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知識100
1.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是根據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
3.修訂後的《安全生產法》於2014年由主席簽署的第13號令頒布,並於2014 12 1日起施行。
4.制定安全生產法是為了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健康有序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促進和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5.《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方針是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
6.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國安全生產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7.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機制,加強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8.《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七項責任,其中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9.《安全生產法》規定,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上述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10.《安全生產法》規定,有關協會、組織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和培訓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11.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12.《安全生產法》規定,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和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應當有從事安全生產管理的註冊安全工程師。
13.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國家對嚴重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14.根據《安全生產法》,事故調查處理應當遵循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註重實效的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性質和責任。
15.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明確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有關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有關事項。
16.《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使用危及生命安全、應當淘汰的技術和設備。
17.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
18.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19.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護、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20.《安全生產法》所稱危險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物品。
21.《安全生產法》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22.《安全生產法》第壹百零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並依照有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罰。
23.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設施是否符合要求,是保障生產安全和從業人員人身安全健康的重要條件。
24.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5.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三個同時?即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26.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27.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28.《安全生產法》規定,員工有權了解其工作場所和崗位的危險因素、預防措施和應急措施。
29.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工會在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生產經營單位建議職工撤離危險場所。
30.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員工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可以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離開現場。
3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權利,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義務。
32.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他人傷亡、財產損失,拒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其責任人逃逸的,人民法院將依法強制執行。
33.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發現的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34.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5.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
36.《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37.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
38.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維護。
39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40.《安全生產法》規定,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和依照有關民事法律享有賠償權利外,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
41.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不得與職工宿舍在同壹建築物內,並與職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
42.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43.在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中,行政責任是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最廣泛使用的方式。
44.《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危險因素較大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相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5.《安全生產法》確立了民事責任法。
46.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和檢驗的機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
47.《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為降級、撤職、罰款、拘留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8.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品容器和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具有危險性的海洋石油開采專用設備和地下礦山專用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書或者安全標誌後,方可投入使用。
49.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的法律責任。
50.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生產進行統壹協調管理。
5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逃匿的,處15日以下拘留。
52.《安全生產法》確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體系充分體現了強化監管的宗旨。
53.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費用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
54.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
55.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立即取締未取得批準或者未通過驗收的單位。
56.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57.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安全設施驗收。
58.《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員工批評、檢舉、控告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59.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處罰或者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60.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
61.《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62.《安全生產法》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賦予了各種法律主體必要的權利,規定了他們應盡的義務。
63.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金,符合法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64.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65.《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66.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責任主體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中介機構及相關人員。
67.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董事會是保證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投入的主體。
68.安全生產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依法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範性文件。
69.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危險物品的儲存單位和礦山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
70.根據《安全生產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處於組織領導的核心地位。
71.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
72.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73.《安全生產法》共7章114條。
74.《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壹般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的分類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75.禁止單人進行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禁止食用無法辨認的動植物及其果實,禁止飲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經消毒的水。野外地質勘探人員應按約定的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營地。
76.耐心做人工呼吸,連續不間斷做至少30分鐘或直到傷員自動恢復。
77.野外地質勘探鉆機、鐵架等高架設施應安裝防雷裝置。雷雨天氣,不允許操作人員在孤立的樹下和山頂避雨。
78.地質勘探設備、材料、工具、儀器、安全設施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79.鉆機繃繩的安裝應滿足以下要求:18m以下的鉆機應安裝4根繃繩;18m以上的鉆機分為兩層,每層配備四根繃繩。繃繩安裝應牢固、對稱;繃繩與水平面的夾角應小於45?。
80.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放射源收發管理制度,由專人管理,並建立放射源登記檔案,按規定建設放射源庫。
81.雷雨天氣,禁止電場勘探。
82.安裝和拆卸鉆機時,用於提升塔身零件的桿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拆卸鉆機應從上到下逐層進行。進入機場時,應按要求穿工作服、工作鞋、戴安全帽。妳不允許赤腳或穿拖鞋。在塔上工作時,妳應該系好安全帶。在塔上工作時,禁止穿釘子或硬底鞋。
83.動力配電箱和照明配電箱應分開設置。每臺鉆機應配備獨立的開關箱,並落實。壹機壹閘壹漏電保護器?。
84.根據《安全生產法》,主要負責人對企業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85.新員工三級安全教育是指公司/工廠、部門/車間、班組。
86.在安全生產工作中,通常說的是什麽?三違?現象是指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
87.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應立即制止。
88.安全生產?五行?是壹個相對獨立又相輔相成的有機統壹體。?五行?包括安全法制、安全責任、安全技術、安全投入和安全文化。
89.《安全生產法》沒有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用於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的數額和比例,但最低要求是保證《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90.?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加工、使用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
91.在遇險現場,如果沒有緊急呼救的通訊設備,燃放煙花是最常用的呼救方式之壹,國際通行的呼救煙花信號是三角火。
92.危險地質工作區是指海拔3000米以上的地質工作區或者其他自然條件惡劣、生活條件惡劣的無人居住地區。
93.鉆井施工過程中,如遇夜間或5級以上大風、雷雨、大霧、大雪等天氣,嚴禁安裝和拆卸鉆機。
94.在山區作業時,在大於30度的陡坡或垂直高度超過2米的斜坡上作業時,應使用安全繩和安全帶。
95.皮帶傳動的危險部分包括皮帶進入皮帶輪的部分。
96.在施工現場的拆除工作中,應嚴格按照由外向內、自上而下的順序分步進行。
97.發生火災時,如果所有逃生通道都被切斷,宜退到室內,關好門窗,同時向室外發出求救信號。
98.之所以禁止在運送脊柱骨折患者時使用軟擔架,是因為軟擔架會加重骨折,損傷脊柱神經。
99.機器的所有危險部件都應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保護裝置,以確保工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