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律師事務所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以下簡稱149號)中的規定,不同身份的律師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種類和方式是不同的。現將它們討論如下:
1,合夥人律師
根據149號文件規定:“從2000年起,合夥律師事務所年度經營所得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作為出資律師的個人經營所得,將按照有關規定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來說,以律師事務所全年全部營業收入為基礎,按照出資比例或事先約定的比例計算各合夥人應分配的收入,從而征收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由於賬目是否健全、盈虧能否核算等條件不同,稅務機關對律師事務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這也對律師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產生了很大影響。現簡述如下:
1審計收款方式。
對財務制度健全,能夠正確進行財務核算,如實反映經營收入的合夥律師事務所,采取“查賬征收”的方式征收律師事務所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查賬征收”是國家鼓勵的壹種稅收征收方式。隨著國家稅收征管體制的逐步完善和規範,稅收征管力度的加強,查賬征收將成為最重要的稅收征收方式。在這種征收方式下,律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或應納稅所得額是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是采用會計方法征收或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成本+費用+損失+允許扣除稅額)。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費用扣除標準)乘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2批準的收集方法
對於不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律師事務所,稅務機關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核定征收法的具體操作可分為兩種:壹種是“核定征收率”法,即將律師事務所的總收入乘以征收率直接計算個人所得稅,包括廣州在內的部分省份采用,其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全所總收入×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征收率。
另壹個是“核定應稅所得率”。這種征收方式是將律師事務所的總收入乘以壹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然後根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應稅項目選擇適用的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發[2002]123號文件要求,應稅所得率不得低於25%。其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研究所總收入乘以出資比例(或約定比例)乘以應納稅所得額-國家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乘以稅率-速算扣除。
因為個人所得稅屬於地方稅,各省規定不壹樣。相比較而言,第壹種方法因其操作簡單而被廣泛使用。
2.聘請律師
根據律師事務所是否向受聘律師支付固定工資,受聘律師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壹類是工資律師。工資律師按期從律所領取固定工資,除此之外沒有提成收入。根據149號文件規定,對薪酬律師的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類是傭金律師。律師事務所按每月業務收入的固定比例付給傭金律師。根據149號文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2〕123號)的規定,對特許權使用費律師的征稅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律師事務所不承擔律師辦理案件的費用(如交通、信息、通訊、聘用人員等)。律師從收入中扣除辦案費用的標準由各省地稅局確定,壹般為律師當月收入的30%;第二種情況,律師的辦案費用或者律師的其他個人費用由律師事務所報銷。在這種情況下,計算個稅時不會扣除30%的手續費,也就是說,直接對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兼職律師
對兼職律師從律師事務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時,律師事務所不再扣除《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直接對全部所得適用稅率(從所得中取得扣除手續費支出後的余額)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是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總額扣除與其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按照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以上是關於這方面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