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人民政府負責古鎮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將古鎮的保護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古鎮保護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可提取部分古鎮資源有償使用費作為古鎮維護費,專項用於古鎮基礎設施維護和公共設施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古鎮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磧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古鎮保護和管理工作。第五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投資和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古鎮的保護、管理和利用。
鼓勵組建古鎮保護誌願服務隊,聘請專家、鄉鎮領導和當地居民擔任監督員,引導公眾參與保護宣傳工作。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宣傳教育活動,普及保護知識,增強全社會的保護意識。
對在古鎮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古鎮的違法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七條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古鎮專項保護規劃和詳細保護規劃。
經批準的規劃是古鎮保護和管理的基本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實施。確需變更規劃的,應當按照規劃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任何部門在編制專項規劃時,都應當與古鎮保護規劃相協調。第八條在古鎮從事建設、維護和修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並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改變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
(二)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三)施工過程中對文物、古樹名木、水體景觀采取保護措施,並設置安全標誌和防護設施,做到文明施工;
(四)未經批準,不準占用道路堆放建築材料、建築垃圾和其他雜物。第九條禁止在古鎮內隨意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時,應當使用與古鎮風貌相協調的建築裝飾材料。
核心保護區內歷史建築物、構築物的維護和修繕應當保護歷史信息,體現歷史建築的真實性,不得改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環境。
古鎮內電力、消防、通信、防洪、給排水、有線電視等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古鎮保護規劃的要求。第十條列入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方案,由產權人申報,經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古鎮保護管理機構審核,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部門批準。
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修繕方案由產權人向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古鎮保護管理機構申報,經批準後方可實施。
存在安全隱患的建築物、構築物,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古鎮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督促其所有權人維修養護;業主有能力承擔修繕義務但拒絕履行的,修繕所需費用由業主承擔;確實無力維修養護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視情況給予財政補助,或者與全體業主協商更換、購買。第三章保護與利用第十壹條古鎮實行分區保護,保護區分為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建設控制區和風貌協調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固鎮黃河岸線以東、錦榮店以南、臥虎山半山腰以西、沁水河入黃河口段以北之間的區域。
重點保護區是指古鎮福順德店以東、溪頭村以東綏水河以西、臥虎山半山腰以南、溪頭村居住區南界以北之間的區域。
建設控制區是指古鎮核心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以外,臥虎山山脊線以南100米,河南省平鎖山山脊線以北的區域。
風貌協調區是指古鎮核心保護區、重點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以外的其他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