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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節約能源和資源,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節能、輕質、高強、保溫、環保等特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自治區產業導向的建築墻體材料。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推廣、生產、使用及其監督管理。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做好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受其委托負責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工作。第二章發展和支持第六條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和生產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能源資源節約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產業政策。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和設備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第七條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符合保證建築質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產品應當經質量檢驗機構檢驗。

銷售新型墻體材料應當提供該產品的檢驗合格證和產品使用說明書。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不得在建設工程中使用。第八條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認證制度,具體認證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新型墻體材料認證證書不得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

獲得認證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由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第九條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

四川的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必須關閉或進行技術改造,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經依法批準在山區荒山、荒丘取土燒制多孔磚、粘土空心磚的,應當以挖山、平坡為主,不得低於周圍耕地。

寧東經濟開發區內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墻體材料的企業,應當限期進行技術改造,改用新型墻體材料。第十條城市規劃區和工業開發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除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築修繕工程和地基工程,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的對建築結構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確需使用粘土制品的,其他類型的建築墻體和圍欄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鼓勵農村居民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建造房屋。第十壹條鼓勵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利用工業非危險固體廢物、建築垃圾、河道淤泥等無毒無害廢棄物開發生產新型墻體材料,促進資源綜合利用。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下列稅收優惠:

(壹)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目錄》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產品,增值稅按50%退還;

(2)新型墻體材料原料摻入煤矸石、粉煤灰、礦渣等工業廢渣70%以上的,所得收入減90%,計入當年總收入;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的,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墻體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究開發,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稅收優惠。第十二條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符合建築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要求的,享受節能減排專項引導資金支持。第三章管理和監督第十三條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的產業政策,制定新型墻體材料年度工作計劃,編制新型墻體材料生產、設計、施工的技術法規、規範和標準圖集。第十四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控制山區現有空心磚生產企業取土的範圍和規模,加強對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土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和銷售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第十五條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推廣和使用的監督和指導,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統計和咨詢服務工作。

新型墻體材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和使用的指導作用,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使用和技術交流,加強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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