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的基本內容:\x0d\ (1)屬人法\x0d\屬人法是在法律上對作為權利義務主體的人的規定。\x0d\1。自然人。有兩種:\x0d\(1)生物人(包括奴隸);\x0d\(2)法人是指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主體(奴隸沒有法人資格,被視為權利客體)。羅馬法中的人格由三種身份權構成:自由、公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的全部或部分喪失被稱為“人格退化”根據羅馬法,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行為能力。\x0d\2。法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了初步的法人制度。\x0d\(1)法人類型:\x0d\①結社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為基礎的法人,如宗教團體。\x0d\②財團是法人,即建立在財產的基礎上,比如慈善基金。\x0d\(2)法人成立條件:\x0d\①物質基礎;\x0d\②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壹定數量的財產(多少沒有嚴格規定);\x0d\③必須經過元老院批準或皇帝特許。\x0d\3。家法\x0d\(1)實行壹夫壹妻制的宗法家庭制度;\x0d\(2)家族或宗族是指由家族父權制支配的所有人和物(我的父親、妻子、孩子、奴隸、土地)的總和。家庭的特征是建立在家庭父權制基礎上的(我父親的權力在中國後期逐漸受到限制);\x0d\(3)婚姻有兩種:“有夫權的婚姻”和“無夫權的婚姻”。\x0d\(二)物之法\x0d\物之法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組成。\x0d\1。產權\x0d\(1)物:自然界中存在的,除了自由人以外,對人有用的壹切東西。它包括:\x0d\①有形的物體和具有貨幣價值的事物;\x0d\②無形體的法律關系和權利。\x0d\(2)事物的分類:本質及物事物,簡稱及物事物;有實物,但沒有實物;動產、不動產;主體,從屬;具體的,不具體的;有主物,無主物;原創的東西、水果等。\x0d\(3)物權: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財產(其範圍和種類由法律規定,但非當事人自由創設)中的權利,其中所有權為物權,其他為他人的物權。\x0d\(4)物權的種類:所有權;地役權(地役權,勞役);膚淺的權利;永久租賃;擔保權益(質押、抵押)。\x0d\2。繼承\x0d\(1)分類: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x0d\(2)原理:早期:“廣義遺傳”;後來:“有限繼承”。\x0d\(3)羅馬法對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遺囑繼承的方式有比較完整的規定。\x0d\3。債務\x0d\(1)債務的原因包括:\x0d\①法律原因,即雙方的行為引起的債務;\x0d\②違法原因,即侵權行為引起的債務,稱為私犯;\x0d\③準契約與準私犯。\x0d\(2)債的分類(根據債的標的與標的物的不同):具體的債和債的種類;可分債務和不可分債務;單壹債務和選擇性債務;法定債務和自然債務。\x0d\(3)羅馬法還對債務的履行、擔保、轉讓和消滅作了詳細的規定。\x0d\(三)程序法\x0d\1。公訴:審判直接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x0d\2。自訴:根據個人的訴狀,審理與私人利益有關的案件,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x0d\3。訴訟程序:有法定訴訟、程序性訴訟和特殊訴訟三種形式。\ x0d \ x0d \羅馬法對後世法律的影響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x0d\●1。羅馬私法體系。\x0d\羅馬法的相關私法制度被西歐資產階級民事立法成功借鑒和發展。《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比如1804制定的法國民法典,繼承了法律階梯的屬人法、實體法、程序法的風格。1900年開始實施的《德國民法典》以集大成的學說為基礎,形成了總則、債法、財產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法國和德國的大陸法系被瑞士、意大利、丹麥、日本等許多國家直接或間接地模仿。\x0d\●2。羅馬法中的許多原則和制度也被近代以來的法律制度所采用,如私法範圍內的公民權利平等原則、契約自由原則、意誌自由原則、“不理不訴”原則、壹審終審原則,以及權利主體中的法人制度、財產權制度、契約制度、陪審團制度、律師制度等。\x0d\●3。羅馬法的立法技術已經達到了相當的水平。\x0d\它所定義的概念和術語,用詞嚴謹,結構嚴謹,論證清晰,言簡意賅,理論深刻。\x0d\\x0d\希望對妳有幫助。如果妳滿意,請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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