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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作文1000字

規範系統中的道德和法律結構趨向合理,以優化系統本身的功能。第壹,通過立法將某些道德標準確認為法律標準。中國憲法規定

社會主義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合同法確認交易活動中的誠信原則,尊師重教、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在教師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青少年權益保障法中。

體現在,壹些職業道德、民事行為規範被賦予了法律意義的規章制度等等,這些都是道德法律化的表現。第二,將壹些道德提升為習慣法。法可分國。

法律和民間法。國家法,即典型意義上的法律,是指壹個國家的立法機關通過壹定的程序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法律。民間法是指人們在生產生活過程中自己的創造和解。

在特定區域和社會網絡中被遵守並發揮作用的地方性規範。民間法壹般見不到文字,比較零散。從壹定意義上說,民間法是道德在壹定區域內的概括和規範。

它是某種道德加強其強制力並被更多地觀察到的產物。至少,民間法與道德傳統、社區習俗有著更強的依附性和親和力,它們往往交織在壹起,難以區分。所以,中國

家庭法與民間法的關系也能體現法律與道德的關系。第三,通過監控和保障機制保護文明和道德行為,禁止不文明和不道德的行為。總之,道德的法律化是法律改革的基礎。

基礎是實現法治的橋梁。

法律的道德化體現了社會規範體系的最優結構和各要素之間的協調狀態。法治社會形成的最基本條件,亞裏士多德早就勾勒出來了。

“良法+普遍守法”的框架普遍守法是法律道德化後的守法精神;良法就是良法,符合人類良知和正義道德。把法律稱為良法,也就是把法律道德化後的法律,以

少應包括三個內在品質:人權、利益和救濟。其中,人權是法律的道德基礎。沒有人權的法律即使形式合理,實際價值也不合理,最終也會被人類所唾棄。

[16]法律的道德化通過立法者、執法者、守法者體現其在法治活動中的道德修養和人格魅力。“法制越健全的國家越文明發達,就體現在它的法律上。

道德標準越多。可以說,壹個國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主要取決於道德規則納入法律規則的數量。從某種意義上說,在壹個法制完善健全的國家,法律

法律幾乎成了道德規則的匯編。“[17]讓法律精神與道德壹致,讓法律得到強大的道德支持,讓法律精神深入人心,成為人們的信仰和同路人。

道德精神已經成為全社會的共同價值觀念。只有創造這種法律,才能使法律具有普遍性和權威性,建立法治。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

違反

反道德不代表違反法律。原因在於,並不是所有違反道德的行為都可以上升為法律或者確立為法律。能夠被提出並確認為法律的道德要求,只是公認的社會道德。

的壹部分。相當壹部分道德要求仍然需要停留在道德領域,受到道德規範的約束和調整。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問題都變成法律問題,就相當於用道德代替了法律。這是

不符合人類創造法律的目的和理想目標。道德規範是不可能完全合法化的。另壹個原因是,任何國家的財力都無法支撐道德完全法律化後所需的執法成本。但是有了經典

隨著經濟實力的增長和科技的發展,國家必須盡可能將更多的基本的、重要的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18]但法律不是萬能的,其“中立人”的標準不同於道德倡導。

“聖人”的標準,所以在不違法的情況下做出“不道德”的行為往往是無能為力的。在現代社會,法律的他律和道德的自律只有相互補充、密切配合才能實現。

建設社會文明的良好效果。[19]在道德規則和道德觀念法律化的過程中,要註意道德與法律在本質和內涵上的壹致性,否則會給法治帶來災難。[20]不管

法律中的道德原則實際上能執行到什麽程度?只要道德被法律全面貫徹,其結果不僅是道德的外化,也是道德的法律化。

道德,按照我們的定義,不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反道德的。[21]

第三,在歷史和現實之間

(壹)現實矛盾

在現實社會中,道德和法律

有不和諧。中國道德至上的盛行,只能說明人們為了更自由地實踐和弘揚道德,正在努力擺脫法律的束縛。人們崇尚道德並不是為了追求壹個更加和諧的社會。

科學和科學。德國大哲學家黑格爾曾經總結說,在中國人眼裏,他們的道德法則簡直就是自然法則——外在的、積極的命令——強制的要求——彼此禮貌。

強制的義務或規則。各種“理性”的重要決策,必須有“自由”才能成為道德情操。然而,他們並不“自由”。在中國,道德是壹個政治問題,它的壹些法律

它由政府官員和法律機構主持。[22]為了說明這個問題,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五:農村壹對老年夫婦離婚,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夫婦同住壹室。

房子應該判給男方。但如果通過了這句話,女方離婚後就沒地方住了,顯然與情況不符。因此,法院綜合考慮後,決定將壹個房間分成兩半,壹人壹半,解決了離婚後女方的居住問題。

標題。這樣的判決並沒有引起男方的“* * *”,雙方相安無事。[23]

這是壹個來自執法壹線的非常具體的案例,問題馬上就來了:司法實踐中是否應該考慮道德評價標準?如果有,在法律評價和道德評價之間如何選擇?

美國法學家德沃金曾在其著作《法律帝國》中引用過壹個案例:

案例6:埃爾默用毒藥殺死了他的祖父。他知道他的祖父在他現存的遺囑中給他留下了壹大筆遺產。他懷疑剛再婚的老人可能會修改遺囑,讓他什麽也得不到,於是殺了他爺爺。[24]

紐約法院為此案確立了壹個法律原則,即任何人都不能從他的錯誤行為中獲益。問題是:法官用自己的信仰替代法律條文,是否沖擊了法治原則?

(2)讓歷史告訴未來。

古人雲:“以史為鏡,可以知興亡”。通過以上對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關系的歷史考察和對二者關系的法律分析,我們可以從前面的問題中得到以下啟示:

1,情與法的沖突——法治的尷尬。

法律

治理社會要求人們在處理問題時首先考慮自己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官在判案時,只能依靠現有的法律,而不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這必然導致法律不能適應新的

現狀,而道德等非強制性的社會規範在主觀上可以調解新生的行為。這就是前面提到的壹元論法律體系的弊端。即國家立法與道德之間缺乏過渡和延遲。

在機制上,它造成了法律的僵化、軟弱和無情,造成了法律與公眾心理和社會習俗的分離和隔閡,也造成了道德的無能為力和輕視,甚至助長了違反道德的行為。

加速道德的衰落。[25]但如果以理定案,就違背了法治原則。因此,只有調整法律的制度,才能實現情與法的協調,道德與法律的共存。

2.儒家倫理-道德化的法律。

好的

法律表明法律應該包含某種道德價值,所以法治的概念本身就體現了法治與道德的深刻關系。失去了道德基礎的法律是惡法,惡法的統治與法治的精神是根本不同的。中國古代的儒家思想

家庭倫理法體現了壹種道德與法律相結合的模式,即把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規範上升為法律,納入國家強制執行的行為準則。解決現實社會中人們的道德缺失和法律落差。

能否吸收儒家倫理法的合理內核,靈活運用法律,為法治註入道德血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法治國家。預言,即道德化的法律應該履行道德職能,因此

司法程序成了傳教活動,法庭成了教化場所。

3.中庸——法律追求的品質。

法律的本質是公平正義通過法律來實現。古代中國

中庸追求和諧、平衡、穩定。中庸的法律意義是在案件審理中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包括法外的情與理,旨在徹底解決糾紛,平息怨氣。

訴訟。現代法律也面臨著效率和正義的挑戰。壹方面,法律要體現其威嚴和不可侵犯性,人們必須遵守;另壹方面,法律也應該有其緩和的壹面,例如,法律應該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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