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去第十壹條第三款。
第十二條修改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和維修場所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汙染狀況進行抽樣檢測;在不影響正常交通的條件下,可以采用遙感技術等手段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排氣汙染進行監督采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抽樣。抽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治理和復檢,治理期或復檢不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駛。"
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刪除第二十條。
刪除第二十壹條第二款。二、將《洛陽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類管理機構和醫療機構的工商登記,並依法監督其經營活動。”
第十條修改為:“個人申請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限養區有固定住所;
(二)符合要求的犬只種類和數量;
(3)犬只未患有易傳染給人類的疾病。"
第十三條修改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受理申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派出所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受理。
公安派出所受理單位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指派工作人員進行實地核查,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進行登記,發放準養證和養犬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理由。
公安派出所受理個人申請時,應當當場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對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核發準養證和養犬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三、將《洛陽市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壹款修改為:“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供水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十六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住宅小區的供水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建設單位或者產權人委托供水企業管理維護的,應當與供水企業簽訂委托協議。”
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抄錄匯總表。用戶應當在接到繳費通知後5日內向城市供水企業繳納水費;連續兩個月不繳納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可以暫停供水,但應當提前10天通知用戶。用戶要求恢復供水的,在繳納所欠水費後,還應繳納拆除安裝工程的施工費,方可恢復供水。
用戶與供水企業簽訂書面合同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四條修改為:“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4.將《洛陽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配合,做好預拌混凝土的推廣使用工作。”
第四條修改為:“全市城市市區和縣城建成區的建設工程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第七條修改為:“預拌混凝土的供應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布。”5.將《洛陽市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第十壹條第(二)項修改為:“采用符合標準的全封閉式運輸機械的運輸車輛的核定總載重量不低於380噸;”不及物動詞將《洛陽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第壹條修改為:“為加強散裝水泥管理,堅持綠色發展,節約資源能源,減少汙染物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河南省發展散裝水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四條修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散裝水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修改為:“市散裝水泥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編制全市散裝水泥發展規劃,組織實施;
(三)協調、指導和監督散裝水泥發展。"
刪除第六條。
刪除第八條。
刪除第十壹條。
刪除第十二條。
刪除第十三條。
刪除第十四條。
此外,對相關法規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洛陽市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辦法》等六部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然後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