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貸款行為,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保障信貸資產安全,提高貸款使用的整體效益,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本通則所稱借款人是指從從事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本通則所稱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並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貨幣資金。本通則中的貸款幣種包括人民幣和人民幣。
第三條貸款的發放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管理規定,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原則。
第四條借貸雙方的借貸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貸款人開展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密切合作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是貫徹貸款通則的監督機構。
二。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妳好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境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6 54 38+0]362號)精神,使北京試點工作順利規範開展,根據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準的所有北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境內外匯貸款是指已登記的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經營範圍包括:經批準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進行債務人定期登記(此前已進行定期登記的銀行可繼續進行),並逐壹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註銷債務人登記;二是中資試點銀行可以直接開立或撤銷自己的境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均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
第二章中資試點銀行資格認定
凡符合以下條件並提交以下材料的中資試點銀行,均可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試點工作。
第五條近兩年在歷次資本項目外匯業務資格檢查中無重大違規行為,制定了完善的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相關業務統計能夠以規範的文本格式準確、及時地報送。
第七條各中資試點銀行的相關外匯從業人員應接受北京外匯管理部的培訓和考核。
第八條本細則發布後,中資銀行將持以下材料北上
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
(1)正式申請;
(二)相關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三)以規範文本格式報送相關業務統計數據的書面承諾;
(四)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辦理登記
第九條國家對境內外匯貸款實行綜合登記管理制度。所有中資試點銀行實行定期註冊。
第十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於每月5個工作日前將“自營外匯貸款簽約表”和“自營外匯貸款變動情況反饋表”報送我管理部。
第十壹條各已定期註冊的中資試點銀行,若境內外匯貸款合同條款發生修改或變更,應在次月定期報送上述報表時,及時向北京外匯管理部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擔保國內外匯貸款履約後應取消外匯貸款定期登記。
第四章開戶和銷戶
第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可開立或撤銷自己的境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貸款資金必須進入該專用賬戶。還貸賬戶必須經北京外匯管理部批準。
第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6月7日發布,1997)第三章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貸款專用賬戶和還款賬戶的收支進行監管。
第十五條每份已登記的貸款合同對應壹個貸款賬戶;經常項目支出按相關規定辦理,資本項目支出由北京外匯管理部審批。
第十六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定期(每月前5個工作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報告上月開立或註銷的境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
第五章貸款償還
第十七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時,北京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經合規性和真實性審核後,可為企業辦理相關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債務人購匯還款、異地還款和逾期還款、試點範圍外還款的,仍由債務人直接向北京外匯管理部申請,由北京外匯管理部逐筆審批後在各銀行辦理。
第十九條債務人以自有外匯按正常還款計劃償還境內外匯貸款本息時,銀行審查的材料主要包括:
(1)企業應用;
(二)國內外匯貸款合同(包括借款合同、外匯展期合同)的原件或復印件;
(三)債權人發出的還本付息通知;
(4)錄入憑證。
第二十條銀行應根據借款合同中的相關條款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1996)審查該筆貸款的用途。
第二十壹條銀行應檢查《還本付息通知書》中的還本付息金額、時間和方式是否與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北京外匯局將根據需要,組織對中資試點銀行境內外匯貸款業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現場或非現場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上述業務。對於未按規定辦理上述業務的,北京外匯管理部可暫停其試點工作。
第二十四條各中資試點銀行應按月(月初前5個工作日)上報北京外匯管理部境內外匯貸款授權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2002年4月
望采納。祝妳好運。
3.國內外匯貸款管理有什麽規定?
外匯局應規定,除出口押匯外,其他境內外匯貸款只能對外支付,不能結匯。這是為了防止企業通過結匯貸款投機人民幣升值。在人民幣升值預期下,如果企業申請流動資金貸款,並壹次性兌換成人民幣,再用人民幣購匯償還貸款。如果大量企業這樣做,會對人民幣匯率造成很大壓力,所以外匯局規定不允許貸款結匯就是考慮到這種可能性。
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範圍為債務人的貸款收入和劃轉的還款資金;支出範圍包括債務人償還貸款、經常性支出和經批準的資本性支出。貸款還款資金進入專用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還款日前5個工作日。壹筆外匯貸款只能開立壹個專用賬戶,在貸款合同履行完畢後,應註銷該專用賬戶。
四。國內外匯貸款壹般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國內外匯貸款能否結匯取決於資金來源。根據文件編號125和《境內外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第9號令)等法律法規規定,出口押匯以外的境內外匯貸款不得結匯。根據《跨國公司外匯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4]36號)規定,境內外匯資金主賬戶和成員公司委托貸款子賬戶內的資金可以進行結算。其中,境內外匯主賬戶內的資金可以隨意結匯。
法律依據:《國內外匯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境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試點的批復》(匯復[2006 54 38+0]362號)精神,使北京試點工作順利規範開展,根據有關外匯管理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京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北京外匯管理部”)批準的所有北京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中資試點銀行”)。
第三條境內外匯貸款是指已登記的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不包括外債轉貸款。
第四條授權經營範圍包括:經批準的中資試點銀行可直接進行債務人定期登記(此前已進行定期登記的銀行可繼續進行),並逐壹到北京外匯管理部註銷債務人登記;二是中資試點銀行可以直接開立或撤銷自己的境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三是各中資試點銀行均可直接辦理債務人以自有外匯償還到期國內外匯貸款本息,包括借新還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