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憑案件受理通知書,可以調取對方的個人戶籍信息。
1.律師有權自行調查取證,只需要“兩證”。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應具備“三證”(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但是,雖然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律師壹般很難自行取證,被告往往不願意配合。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律師可能要自己承擔個人風險。
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需要對委托人和他人不願意透露的相關信息和個人信息進行保密。但是,如果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健康的犯罪行為,律師可以如實舉報,不需要保密。
2.法院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取證。在證據規則上,對法院的取證權限規定模糊,對明顯不具備資格的人采取推諉的態度。壹旦申請被法院裁定,當事方沒有其他補救辦法。
3.法院“案多案少”的現狀,不允許法官有更多的時間調查取證,選擇向申請人發出調查令的方式。
但目前調查令只能由訴訟代理人持有,當事人無權獲得調查令。即使持有調查令,相關部門也不會配合取證。在起訴書中,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以識別被告,法院需要發送傳票等文件並聯系對方。如有相關線索,原告可委托律師到派出所調取。如果妳確實不知道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但是知道聯系方式,可以聯系他。法院壹般會立起訴狀,看能不能調解,然後通知對方提供。法院不會自己拿的。
4.綜上所述,律師在特定情況下是可以查詢個人信息的,可以根據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向個人或單位查詢個人信息。被查詢的個人信息,當事人需要保密的,需要保密,但屬於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健康的犯罪事實,可以如實舉報,不需要保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律師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辯護或代理。但是,如果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律師有權拒絕為其辯護或者代理。
第三十三條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委托書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三十四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