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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裏曼大陸法系的內容是什麽?

我把作者簡介和這本書的序言放上去,妳可以自己看。以下地址是電子書新浪下載頁面的地址。

作者簡介

約翰·亨利·梅利曼(John henry Meliman)是美國著名的比較法學家,斯坦福大學Switzer榮譽退休教授,藝術系榮譽退休教授。紐約大學法學博士和法學碩士,聖母大學法學博士。1953至今在斯坦福法學院任教,1960至今任教授,1971至今任講師。1980起,兼任斯坦大學藝術系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比較法和藝術與法。

前言

這本書是為業余讀者而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寫的。它的目標讀者群是:希望了解西歐和拉美法律體系的關系,以及與英美法律體系的區別的壹般讀者;了解歐洲和拉丁美洲文化中法律概況的業余法律愛好者,以及學習歷史、政治、社會學、哲學、國際關系和法律需要課外讀物的學生。沒有學習過外國法和比較法,但因工作或其他需要而想彌補自己不足的法律專業人士,也可以從本書中受益。對於因公務或個人事務不得不踏足歐洲或拉丁美洲(或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的人,本書還可以提供背景知識的閱讀材料。但這本書的內容過於基礎或簡略,可能難以激發專業同仁對外國法和比較法的興趣。

雖然我在本書中已經明確表示不打算介紹任何特定國家的法律制度,但我不得不討論壹些關於法國和德國的特殊問題。法國和德國對大陸法系做出了傑出的貢獻。時至今日,法國和德國在大陸法系的法學理論中仍然占據著主導地位。然而,法國和德國的法律體系並不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從某種意義上說,它們是最不典型的體系。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和法國法典編纂的方式對德國法典的影響有限。德國法學從未真正在法國盛行過。其他大陸法系國家在很大程度上繼承和融合了法國和德國的影響。這種情況在歐洲的地中海國家和拉丁美洲的大部分國家尤為明顯,在某種程度上,在其他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也是如此。法國或德國的讀者可能會發現,本書的很多論述並沒有反映出各自法律體系的全貌,因為各自的法律體系是非典型的。大陸法系包括歐洲、拉丁美洲、亞洲、非洲和中東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這本書介紹了他們的法律體系,而不僅僅是法國和德國。

這裏順便說壹下這本書的觀點。自然,我並不是建議所有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專業人士都接受或相信本書中關於民法的評論,因為這些觀點對讀者來說可能有所偏頗。相反,我總是明確表示我說的是“流行的”觀點(我提請讀者註意我在第19章中反復強調的觀點)。在法律思想的發展中,有持正統觀點的法律職業者,也有精通法律的批判法學家。這些法學家人數少,不具代表性。因此,即使在最落後的國家,也會有少數法律專業人士對這本書持有不同看法。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發達的國家,有更多開明、有修養的法律職業者,其法律秩序也不受傳統觀念的不良影響。這是法德非典型體系的又壹個例子。這本書是按照大陸法系持正統觀點的法學家的思維方式來論述的,在法律思想的先鋒派人物看來自然是錯誤的。

斯坦福大學法學院院長Bayless A Manlin告訴我,我需要這樣壹本書,並鼓勵我寫作。三位著名的比較法學家——佛羅倫薩大學教授莫羅·卡布利特、牛津大學前教授F.H勞森和漢堡馬克·普蘭克大學教授康拉德·威奇塔熱情地閱讀了這本書的初稿,並提出了許多修改建議。我在斯坦福大學的同事喬治·圖爾斯·比厄博士在羅馬法的許多問題上給了我很大的幫助。許多富有想象力和創造力的學者撰寫了大量的外國法和比較法專著,這本書可以從中吸取很多教訓。馬克·普蘭克學院研究協會的海因·科茨博士和1967到1968在斯坦福法學院做兼職老師的研究生傑爾特·羅裏茲也在很多方面幫助了我,尤其是提供了關於德國法律的權威意見。羅斯·聖約翰·裏格斯夫人以技巧、耐心和熱情為這本書的出版做了大量的文書工作。在此,我要感謝大家。

約翰·亨利·梅利曼

斯坦福的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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