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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關於印發《重點產煤縣鄉鎮煤礦專項貸款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全面貫徹鄉鎮煤礦發展“扶、改、整、聯、上”的方針,加強重點產煤縣鄉鎮煤礦專項貸款的管理,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國家設立專項貸款,加強重點產煤縣建設,引導鄉鎮煤礦走依法辦礦、正規開采、規模經營之路,提高鄉鎮煤礦整體素質。第三條申請專項貸款項目的重點產煤縣(市)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煤炭法》等法律法規已經實施,煤炭管理制度和機構健全,配備了專職管理人員,並有資金來源;

2.按照國家標準提取和使用維護費和發展基金,執行有關經濟政策;

3.我國各類煤礦關系協調,無資源糾紛,煤礦有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經營秩序良好。第四條專項貸款作為鄉鎮煤礦的引導資金,必須用於重點產煤縣的扶持、改造、聯合、提高、調整結構、提質增效和配套公共設施建設,不得挪用。第五條專項貸款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和環境保護政策以及《重點產煤縣煤炭開發總體規劃設計》的要求。第六條有條件的省、地(市)、縣三級煤炭管理部門可利用集中維護費和發展基金,為專項貸款項目撥付自籌資金或貼息,增強貸款項目還款能力。具體貼息辦法由省煤炭管理部門制定。第七條專項貸款項目必須符合本辦法和中國農業銀行專項貸款的有關規定。第二章專項貸款範圍第八條專項貸款用於以下範圍:

1.加強重點鄉鎮集體煤礦技術改造,提高裝備水平和綜合抗災能力;

2.改革采煤方法,提高資源回收率;

3.開展煤炭洗選加工和綜合利用,提高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4.以股份合作制形式聯合辦礦,深化產權制度改革,實現規模經營。

5.建設與煤炭生產基地配套的公用工程,提高綜合能力,實現產、運、銷基本平衡。第九條下列鄉鎮煤礦不得使用專項貸款:

1.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

2 .個體煤礦或稱為集體的個體煤礦;

3.依法清理整頓煤礦。第十條近期專項貸款安排的重點是:產煤基地公共工程、洗選加工、綜合利用項目、鄉鎮聯合開采,優先安排在建改造項目,盡量安排投資周期短、見效快的項目。第三章專項貸款項目申請條件第十壹條貸款項目必須具有較高的經濟效益和導向作用,並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第十二條貸款項目必須有煤炭管理部門批準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技術改造方案)和初步設計等文件和資料。第十三條貸款項目必須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有關部門依法核發的生產、制劑、經營許可證或證明。第十四條貸款項目必須有35%以上的資本金,並有符合要求的專項貸款擔保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第十五條在貸款項目總投資中,必須落實建設資金額度,自籌資金壹般不低於總投資的40%。第十六條礦井可采儲量和服務年限必須符合設計規範的要求。缺煤省(區、市)和國家級貧困縣礦井改造後產能不低於3萬噸/年,礦井改造後產能不低於6萬噸/年;改造後,選煤廠洗選能力不低於654.38+50萬噸/年;其他貸款項目改造後,生產規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第四章專項貸款項目申請程序第十七條符合條件的項目或企業,由項目承擔單位或企業向縣(市)煤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第十八條縣(市)煤炭管理部門對申請專項貸款的項目進行審查。經項目審查合格後,縣(市)煤管部門必須咨詢當地農業銀行,農業銀行認可項目貸款有資金承擔能力並初步同意,方可逐級上報。第十九條按照中國農業銀行的有關規定,貸款項目必須經過當地農業銀行的評估,資金數額必須逐級確認。煤炭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技術咨詢服務。第二十條貸款項目申請的內容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項目批準文件、銀行資信狀況等。第二十壹條貸款項目由煤炭管理部門逐級審核上報,省(區、市)煤炭管理部門按照優惠支持的原則進行審核,每年征求同級農業銀行意見後報送煤炭部生產協調司;根據國家批準的專項貸款規模,煤炭部綜合平衡後下達建議計劃,並抄送中國農業銀行。農行根據分行上報的貸款項目和建議計劃,與煤炭部綜合平衡,下達年度貸款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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