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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煤礦安全規程中操作規程和措施的要求?

除第五章巖爆防治(第225~245條)外,第九章第二節立井提升(第393~407條)、水力采煤、放頂煤開采、連續采煤機、柔性采煤法等。第三部分,露天煤礦第四部分(第565,438+00~636條)、

19條要求“操作規程”。

第四條煤礦必須制定本單位的操作規程。

2.第八條從業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或違章操作。

3.第三十八條單項工程、單位工程施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操作規程,並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無單項工程和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

4、第58條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規程中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明確臨時、永久支護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並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當棚巷道只有矸石時,需要使用金屬前探梁臨時支護當班掘進進尺,永久支護當班錨頭。本文主要針對錨噴巷道。)

5.第61條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的深度和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情況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當使用耙裝機和反向軸方法驅動煤倉時)

耙裝機工作時,耙裝機與掘進工作面之間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操作規程中規定。

(主要根據耙裝機的排繩能力,臨時支護長度必須與錨噴巷道長度壹致)

6.第八十條開鑿、加深斜井或下山時,必須在斜井或下山的上口設置防跑車裝置,並在掘進工作面上方設置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根據阻車器和護欄的設計標準)

7、第九十六條采煤工作面在開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當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修改操作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如遇地質構造、冒頂等。)

8、第九十八條采煤工作面不得隨意留頂煤和底煤,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幹凈。(在操作程序的防火部分說明如何清潔)

9.第壹百零二條錨桿(索)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強度等級、噴射混凝土厚度、掛網規格、搭接方式、圍巖湧水的處理,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者作業規程中規定。(設計道路橫斷面時,通過驗算確定)

10,第壹百零五條采煤工作面用放頂煤方法管理頂板時,必須及時放頂。如果頂板不垮落,懸距超過作業規程,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強制崩落措施或填充采空區木垛的措施)

11、第壹百零六條采煤工作面使用密集煤柱時,兩個密集煤柱之間必須有寬度大於0.5m的出口,出口之間的距離和新的密集煤柱前方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沒有密集煤柱時,必須有防止冒頂和矸石進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114條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5)采煤時必須及時移動采煤機。移滯後采煤機的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當距離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或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13,第162條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必須根據總風壓和瓦斯湧出量編制通風設計。作業規程中應明確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

14,第164條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五)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管。作業規程中應明確規定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正常局扇和備用局扇自動切換用的十字風筒接頭的規格和安裝標準。

15、第263條開采易自燃、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面必須采用後退式開采,采區(盤區)的開采期限應根據采取防火措施後的煤層自燃期限確定。在地質構造復雜、有斷層帶和殘留煤柱的區域開采時,應根據礦井地質和開采技術條件,在作業規程中另行確定采區(盤區)的開采方式和開采期限。開采過程中,不得隨意留設設計外煤柱和頂煤。采煤工作面達到最終采線時,必須采取措施保證頂板冒落密閉。

16,第348條爆破作業指導書必須編制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鉆孔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鉆孔範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鉆孔的位置、數量、深度、角度和孔號,並用正視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2)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名稱、深度和角度、所用炸藥和雷管的品種、裝藥量、泥漿長度、連接方法和起爆順序。(三)必須納入采礦作業規程,並及時修訂和補充。

17、第361條裝藥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嚴禁裝藥爆破:

(壹)采煤工作面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或支架損壞,或傘檐超過要求。

18,第367條爆破工必須最後離開爆破地點,在安全的地方引爆。作業程序中必須規定從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19、第488條編制采區設計和采掘作業規程時,必須明確安全監測、人員位置監測、有線調度通信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通信和電力電纜的敷設,安全監測系統的斷電區域,繪制安全監測布置和斷電控制圖、人員位置監測系統圖和井下通信系統圖,並及時更新。

“制定措施”或“有措施”的要求有69條

1,第十條煤礦用並納入安全標誌管理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產品安全標誌。未取得安全標誌的煤礦產品,不得使用。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必須進行論證,制定安全措施;新設備、新材料必須通過安全性能檢驗,並取得產品工業試驗安全標誌。

2、第十六條煤礦井下停工期間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復工前必須進行全面的安全檢查。

3.第五十六條斜井(巷)施工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明溝開挖必須制定專門的防水護坡措施。

(2)從明溝進入地下平硐或從表土進入基巖時,必須制定專門的鉆爆措施。

(三)施工斜井(巷)15以上時,應當制定專門措施,防止設備、軌道、管道等發生事故。

(4)自下而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時,矸石(煤)路必須與人行道分開。人行道應配備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連接時,必須采取特殊措施。

4.第五十七條使用反井鉆機挖掘隱蔽豎井、煤倉、煤洞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擴孔作業時,嚴禁人員停留、通行、觀察或扒渣。排渣時,反鉆鉆機應停止擴孔。更換破巖滾刀時,必須采取保護措施。

(2)嚴禁幹鉆擴孔。

(3)及時清理矸石孔內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須采取特殊措施處理堵孔。嚴禁站在矸石孔的矸石上。

(4)擴孔後,必須在上、下孔口周圍設置圍欄,防止人員進入。

5.第五十八條巖(煤)巷(平硐)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壹)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作業規程中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明確臨時、永久支護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並制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條井下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大型設備、構件入井前必須檢查提升設備的能力,並制定專項措施。

7.第八十四條巷道和硐室施工期間的通風應符合下列規定: (二)地面安裝臨時礦井通風機。低瓦斯礦井臨時通風機確需安裝在井下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8.第九十三條揭露采空區前,必須制定探查采空區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采空區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的水、火、氣情況。必須根據已證實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9、第九十四條采區(盤區)結束後,撤出設備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頂板和防火管理。第10條,第100個采煤工作面必須有壹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嚴禁使用損壞的木料、損壞的金屬頂梁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在同壹采煤工作面,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性能的煤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使用不同類型的煤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1,第101條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安裝牢固,並有防墜落措施。嚴禁在浮煤或矸石上架設支架。單體液壓支柱初撐力,柱徑100mm時不小於90kN,柱徑80mm時不小於60kN。軟巖條件下初撐力不符合要求時,必須在制定措施並滿足安全要求的情況下,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嚴禁在頂板控制區內提前摘柱。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被推倒、損壞或失效的支柱。當移動式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支架時,必須先架設臨時支架。

在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采空區、過煤柱或冒頂區、支護假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2、第102條錨桿、錨索、錨噴、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13,第105條。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和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14、第106條采煤工作面使用密集煤柱切頂時,兩個密集煤柱之間必須有寬度大於0.5m的出口,出口之間的距離和新的密集煤柱前方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沒有密集煤柱時,必須有防止冒頂和矸石進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110條在近距離煤層群中開采下壹煤層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16,第114條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2)綜采設備運輸、安裝和拆卸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必須明確運輸方式、安裝質量、拆卸工藝和頂板控制措施。

(3)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必須保持在壹條直線上。支架之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幹凈。傾角大於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於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跳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4)液壓支架必須與頂部連接。頂板破碎時必須提前支護。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7)當采高超過3m或煤壁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護板。當采高超過4.5m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片幫傷人。

(10)處理倒置、歪扭、受壓的框架,更換支架,拆除、修理頂梁、立柱、箱座等大型構件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十壹)在工作面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等設備的安全措施。

17、第121條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4)使用刮板輸送機運輸物料時,必須有防止人員頂起和支架傾倒的安全措施。

(5)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和設備損壞的安全措施。

18第壹百二十五條礦井必須制定礦井巷道維護制度,加強礦井巷道維護,確保通風、運輸暢通和行人安全。

19,第126條豎井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維護巷道支護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嚴防冒頂傷人、堵人和支架倒落。

維護錨網巷道時,施工現場必須有臨時支護和防止失修擴大的措施。

維修斜井和斜巷時,應停止通行;需要進行交通作業時,必須制定交通安全措施。禁止在上下兩個區段同時工作。

更換巷道支護時,拆除原支護前,應先加固相鄰支護。拆除原有支架後,必須及時清除頂板活矸,並架設永久支架。必要時,應采取臨時支撐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傾斜的安全措施。

20、第壹百二十八條從報廢礦井回收支架和設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1,第壹百三十四條煤倉、煤(矸)眼必須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煤(矸)孔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擁堵時,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百六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22、第壹百四十二條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措施,並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23、第壹百四十三條通過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巷道貫通前,應制定專項措施。在綜掘巷道相距50m,其他巷道相距20m之前,必須停止壹個工作面的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

24、第壹百四十六條進口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如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場所,應制定安全措施。

25、第壹百四十八條礦井開辟新水平和為新采區準備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在通風系統形成之前,這種回風可以在生產層面引入進風;但是,在有瓦斯湧出或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辟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湧出或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並形成通風系統,可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作為掘進巷道的回風。上述兩種回風中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濃度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135條的規定,並制定安全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26、第150采、掘工作面應獨立通風,嚴禁兩個采煤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同壹采區的1采煤工作面、與之相連的1掘進工作面和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難以布置獨立通風時,制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次數不得超過1次。

當掘進巷道或采區內重新掘進的巷道難以布置獨立通風形成新區段的通風系統時或采煤工作面遇到地質構造時,回風可與采煤工作面串聯,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串聯通風次數不得超過1次;獨立通風系統形成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27、第壹百六十壹條礦井必須制定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行的應急預案。當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28、第壹百六十三條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局部通風機用於有瓦斯湧出的煤巷、半煤巖巷和巖巷通風時,應采用壓力式,不得采用抽出式(空氣壓縮機和水力噴射器不受此限制);如果采用混合型,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29、第壹百五十五條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控制風流的設施必須可靠。

傾斜運輸巷不應設置風門;如需設置風門時,應安裝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礦車或風門撞人和礦車損壞風門。

第壹百七十四條當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65438±0.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離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31,第175條礦井因停電檢修或通風系統損壞,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後,必須有恢復通風、排除瓦斯、送電的安全措施。當關閉的停工區恢復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方時,必須提前排除積聚在其中的瓦斯。瓦斯抽放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2、第壹百七十六條當停風區的甲烷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瓦斯排放過程中,排放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65438±0.5%,混合風流經過的所有巷道必須停電撤離,其他地方停電撤離範圍在《辦法》中明確。33、第壹百八十條礦井必須建立甲烷、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檢查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查瓦斯交接班報告,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匯報。通風瓦斯日報表必須送礦長、總工程師審核,壹個礦井有多口井的礦井必須同時送礦長、井技術負責人審核。應采取措施處理重大通風和瓦斯問題。

34、第壹百八十四條瓦斯抽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二)上下井敷設的燃氣管道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損壞。

(五)當抽出的瓦斯濃度低於30%時,不得作為瓦斯直接燃燒。管道輸送、氣體利用或者排空必須按照相關標準的規定進行,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35、第壹百八十六條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防止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36、第壹百八十七條礦井應當每年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37.第壹百九十六條開采突出煤層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六)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者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防止放煤引發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條開采保護層時,應當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措施防止瓦斯意外穿過突出煤層,被保護層卸壓後突然灌入保護層工作面。

39、第二百二十二條礦井揭煤采用遠距離爆破時,必須明確起爆地點、避災路線、警戒範圍,制定停電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用遠距離爆破時,爆破地點必須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外全風壓通風的新鮮風流中或避險設施內,爆破地點與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遠距離爆破時,回風系統必須斷電並排空。爆破後進入工作面檢查的時間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但不得少於30分鐘。

40、第二百二十四條清理突出煤(巖)時,必須制定防止煤塵、冒頂、瓦斯超限和火源的安全措施,以及防止突出事故的再次發生。

41、第246條煤礦必須制定井下和井下防火措施。煤礦的壹切地面建(構)築物、煤堆、矸石山、貯木場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條現有生產易燃材料的礦井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條取水井口應當安裝防火鐵門,鐵門必須關閉嚴密、方便,開啟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定期維護;如果沒有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條井下和井口房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作業。如果必須在主要地下硐室、主要進風井和井口房進行焊接、氣焊和噴燈焊接,每次都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條礦井防滅火中用於充填、封堵和加固的凝膠、抑制劑和高分子材料,應當進行安全和環境保護評價,並制定安全監測系統和防範措施。使用時,礦井巷道的空氣成分必須符合本規程第135條的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條開采易自燃、自燃煤層時,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特別是初采線、終采線、上下煤柱線和工作面三角點)、巷道冒落區和煤柱破壞區自燃的技術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條采用灌漿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灌漿前應當采取排水措施,灌漿後應當采取防止爆漿和滲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條使用緩蝕劑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三)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緩蝕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和其他金屬部件。

49.第二百七十條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巷道的風流狀態,並采取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條礦井必須制定防止采空區自然發火的專項措施並進行封閉管理。采煤工作面開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永久封閉,每周抽取1次封閉采空區內的瓦斯樣品進行分析,並建立臺賬。

51,第280條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火區解封時,應逐步恢復通風,並同時測定回風流中壹氧化碳和甲烷的濃度以及風流的溫度。當發現復燃跡象時,必須立即停止向著火區域供氣,並且必須重新封閉著火區域。

52、第二百八十壹條不得在火區內同壹煤層周圍進行采掘工作。在同壹煤層、同壹水平的火區兩側開采時,在煤層傾角小於35°的火區下部,以及在火區下方的相鄰煤層中,必須編制設計,並遵守下列規定:(2)掘進巷道時,必須有防止意外冒落和意外穿越火區的安全措施。煤層傾角35°及以上的火區下部嚴禁開采。

53、第二百八十九條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受雨季降水威脅的礦山,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查制度,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當暴雨威脅礦井安全時,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撤出井下所有人員,確認暴雨和洪水隱患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54.第三百條在松散註漿區、淤泥廢棄隧道和巖洞內進行開挖時,應當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條煤層頂底板有壓力的采掘工作面,應當事先編制防治水設計,制定並落實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條開采底板有承壓含水層的煤層時,隔水層所能承受的水頭值應大於實際水頭值;當承壓含水層與開采煤層之間的隔水層所能承受的水頭小於實際水頭值時,應采取疏幹降壓、註漿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層或充填開采等措施,並檢驗效果,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報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57.第三百零七條煤層頂、底有強巖溶承壓含水層時,主運輸巷、軌道巷和回風巷應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脅的層位,采用石門分區隔離開采。不具備石門隔離開采條件的,應制定防治水突出技術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58.第三百零八條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極其復雜或者有突水危險的礦井,應當在正常排水系統的基礎上,在井底車場周圍設置防水閘門或者安裝由地面直接供電控制、排水能力不小於最大湧水量的潛水泵。其他有突水危險的礦區,應就近設置防水閘門;不具備設置防水閘門條件的,應當制定防突(滲)措施並報企業主要負責人批準。

59、第三百壹十條礦井的揭露含水層或地質構造帶及其他可能突水的區域,必須編制排水設計,並制定相應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條水壓預計大於0.1MPa時,應預先加固套管,並在套管口安裝控制閘閥進行試壓。排水設計中應規定套管的長度。提前挖掘安全逃生硐室,制定避災路線等安全措施,並使每個操作人員了解和掌握。

61,第321條預計鉆孔內水壓大於1.5MPa時,應采用回壓和防噴器鉆進,並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巖)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條排幹井筒和下山積水以及恢復被淹的井筒和巷道前,應當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閉的有毒有害氣體突然湧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條在多水平生產的礦井、地下炸藥庫距爆破工作地點2.5km以上的礦井和沒有炸藥庫的地下礦井,可以設置炸藥發放硐室,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5)建井期間,炸藥發放硐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必須制定防止炸藥爆炸的安全措施。

64,第352條。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如果采用反向爆破,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條在高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固體煤工作面時,為了增加煤的裂隙、松散煤體,以及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並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條炮眼深度和炮眼堵塞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和爆破;在特殊條件下,確需進行挖底、刷邊、擡頂等孔深小於0.6m的淺孔爆破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填塞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條井下各級配電電壓和各類電氣設備的額定電壓等級,應符合下列要求:

(5)當采掘工作面電氣設備的電壓超過3300伏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壹條連接或拆除與安全監控設備有關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必須與安全監控管理部門辦理。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有關的電氣設備時,監控設備需要停止運行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並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69、第七百零五條礦井發生災害事故時,必須首先組織礦山救護隊對災區進行偵察,查明災區情況。救援指揮部應當根據災害的性質、事故發生的地點和範圍、災區的人員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救援所需的人力、物力,制定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

相信經過以上介紹,大家對《煤礦安全規程》中作業規程和措施的要求有了壹定的了解。歡迎訪問仲達咨詢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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