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與增進人民福祉、保障人民權益緊密結合起來,有利於從司法為民的角度體現全面深化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決定》明確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須“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體現了讓發展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的執政理念。通過進壹步規範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完善錯案預防、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禁止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改造措施,不斷健全和完善人權司法保障的相關制度和程序。目的是讓人民群眾在司法過程中享有更加充分、真實的人權,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因此,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僅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而且從人權司法保障和救濟的重要方面落實了整個改革的戰略部署。
第二,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與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結合起來,有利於從改革和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角度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司法制度是中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制改革,特別是司法系統人權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無疑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人民群眾普遍關註和熱切期待的重要領域。《決定》將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作為新壹輪司法體制改革的具體任務,體現了以改革和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為重點和突破口之壹的政治體制改革。這是在憲法框架和法治下積極穩妥紮實有效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有益實踐。
第三,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與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緊密結合,有利於從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角度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
根據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建設法治中國,就是要堅持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的基本原則,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整體。建設法治中國的目的之壹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實現到2020年人權真正得到尊重和保障的目標。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僅是中國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按照《決定》的要求,完善社區矯正和國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律師制度等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必將有助於完善法治中國的制度基礎,推動司法體制改革,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權保障體系。
第四,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與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緊密結合,有利於從司法人權保障的角度推進司法體制深化改革。
《決定》把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列為現階段法治中國建設的主要任務。事實上,2010年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如期形成後,法治建設的重心從改革開放前30年的以立法為中心轉向憲法法律實施的重大布局調整。上述法治中國建設的主要任務具有相同的特點,即都是圍繞憲法法律的實施而展開的。
根據《決定》的部署,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當前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僅是司法體制改革的艱巨任務,也是檢驗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成敗的重要標準。換句話說,如果新壹輪司法體制改革不能有效維護人民權益,保障司法人權,讓人民群眾在每壹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人民群眾就有理由認為這次改革是不成功的。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是壹場更加深刻的司法體制改革。我們必須站在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新的歷史高度,認識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更加積極、穩健、務實地參與和推動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