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和義務。
如果疫情因隱瞞不報而擴散
可能面臨極其嚴重的後果。
我們先來看幾個案例。
案例1
隱瞞行程導致隔離805人,宜春男子被判1年。
據“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9月22日消息,近日,宜春市伊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壹起涉疫情刑事案件,被告人劉某某因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這是伊春今年首例涉疫刑事案件。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某某違反疫情防控相關規定,故意隱瞞活動軌跡,致使805人被隔離,曹某某、黃某某等3名家屬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無癥狀感染者。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不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衛生防疫機構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故意隱瞞其活動軌跡和接觸史,致使疫情防控存在重大風險和隱患。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應依法懲處。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區法院判處被告人劉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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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兩人被警方依法調查。
據《天津日報》微信公眾號9月22日消息,近日,天津市在疫情處置中,發現兩起因不主動報告、無故不參加核酸篩查、轉院途中隱瞞行程而被診斷為陽性並傳播給他人的典型病例。目前,天津警方已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9月15日,天津居民閆某某、李某某未參加當天的核酸篩查。17年9月天津核酸篩查期間,作為接觸較多的後勤從業人員,嚴某某在出現頭痛等感冒癥狀時未及時報告,而是與同事壹起到天津市河北區某非發熱門診就醫。在18篩查中,嚴某某被診斷為無癥狀感染。在隨後的轉賬過程中,夫妻倆依然不配合。閆某某先是聲稱自己沒去過河北區,後來又改口說自己壹個人去,隱瞞了同事陪同的事實。隨後,閆的丈夫李、其同事及其親屬在被確診為無癥狀感染者,由此引發了社會傳播的風險。
家住天津市河西區的張某某,公司位於天津市西青區梅江燈飾廣場,倉庫位於天津市河西區怒江路萬德科技園。根據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揮部政策,西青區梅江家具廣場於2022年9月13日關閉,提醒去過的居民趕緊舉報。9月14日,張某某到西青區梅江燈飾廣場門口與人(後確診)見面,後張某某返回萬德科技園倉庫。9月16日,張某某接到天津河西區工作人員電話,電話中隱瞞了可能的冒險行程。9月16日至9月20日,張某某在萬德科技園倉庫內活動,期間接觸了園區內部分人員。9月20日,張某某參加核酸篩查,結果為陽性。當天,經進壹步流行病學調查和核酸檢測,萬德科技園又有3人確診為陽性,造成疫情擴散。
案例3
大慶市林甸縣壹男子因隱瞞行程不報被處罰。
據“大慶交通廣播”微信公號9月7日消息,9月3日,大慶市公安局林甸縣局民警發現,8月30日林甸縣居民王某在向大慶運送貨物過程中,與確診病例張某有密切接觸。王沒有主動向所在社區匯報,私自下了高速,步行回林甸縣城。他的行為有很大的流行病傳播的危險。林甸縣局治安三大隊接到這壹情況後,立即對已被社區隔離的王某進行視頻遠程詢問。王某對其隱瞞行程、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王某(核酸檢測陰性)已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200元。
備案與不備案的法律責任。
瞞報、謊報、不報不是“嚇”,而是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那麽,有中高風險區居住史的人,如果沒有主動向社區報告,隱瞞中高風險區居住史,隱瞞確診病例和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可能要承擔什麽責任?
壹是可能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可能受到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可能會受到刑事處罰。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冠肺炎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提醒
疫情期間,每個公民都應當執行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拒絕執行政府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隱瞞活動軌跡、中高危居住史或者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在發現自己有重大疫情擴散危險的情況下放任疫情擴散,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嚴重傳播危險的,可以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