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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孩子壓歲錢判幾年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本條是關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發育還不夠成熟。壹般來說,民事法律行為的實施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由其法定代理人批準和追認。同意是指事先同意,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必須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認是指事後追認,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經過法定代理人追認,才能對該未成年人發生效力。但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具有壹定的辨認能力,法律應當允許其獨立進行壹定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兩種:壹種是單純獲取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收受禮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通常不會因這種行為而遭受不利,能夠獨立實施這些行為。另壹類是與其年齡和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比如8歲的孩子購買學習用品。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具有實施該行為的相應認知能力,能夠獨立實施該行為。案例參考:徐某某訴吳某某健康權、身體權壹案中,吳某某與徐某某均經營美容院。未滿13周歲的徐某某未經父母同意,到吳某某、徐某某處進行手指紋身。徐某的父母知道後,與吳某協商,要求吳某在未經其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給徐某紋身。吳某某也承諾不再給徐某某紋身,後又陸續在徐某某身上進行大面積紋身。法院認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也可以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可以獨立實施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於13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他們的年齡和智力還不能明確判斷紋身對自己身體和人格利益的傷害和影響。紋身顯然不屬於可以獨立實施純利益的民事行為,也不屬於適合他們智力的民事行為。吳某某明知徐某父母不同意徐某紋身,卻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給徐某紋身。紋身清洗的復雜和難度,必然會給徐帶來身體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折磨。《國家公務員體檢和征兵體檢標準》也明確規定了文身的範圍,禁止超出範圍文身,否則入伍和參加考試的公務員體檢將無法通過。目前對大型紋身社的主流評價多為負面。吳某為徐紋身的行為明顯侵犯了徐的身體健康權。徐某的監護人在發現徐某的紋身後,未能采取有效的教育、控制和保護措施,導致徐某繼續紋身,紋身面積繼續擴大,監護人也有明顯過錯,可相應減輕吳某的賠償責任。法院酌情判決吳某某對徐某某的損害後果承擔50%的賠償責任。為彌補徐某的身體傷害和人身利益損害,考慮到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決定酌情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與本文相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對方當事人可以督促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018修訂)第十壹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應當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兒童可推遲至七周歲。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期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修訂)第三十三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姓名或者形象的,應當事先征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7修訂)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證處不予公證: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監護人申請公證的;(二)當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沒有利害關系;(三)公證事項屬於專業技術鑒定和評估的;(四)當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有爭議的;(五)當事人編造、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六)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足或者拒絕補充證明材料的;(七)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八)申請公證違背社會公德的;(九)當事人拒絕按照規定支付公證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訂)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時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投保人應當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任何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訂)第四十五條票據上的背書人、承兌人、保證人的簽名不符合《票據法》和《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的,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名的,其簽名無效,但不影響人民法院認定票據上其他簽名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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