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羅馬法的概念
羅馬法,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不僅包括從羅馬國家出現到西羅馬帝國滅亡的法律,還包括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通告、成文法和壹些習慣法。還包括7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的法律。
[編輯本段]二、羅馬法的產生和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羅馬法的出現
羅馬法起源於公元前7世紀左右的古羅馬君主制。當時的羅馬法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法和人民代表大會法。時代結束,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君主時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代表大會的法律。
●(1)氏族公社時期:
公元前8世紀以前,羅馬處於氏族公社時期。傳說羅穆盧斯於公元前754年至公元前753年建立了羅馬城。
●(2)在位期間:
羅馬從公元前8世紀到公元前6世紀被稱為統治時期。此時的羅馬桑正處於氏族社會向階級社會的過渡時期。公元前7世紀以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的出現,羅馬社會產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氏族制度趨於瓦解。與此同時,“平民”階層逐漸形成。平民承擔了羅馬大部分的稅收和軍事義務,但由於不是氏族公社的成員,他們不能享有政治權利,不能與貴族通婚,也不能占有公共土地。正是平民與貴族的長期權利鬥爭,客觀上加速了羅馬氏族制度的瓦解,促進了羅馬奴隸制國家和法律的形成。
(3) * * *及期限:
公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貴族被迫讓步,第六代國王塞維斯·圖利烏斯對羅馬社會進行了改革,廢除了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氏族部落,以地緣關系劃分居民,並根據財產的多少將居民分為五等。這次改革標誌著羅馬氏族制度的徹底瓦解,羅馬奴隸國家的正式出現,羅馬從此進入* * *和國家時期。
隨著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最終形成,羅馬法也應運而生。當然,民國早期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習慣法。羅馬法是反映羅馬奴隸主意誌的社會規範體系,保護奴隸制的剝削關系,鞏固奴隸主在國家機關中的主體地位及其對奴隸的無限權力。
十二銅表法的制定
●1.設置背景
* * *和時期,羅馬法的主要代表是著名的“十二銅表法”。《十二銅表法》是羅馬法發展史上的壹個重要裏程碑。在此之前,由於習慣法的使用,司法權被貴族操縱,任由他們解釋,司法的隨意性引起平民的不滿。於是,元老院被迫在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壹個10人立法委員會。
公元前454年,羅馬元老院成立法典編纂委員會,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律制度。公元前451年制定的十個法律表在羅馬廣場公布。第二年,制定了兩個法律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這就是所謂的十二銅表法。因為這些表在當時都是由青銅制成的,所以也被稱為十二銅表法,這是古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典。不幸的是,青銅表在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時被毀。
羅馬帝國時期,皇帝權力擴大,立法權逐漸被皇帝掌握,法律法令開始通過詔令頒布。這壹時期的壹些重要法典包括《格雷戈裏安努斯法典》(約公元前294年編纂)、《哈莫尼安努斯法典》(約公元324年編纂)和《迪奧多西法典》(438年頒布)。
● 2.結構和內容
十二銅表法的標題是傳喚、聽證、索債、親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占有權、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賠償和後五表的賠償。
其特點是各種法律與私法相結合,程序法優於實體法。“十二銅表法”的壹些條款雖然反映了平民的訴求,但其主要目的是嚴格維護奴隸主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保護奴隸主和貴族的私有財產權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3.歷史地位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壹部成文法典,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匯編。它總結了前壹階段的習慣法,奠定了羅馬法發展的基礎,是“壹切公法和私法的源泉”。許多世紀以來,十二銅表法壹直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但它只是在壹定限度內保護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著壹些野蠻的習慣法。
第三,羅馬法的發展
民法和民法的形成
●1.羅馬* * *與中國早期民法
在羅馬* * *和民國初期,形成了壹個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體系——民法。其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訴訟程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範。其淵源包括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如十二銅表法)、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通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
●2.***共和國後期——萬民法。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外來人口的增加,在民國後期形成了適用於羅馬公民與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外國人之間關系的民法。民法是涉外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逐漸創造的法律,它吸收了民法和外國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發展和突破。其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隨著萬國公法的出現,出現了兩種不同的羅馬私法體系。但是,民法和民法並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相輔相成的。後來,查士丁尼統壹了這兩者。
加強法學家的活動
法學家在羅馬法的發展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促進了羅馬法和羅馬法學的發展。
公元前1世紀,羅馬進入帝國時期。帝國早期,法學家非常活躍,羅馬法學的發展也進入了繁榮期。許多法學家還被皇帝授予了回答法律的權利,他們的回答成為法律的重要來源。
法學家著書立說,解釋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學派,主要是普羅庫爾學派和薩比努斯學派。這壹時期出現了五位最著名的法學家:蓋尤斯、伯特·比尼安、保羅、烏爾比安和莫迪斯提努斯。
五大法學家的法律著作和法律解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總結羅馬法學家的活動和職能:解答法律;參與訴訟;寫書,做聲明;編纂法典和參與立法活動。
民法大全匯編
在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羅馬法發展到成熟階段。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為羅馬帝國的重建和復興建立了法典編纂委員會。從528年到534年,先後完成了三部法規匯編。
在查士丁尼統治時期,編纂了拜占庭帝國的第壹部法典。這部法典在12世紀開始被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部法典主要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教義匯編和法律階梯。人們在編纂了從公元534年到查士丁尼去世的法律後,也稱新法。
首先是查士丁尼法典。
這是壹本從公元528年到529年編纂的法律匯編。它是通過對歷代羅馬皇帝頒布的詔令進行整理、審核、選擇而形成的。
●二、查士丁尼法律通論(又譯《法律階梯》)。
這是基於蓋尤斯的法律階梯。
它是解釋羅馬法原理的簡明法律教科書,也是官方指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私法”教科書。
第三,查士丁尼理論的編纂,這也被翻譯成法律的編纂,
它編纂於公元530 ~ 533年。這是壹部法律著作匯編,分門別類收集、整理、摘抄了羅馬著名法學家的理論著作和法律解答,所得全部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元565年,法學家收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頒布的168條法令,稱為“查士丁尼新法”。
上述四部法律匯編在12世紀被統稱為《國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國家法律全集》的出版,標誌著羅馬法發展到了最發達、最完備的階段。
第四,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制度的發展,尤其是對歐洲大陸的法律制度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正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形成了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之壹的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或大陸法系。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羅馬私法體系。
羅馬法的相關私法制度被西歐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借鑒和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比如1804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律階梯的屬人法、實體法、程序法的風格。1900年開始實施的《德國民法典》以集大成的學說為基礎,形成了總則、債法、財產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被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許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模仿。
●2.羅馬法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律制度所采用,如私法範圍內的公民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意誌自由原則、“不理不訴”原則、壹審終審原則,以及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財產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團制度、律師制度等。
●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
它所定義的概念和術語,措詞嚴謹,結構嚴謹,論證清晰,言簡意賅,理論深刻。
五、羅馬法對後世立法影響很大。
●第壹,羅馬法是以簡單商品生產為基礎的最完備的法律體系。它對壹切簡單商品生產的重要關系,如買賣、借貸等契約,以及它們的財產關系,都有非常詳細、明確的規定,以至於後來的壹切法律都不能對它作任何實質性的修改,成為以後立法的基礎。
第二,羅馬法的內容和立法技術遠比其他奴隸制和封建制法律詳細。它所定義的概念和原則具有措辭精確、嚴密、簡明和結論明確的特點。特別是提出了“私法”範圍內自由民形式上的平等、契約經當事人同意生效的主要條件、私有財產不受限制等重要原則,都是適合資產階級的現成準則。
第三,羅馬法所體現的理性原則和衡平觀念也非常適合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成為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武器,摧毀了專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了諸侯割據、政治分裂的局面,建立了統壹的資產階級法制。
第四,羅馬統治階級使用武力擴張領土,強制適用羅馬法,被征服的居民對羅馬法的完善和發展深信不疑並自願采納,這也是羅馬法對後世特別是對西方資產階級立法影響巨大的另壹個原因。
六、羅馬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羅馬法學家從不同的角度將法律分為以下幾類:
(1)法律調整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公法和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動和國家機關組織活動的規範;私法包括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和繼承的規範。
(2)根據法律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書面形式公布並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範,包括議會通過的法律、參議院的決議、天皇的法令、治安官的通告等。不成文法是指統治階級認可的習慣法。
(3)根據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可分為自然法、民法和民法。民法是指只適用於羅馬公民的法律;萬民法是調整外國人之間以及外國人和羅馬公民之間關系的法律。
(4)根據立法方法的不同,可分為民法和行政程序法。首席官員法是指由羅馬高級官員發布的通告和命令組成的法律,其內容多為私法。它主要是由法官的司法實踐形成的。
(5)根據私權的主體、客體和保護,可分為屬人法、實體法和程序法。屬人法是規定人格和身份的法律;物權法是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保護私權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