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六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認種認養等多種方式參與綠化建設和養護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和其他綠化義務,愛護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城市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綠化和改善人居環境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市、縣(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編制城市綠化規劃應當結合地形地貌,充分尊重自然和人文景觀,合理布局綠地,並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
確需變更城市綠化規劃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八條城市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按照城市綠化規劃安排綠化用地。綠化用地標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新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30%,擴建、改建居住區綠地率不低於25%;
(二)新建學校、醫院、敬老院、機關團體、公共文化場所、部隊等單位綠地率不低於35%,改建單位綠地率不低於30%;
(三)城市道路綠地率不低於20%,二級道路綠地率不低於15%;
(四)城市防護林帶寬度不小於30米。
其他綠化用地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項目綠化用地面積因客觀條件不能達到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綠化用地標準,但確需建設的,必須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按照規定進行綠化。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設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減少城市綠化規劃用地總量;
(二)不得擅自改變綠化規劃用地的性質和用途;
(三)不得擅自減少綠化用地面積;
(四)中心城區改造和拆除違章建築後騰出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綠化建設。第十壹條從事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執行城市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規範,保證工程質量,並接受城市綠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第十二條城市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主體工程和附屬綠化工程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項目計劃時,除城市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外,還應通知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參加綠化審查。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應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責任方進行竣工驗收,並在十五日內將驗收合格證明報送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因特殊情況不能同時完成的,綠化時間不得晚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時的第壹個年度綠化季節。第十三條城市周邊山體綠化應當註重景觀功能、生態恢復、山體治理。
鼓勵發展屋頂綠化、垂直綠化等多種形式的立體綠化和開放式綠化。第三章保護和管理第十四條城市綠化管護責任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政府投資的綠地,由市、縣(區)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負責;
(二)單位或個人投資建設的綠地,由產權所有者或管理者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無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綠地,由產權單位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責任不清的綠地,由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