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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的三個原則1787

美國憲法規定了聯邦制,它確認了基於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和相互制衡原則的資產階級民主和政權。憲法原文由壹個序言和七個正文組成。它規定立法權屬於美國國會,規定了國會的組成;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總統選舉的界定方法;司法權屬於美國最高法院,規定最高法院的組成;各國的相互關系和義務;提出和通過憲法修正案的程序;聯邦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是國家最高法律;本憲法將在九個州制憲會議批準後生效。這部憲法表明,美國在世界上第壹次創造了不同於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民主和諧制度和不同於議會內閣制的總統制,使美國成為壹個有統壹中央政府的聯邦制國家。這種政治制度和國家結構形式後來被許多國家模仿。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了其作為“國家最高法律”的地位。法官通常將其解釋為:當國會或州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與美國憲法相沖突時,這些法律將被宣布無效。兩個多世紀以來,美國最高法院通過無數的案例不斷強化美國憲法的權威。美國憲法明確規定,民選政府擁有唯壹的合法性。人民通過選舉或任命的政府官員和議員行使權力。議員還可以修改美國憲法和其他基本法律,甚至起草新憲法。根據生產方式的不同,各種政府官員對其權力有不同的限制。當選官員只能通過選舉留任。其他由政府首長或部門任命的官員,根據任命者的意願決定去留,隨時可以罷免。這個規則有壹個例外:接受美國總統任命後,美國聯邦法院系統的法官終身有效。設立這壹例外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法官不會因為其在司法過程中地位的變化而受到行政權力的不當幹預和壓力。基本原則美國憲法有兩個目的——限制政府的權力和保護人民的自由。雖然美國憲法經過多次修改,但1789憲法的基本原則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三權分立——美國國家權力分為三部分: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這三部分權力保持相互獨立。理論上,三種權力完全平等,相互制衡。每種權力都有限制其他兩種權力濫用的功能。這是現代民主社會中著名的分權原則。壹般認為,其思想根源來自孟德斯鳩的《論法的精神》。聯邦制——美國憲法規定美國采用聯邦國家制度。聯邦政府只有憲法中列出的有限權力,而其他未列出的權利屬於各州或人民。(見美國憲法第十修正案)憲法至上——美國憲法和國會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於其他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從1803著名的馬布裏訴麥迪遜案開始,美國聯邦法院系統就擁有了違憲審查權。這意味著各級聯邦法院可以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與憲法相抵觸,並可以宣布違憲的法律無效。同時,法院還可以對包括美國總統在內的各級政府頒布的法律進行合憲性審查。但法院的審查權不能主動行使,只能在特定的訴訟中使用。因此,又稱為“被動審查權”。(見聯邦政府訴尼克松案)人人平等——根據美國憲法第14修正案,每個人都有受法律保護的平等權利。各州也保持著平等的地位,原則上沒有壹個州可以得到聯邦政府的特殊待遇。根據憲法,各州應該尊重和承認彼此的法律。州政府和聯邦政府應該在形式上保持* * *和體制。美國憲法是世界歷史上最早的成文憲法之壹。此後,許多國家以美國憲法為藍本制定了自己的憲法,如波蘭5月憲法,制定於1791。此外,法國大革命的思想受美國憲法影響很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通過對日本的占領和對制定憲法的指導,也對日本的憲法產生了非常明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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