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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體系中的民事法律體系

壹、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壹)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調整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1986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總則》)是我國調整民事關系的主要規範性法律文件。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則。

2.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3.保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4.禁止濫用公民權的原則。這壹原則包括:民事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則,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破壞國家經濟計劃,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二、民事法律關系

民法法律關系是指通過民法調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權利義務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法包括三個要素:

1.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又稱民事主體,是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人。

2.民法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客體。包括物質、行為和智力上的成就。

3.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之間法律認可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權利是指民事主體能夠實施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的能力或資格。民事義務是指民事主體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他人的要求,必須作為或者不作為某種民事行為的責任。

二、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主體包括:公民(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法人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1)公民

公民是指在自然狀態的基礎上出生,具有壹國國籍的人。中國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的人。根據& gt根據規定,在中國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也可以成為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1.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它是公民獲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根據《民法通則》,中國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止於死亡。

2.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以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為可以不同於他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不是自然人生來就具有的,而是由公民對自己行為及其可能後果的認識和判斷能力,以及處理自己事務的能力決定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類:

壹、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年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可以從事與其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活動應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進行民事活動。

3.保護

監護是指法律規定的,公民或者單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壹種制度。實施監管保護的人或者單位是監護人,被監管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

《通則》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有監護能力的近親屬為監護人。另外,如果沒有這樣的法定監護人,基層組織或者父母所在單位也可以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通則》規定監護人的順序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表人。監護人的職責是: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對其進行教育和監督;代理被監護人的民事活動,參加民事訴訟活動;被監護人因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財產賠償責任。

4.失蹤和死亡聲明

宣告失蹤,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如總則所規定。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失蹤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近親屬、朋友保管。對保管有爭議,沒有上述指定的人或者上述指定的人無法管理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該人保管。失蹤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抗拒下落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

宣告死亡是指總則的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死亡:

壹是下落不明4年;

第二,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過去兩年,因為事故的下落不明。

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時起計算。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克服敵人證明自己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宣告死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財產;原件不存在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個體工商戶是指依法核準登記,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公民。包括城市居民和農村村民。根據工商行政管理規定,個體工商戶開業前必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取得個體工商戶資格。個體工商戶可以有壹個字號。

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按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生產經營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其經營單位是農民家庭;2.按照合同規定從事生產經營;3.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

(3)個人合夥

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約定分別提供資金、物資、技術,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壹種組織形式。& lt& lt壹般規則> >規定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訂立情況協議。個人合夥可以有字號,經依法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從事經營。

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或者監督。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合夥人的債務,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4)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擁有法人的條件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根據& gt規定法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依法設立;有獨立的財產和資金;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法人的權利能力

法人的法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參與民事活動、取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或資格。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從法人成立時開始,因法人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而消失。

法人民事權利能力的內容是由法人設立的目的和經營範圍決定的。法人不得從事違背其宗旨、超出其經營範圍的活動。需要超出原經營範圍時,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變更經營範圍。

3.法人資格

法人的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行為進行民事活動、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能力或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同於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後,不僅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終止時,兩者同時終止。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由法人的機關實現的,是指法人的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最高管理機構。在法人的機關中,只有法人的主要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法人的類型

壹、企業法人是指以生產經營為活動,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向國家納稅的單位。企業法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個人將是公司法人;合資法人;中外合資企業法人;外商投資企業法人。

二、非企業法人是指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是指內容為國家管理的非經營性社會活動的法人。因此,非企業法人也可以稱為非營利法人。主要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

四。民事法律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義務為目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

A.行為人應當具有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民事行為能力。b .行為人的意願真實。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3.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是指行為人內心意思對外表示的壹種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使用特定形式的,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4.民事法律行為的類型

從民事行為的法律後果來看,它可以分為:

第壹,生效的民事行為是指符合總則規定的必要條件的民事行為。

第二,無效民事行為是指不符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條件的民事行為。壹個無效的民事行為,不管當事人的意願如何,都是無效的,從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民事行為主要包括:

1,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壹方使用藏毒、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行為;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是指不真實的、違反自願原則的部分民事行為。主要包括兩種: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有錯誤的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違背,造成重大損失。

2.明顯不公平。它是指壹方利用另壹方的優勢或缺乏經驗,使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顯違反公平和同等報酬的原則。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變更或者撤銷。

民事行為無效的法律後果,是指從行為開始時起,民事行為的無效或撤銷。尚未履行的,不予履行;正在表演的,行為人應當立即終止表演。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雙方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擔各自的民事責任;

1,歸還財產。

2.賠償損失。

3.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的,沒收雙方取得的財物,返還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

(2)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壹個人(代理人)根據自己(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規定以及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承擔與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後果的制度。

代理行為的法律特征是:

1.代理人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行事。

2.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權的範圍內獨立表達意思。

3.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即可以發生、變更和終止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某種民事權利和義務。

4.代理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擔。2.代理類型

根據代理依據的不同,它可以分為:

第壹,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授權進行的代理,也稱為授權代理。

第二,法律代理。是指根據壹定社會關系的存在而依法設立的代理。主要是對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壹種代理方式。

第三,指定代理。指根據指定單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產生的機構。壹般來說,對於未成年人和無法定代理人的人,有關指定機關和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可以為其指定監護人,監護人可以代為參加民事活動。

3.代理關系的消除

代理關系根據壹定的法律事實產生,也可以根據壹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而消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應當終止。

1,代理期限屆滿或代理交易完成;

2.委托人取消委托,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以適度的方式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定代理機構或者指定代理機構應當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委托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撤銷指定的;

5.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因其他原因消滅的。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

(壹)財產所有權概念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特點是權利主體(所有者)總是特定的,而義務主體則不是。

1,占有,是指對事物的實際控制和管理。所有權人有權占有財產,但非所有權人占有財產也是常見的,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占有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所有財產的情況也是常見的,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占有關系。在這種情況下,物主不能要求返還。對於非法占有人,應根據占有是惡意還是善意來確定是將財產返還給所有權人還是合法占有人並賠償損失。

2、使用,是指根據事物的性能和用途進行使用,以滿足生產和生活的需要。業主為了取得物業的使用價值,滿足業主的需要,有權使用物業。使用權可以與所有權分離。

3、收益,是指運用全部財產而獲得的經濟收入或收益。

4.處分是指確定財產的法律命運,即財產的處置。

財產所有權分為:國家財產所有權;集體財產所有權;公民個人財產的所有權。

(2)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

所有權的取得和消滅都是由於壹定的法律事實。

獲得1的所有權

獲得所有權有兩種方式:

第壹原取得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由於壹定的法律事實,在沒有原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和意誌的情況下,財產所有權第壹次產生或者直接取得。其主要方式有:生產和擴大生產、沒收、收益、查封、無主財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二次衍生取得,又稱未來取得,是指所有人通過某種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處取得的財產所有權。其主要方式:買賣、贈與、繼承等合法方式。

2所有權的消滅

所有權因某些法律事實而消滅,導致財產所有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主要有:1。所有權轉移;2.放棄所有權;3.所有權客體的消滅;4.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強制車主過戶。

(2)物業* * *有權

1產權* * *的概念和類型

物權是指同壹財產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主體的壹種物權形式。根據& gt按照規定,可以采取兩種形式:* *和帶* * * *的* * *兩種。

按份,是指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按照同壹財產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這種* * *形式有明確的份額。按照* * * *的份額,有的人只對自己的* * * *份額有財產權利和義務。

* * *同* * *是指兩個以上的法律主體,基於壹定的法律關系,* * *共同享有同壹財產的所有權。這種* * *形式是沒有份額的。只要* * *之間有關系,就無法區分誰享有多少份額。只有* * *之間的關系終止,才能確定* * *各自的股份。* * *與* * *部分人對* * *所有的財產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在* * *與* *關系存續期間,部分* * *人擅自處分* * *財物,壹般認為無效。* * *與* * *主要是基於夫妻關系和血緣關系,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夫妻* * *與* * *以及家庭成員* * *與* * *。

2***某人的優先購買權

部分人按份分配或轉讓其股份時不得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其他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購買。只有* * *裏有人不願意買,才能賣給別人。* * *與* * *當有人以財產出售自己的* * *份額時,如果出售的財產屬於壹個整體或者與其他原* * *人共同使用,其他原* * *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支持。

(4)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1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產權

與財產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是指非財產所有人對財產所有人的財產享有占有和收益的權利。因為這種物權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權利主體為非所有人,通過所有人財產的使用和收益而取得壹定的權益,所以又稱為用益物權(或用益物權)。主要包括:土地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然資源用益物權、礦產開采權、自然資源承包經營權、國有企業財產經營權、相鄰權等。

三。中國經濟和法律制度的特點:

我國憲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根據憲法規定,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主要有四種經濟形式:

首先是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家代表全體人民占有生產資料的壹種所有制形式。

二是勞動人民集體所有制經濟。它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共享生產資料的壹種經濟形式。

第三,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個體經濟是城鄉個體勞動者占有少量生產資料和產品,個人和家庭成員從事勞動的經濟形式。

四是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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