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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訴訟中可以拒絕幫助壞人嗎?

律師當然要為大眾眼中的所謂壞人辯護。首先,律師作為法律職業的壹種類型,具有專業的技術素養、職業道德和獨立的評價標準。其次,所謂的壞人,只是憑自己的感覺來判斷當事人行為的人。大家都知道,在法律上,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依法享有辯護權。

1.律師應該為壞人辯護嗎?

律師有權為壞人辯護。律師作為法律職業,具有專業的技術素養、職業道德和獨立的評價標準。我國《律師法》明確規定,律師是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為此,律師為所有潛在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這其中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

律師不僅要遵守普通法律人的壹般道德,還要遵守職業道德——首要的是在法律的範圍內為當事人謀求最大的利益。因此,律師的法律制度及其職業規則特別構建了壹道屏障,將委托人和律師置於同壹利益範疇,使其優先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並確定了行為的邊界和基準。比如為當事人服務,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盡可能爭取最大利益的要求,有利用壹切法律條件和機會與檢方博弈的要求。

從這個意義上說,律師是委托人人格的發展和自我實現,是“自私”和利己的。律師作為職業群體,不能拒絕辯護,就像檢察官不能拒絕公訴,法官不能拒絕審判壹樣。即使是刑事案件,律師也必須站在普通大眾的角度為所謂的“壞人”提供法律服務,這是其職業地位使然,就像醫生應該為病人服務,演員應該為角色服務壹樣。

從規範的角度來看,為“壞人”辯護不存在制度上的障礙。其機理無非如下:

第壹,作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公正審判前被推定無罪。既然他是無辜的,他就無法做出好壞的法律甚至道德判斷。律師在接受委托時,不能、不能也不需要區分涉嫌犯罪的當事人來決定是否提供辯護。他們只需要根據專業判斷,權衡接受委托是否合適。

第二,即使是有明確犯罪事實的嫌疑人,也不能和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謂的“壞人”劃等號,因為前者是有剛性規範的法律判斷,後者是道德判斷,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

第三,即使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歸為“壞人”,但壹旦社會觀念甚至制度不支持為其提供法律服務,必然導致部分人失去獲得公正審判的機會和權利,容易導致冤假錯案或不當刑事責任的發生。

但“壞人不應由律師辯護”這壹理論的最大弊端不在於法律制度本身,而在於大眾心理對從事這壹行的律師的道德譴責和貶損,導致律師執業難。理智上,眾所周知,法律規定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托律師辯護的權利,但在心理觀念甚至行為上,壹些人卻“鄙視”甚至“厭惡”這種行為,在輿論上吐槽、翻白眼。要改變這種社會心態的誤區,我們需要明白另壹個重要問題,那就是為什麽所謂的“壞人”要享有辯護權。

二、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壹般包括:

(1)陳述權。訊問被告人時,給他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2)質證權。刑事被告在審判過程中向證人和專家證人提問的權利。

(3)申請調查證據的權利。刑事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傳喚證人,專家證人也有權要求與其他被告人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有權就事實和法律、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

(5)選擇捍衛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和為自己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裁定的,有獲得救濟的權利。

(7)撤回申請的權利。為防止有回避理由的司法人員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賦予被告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作為壹種救濟方式。

題目中所謂的壞人,其實只是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律師的作用不是成為大眾眼中壞人的保護傘。每個人都應該設身處地為他人著想。其實律師的工作往往和醫生的工作是壹樣的。醫生不能因為現在的病人是罪犯就拒絕整改。對於律師來說,不能以感性代替理性對待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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