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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如何協同懲治罪犯?

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分屬不同的行政機關,扮演著不同的角色,很多人對這三者感到困惑。但我相信大家都應該知道,監獄、看守所、拘留所都是國家機器,是用來懲罰罪犯和罪犯的。看守所、拘留所、監獄都是限制人身自由、關押特定人的場所,但又不盡相同。

不同的囚犯

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條例的人。比如恒大球員於因為換車牌被拘留15天。顯然,於更換車牌的行為嚴重違法,應當受到處罰,但於不構成犯罪。除公安機關依法行使拘留權外,人民法院也可以決定對阻礙司法的人行使拘留權。

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定罪的罪犯。通常公安機關破案後,在繼續深挖犯罪、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會被羈押在當地看守所。壹旦法院審理,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就要把他轉移到監獄,在那裏進行勞動改造。

性質不同

看守所羈押被行政拘留處罰的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依法批準執行,不需要檢察院、法院監督批準。拘留七天,10天或者15天只是行政強制措施,不會記入檔案,影響以後的學業和就業。

不同的法律基礎

看守所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條例》。拘留中心的依據是《守法條例》和《刑事訴訟法》。

不同的執法監督

看守所是行政處罰的羈押場所,由公安機關獨立管理和執行。看守所羈押的對象是被羈押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即在押的罪犯和已判刑壹年左右的罪犯。因此,看守所只是為保證刑事案件的順利審理和刑事訴訟法的順利實施而設立的臨時羈押場所。看守所的監督活動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在看守所設有監督室。我在法院工作的時候,經常參加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聯合執法檢查,尤其是女性犯罪嫌疑人。

監獄

監獄壹般由省級司法部門管理。是罪犯執行法院生效判決、勞動改造的最後場所。除極少數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執行外,其他被判死刑的罪犯將根據其犯罪性質和刑期長短,被送往不同的監獄進行勞動教養。通過努力,認罪,改過自新。

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安全機關也有行政拘留權。

司法拘留:

壹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法院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妨礙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礙證人作證、隱匿、轉移查封、扣押的財物、妨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而且是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者行政訴訟法,最長期限是十五天。

司法拘留還有壹種:《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活動的財物和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可見,《民法通則》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進行短期限制的壹種處罰方式。這是民事制裁中最嚴厲的懲罰。

行政強制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根據《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決定對外國人進行拘留審查,根據《集會、遊行、示威法》和《戒嚴法》立即就地拘留的行為。這些人只是在看守所被采取臨時強制拘留措施,公安機關審查後會依法處理。

這三個地方關押的肇事者是不壹樣的。根據施暴者被關押的地點,可以判斷他們觸犯了什麽樣的法律,嚴重程度如何。第三個區別是,我國法律規定監獄、看守所的監督活動由人民檢察院監督。人民檢察院在監獄、看守所設有專門的監督機構。看守所的管理活動不屬於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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