都享有公民權,民法同樣適用於羅馬公民。到216年,民法與民法統壹,從而宣告了羅馬法的統壹。羅馬法的基本內容羅馬法明確規定了權利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二者之間關於親權和財產權的法律關系,即民事法律關系。羅馬法和羅馬民法實際上已經成為同義詞。後世納入程序法領域的關於訴訟權利和訴訟程序的規定,在羅馬法中也納入了民法的範疇。羅馬民法分為“屬人法”和“物法”。(1)人法。它主要規定了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作為權利能力的支柱,首先是自由的權利。奴隸被視為“物”,他們沒有自由,也沒有其他權利。奴隸被奴隸主奴役、虐待甚至殺害是理所當然的;當被他人傷害時,奴隸主只能以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為由,要求加害人賠償損失。到了查士丁尼時期,對殺害奴隸的限制很少,對獲得自由的奴隸給予了更為寬大的待遇,從來不承認奴隸是合法權利的主體。羅馬法將家庭成員分為自有者和他人。在每個家庭中,只有壹個叫我爸爸的男人是權力的擁有者,他在家庭中享有絕對的權力,這就是所謂的家庭父權制;其他家庭成員,包括其配偶、子女等。,是其他人,他們的權利,包括丈夫的權利和子侄的親權,都被認為是被家庭父權制所吸收,並由它代表他們行使的。有效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的能力稱為行為能力。有些人,如未滿結婚年齡的人、精神病人等,都是無行為能力人(見自然人),只有為其設立的監護人、輔助人才能完成與財產管理相關的法律行為。其他的,比如女性,是行為能力有限的人,不能單獨實施有效的法律行為。羅馬法也從* * *和時代開始承認了壹些群體是權利和義務的主體,逐漸形成了後世所稱的法人制度。法律承認這些群體在壹定範圍內享有權利能力,並借助其代表體現其行為能力。②物理方法。它規定了各種財產權利,分為財產權、債權和繼承權。羅馬法中的物權首先將物界定為權利客體,從物的性質、使用、轉讓方式等不同角度對物進行了詳細明確的分類,並根據物的不同類別界定了物在各種法律關系中的作用。物權被視為權利人對物直接行使的權利,有自物權和他物權兩種。所有權作為財產權,只有壹種,屬於財產權的主體部分。被認定為他人的物權主要有地役權、永佃權、典權、質權和抵押權,都是設定在他人財產上的物權。地役權分為向特定場所提供利益的地役權和向特定人提供利益的地役權,每壹種地役權都包括服務享有和服務的各種權利和義務。3債權。在羅馬法中,屬於人權,債權人只能通過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來行使權利,與直接在物上行使的物權有嚴格的區別。債權關系的發生基於法律規定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即法定原因和約定原因。買賣、租賃、合夥、預約等。都是商品流通中不可或缺的合同關系。羅馬法對各種合同都有詳細的規定,在準合同問題上也體現了壹定的創造性,主要表現在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可以成為債的原因。對債務的履行也有詳細的規定,特別是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遲延責任。因為繼承關系到財產權的轉移,所以被列為物權法的組成部分之壹。繼承包括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以遺囑繼承為主。羅馬法對遺囑的內容和形式、法定繼承人的順序、應繼承的份額等都有詳細的規定。羅馬法的影響羅馬法雖然是奴隸社會的產物,但由於其對反映簡單商品生產的各種法律關系的詳細規定,包含了資本主義時期的許多法律關系。因此,它對資本主義民法領域,尤其是許多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法國民法典(1804)以羅馬法為基礎,涉及人權和能力,以及財產權和債權。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在很多地方仍然沿襲了羅馬法的傳統,從概念、術語到物權、債權相關的法律關系。歐洲大陸其他許多國家,甚至歐洲以外的壹些國家的民法,如明治維新後的日本民法,中國從清末開始的民法草案,民國時期的民法五部曲,也都深受羅馬法的影響。從羅馬法發展而來的英國法和英美法系,在私法上也參考了羅馬法的壹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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