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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貿易動物產品的獸醫衛生檢疫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國務院關於貿易動物產品出境檢疫管理制度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防止動物傳染病和寄生蟲病的傳播,保護社會生產和人身健康,維護國家聲譽,促進對外貿易的發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貿易出口動物產品(以下簡稱出口動物產品)生產、加工、經營、儲運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商檢局)是全國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的管理機關。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肉類衛生檢驗試行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和公布出口動物產品的獸醫衛生檢疫法規、檢驗方法、程序、消毒措施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三)、統壹審查和處理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倉庫的對外註冊或備案申請。

(四)、負責有關出口動物產品獸醫衛生檢疫條約協議的簽署和技術交流活動。

(五)、負責培訓出口動物產品的獸醫衛生檢疫人員,開展獸醫衛生檢疫科學研究。第四條國家商檢局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商檢機構),負責本地區出口動物產品的獸醫衛生檢疫工作。

(壹)、審查和辦理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和倉庫的註冊、登記或質量許可證。

(二)、對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和倉庫的獸醫衛生檢疫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對出口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三)對車站、港口、機場存放的出口動物產品實施檢疫和監督管理。第五條出口動物產品必須經過檢疫,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不得加工出口。第六條商檢機構對出口動物產品實施獸醫衛生檢疫的依據是:

(壹)、輸入國家或地區對動物產品有獸醫衛生檢疫規定的,按其規定檢疫。

(二)、對外貿易合同對出口動物產品有獸醫衛生檢疫要求的,按合同要求進行檢疫。

(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或者對外貿易合同中沒有要求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獸醫衛生檢疫。第七條本辦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肉、臟器、油脂、奶、蛋、皮、毛、絨、羽、鬃、蹄、角等。來自飼養或野生動物(如畜、禽、獸、蛇、龜、魚、蝦、貝、蟲、蜂等。)用於貿易出口。第二章檢疫和檢驗管理第八條商檢機構的獸醫衛生檢疫人員應當參與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原料的進廠、宰前、宰後和加工全過程的獸醫衛生檢疫工作。第九條用於加工出口動物產品的畜禽,必須有農牧獸醫部門出具的無疫證明和獸醫部門出具的檢疫健康證明,方可收購。第十條活畜禽進廠後,獸醫衛生檢疫人員必須按照出口肉類獸醫衛生檢疫的有關規定進行宰前檢疫。每個人的牲畜(豬、馬、牛、羊)都壹壹檢疫,量體溫;其他畜禽群體檢疫;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測試;健康畜禽由獸醫送宰,發現疾病按《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則》及有關規定處理。死畜禽必須在獸醫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壹條獸醫衛生檢疫人員必須按照規定實施宰後檢驗,對頭、屍、內臟實行逐頭(只)檢驗,必要時進行實驗室檢驗。發現病害,按《肉品衛生檢驗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十二條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的原料必須來自安全無疫區的健康無病畜禽。

蜂產品必須來自安全無疫區飼養的蜂群,無人畜共患病、傳染病和寄生蟲病。

乳及乳制品、蛋及蛋制品、蜂產品、水產品等。必須通過檢疫才能出口。第十三條用於加工出口動物產品的原料必須來自安全、非疫區,並經產地獸醫檢疫部門或者屠宰加工廠獸醫檢驗,出具檢疫證明後,方可采購、運輸和加工。第十四條出口獸皮、羊絨、羊毛、鬃尾等動物產品,必須進行炭疽檢驗,或者按有關規定進行消毒。進口皮片復出口的,必須持有獸醫部門的消毒證明方可出口。第十五條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必須建立健全宰前和宰後的原始檢疫記錄,辦理報告,定期統計,保存三年,並接受商檢機構的檢驗。第十六條經出口動物產品加工廠檢疫合格的出口動物產品,由首席獸醫出具《工廠獸醫衛生檢疫結果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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