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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對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起到指導和規範作用的法律是(

法律主觀性: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 7月16)近年來,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的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促進了新的養老保險機制的形成,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新進展。 但由於這項改革仍處於試點階段,還存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壹、企業負擔重、統籌層次低、管理體制不完善等問題。我們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的目標和原則,進壹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為此,國務院在總結近幾年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如下決定:壹是到本世紀末,要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於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應當貫徹社會共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行政管理與基金管理相分離的原則,保障水平應當與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各級人民政府要把社會保險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貫徹基本養老保險只能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原則,把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緊密結合起來,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失業人員失業救濟金的發放,積極推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改善退休人員的生活,體現按勞分配原則,體現地區發展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差異,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三、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壹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計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退休人員多,養老保險負擔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批準。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比例不低於1997年本人繳費的4%,並從1998起每兩年遞增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的8%。在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的增長速度應適當加快。四、按照165438+本人工資0%的金額,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部分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其余部分納入企業繳費。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分攤的部分要逐步降低到3%。個人賬戶存款,每年參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僅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賬戶全部隨之轉移。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可以繼承。五、本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05年,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壹次性支付給他。本決定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仍按國家原規定給予養老金,養老金調整辦法同時執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進壹步完善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並認真落實。本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按照新舊辦法平穩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則,在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給予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從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具體辦法由勞動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六、進壹步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要逐步擴大到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勞動者也要逐步實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本決定精神確定。七、抓緊制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規定,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職工養老保險,嚴禁挪用和鋪張浪費。資金余額除相當於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全額購買並存入專用賬戶,嚴禁投資於其他金融和經營事業。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財政、審計部門要依法加強監督,確保基金安全。八、為了有利於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水平和加強宏觀調控,有必要逐步由縣級統籌過渡到省級或省級授權的區域統籌。基本實現全國省級統籌後,原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審批的企業,將參加本地區的社會統籌。九、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社會化水平,盡快將目前養老金由企業支付改為社會化支付,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將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轉向社會,以減輕企業的社會事務負擔。各級社會保險機構要進壹步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進和完善服務和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推進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十、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照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執行。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驟,事關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勞動部要會同國家體改委等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保證本決定的貫徹實施。

法律客觀性: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政策法規和制度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項制度:參保人口:1。員工必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4.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費人應當在每月規定時間內到所在區、市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從業人員變更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1)從業人員變更表;(2)增加職工情況的,提交勞動合同變更(續簽)花名冊,其中本市再就業的還需提交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和社會保障卡,統籌範圍外轉移的還需提交轉移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表;減少職工情況,因死亡、退休、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參軍、出國定居、因工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不同原因提交相關證件和材料。付款方式:1。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2.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自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3.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期間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查詢《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這裏的"國家規定"是指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根據這壹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壹般不得超過本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於前幾個省市,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不壹樣,而且在不斷調整。比如上海公司繳納22%,個人繳納8%,北京公司繳納20%,個人繳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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