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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1787規定,憲法解釋權在哪裏?

美國憲法中沒有關於憲法解釋權歸屬的規定。

憲法解釋權,即“違憲審查權”或“司法審查權”,確實屬於聯邦最高法院,但它是由下面的案例決定的,而不是來自憲法的規定。

馬布裏訴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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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司法的角度來看,這個案子是法律史上最大的先例。它在美國憲法史上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奠定了現代司法權的真正權威;在世界範圍內,這個先例也是違憲審查的先例。這種被稱為“司法審查”的制度的產生雖然是偶然的,但經過200多年的時間和世界70多個國家模仿的時空考驗,已經被證明意義重大。

這起案件被馬歇爾大法官形容為“微妙”、“新穎”、“棘手”,是壹場典型的黨派政治鬥爭的寫照,必須通過公開的司法程序來解決。

權力之爭引發了最後的任命。

1803“馬布裏訴麥迪遜”案中確立的聯邦司法審查制度,是當時美國統治階級內部兩大派系矛盾鬥爭的產物。1800大選結果,聯邦黨總統約翰·亞當斯落敗,民主黨候選人托馬斯·傑斐遜當選。

面臨大選失利的聯邦黨當然不甘心。當他們失去了行政和立法的主導權,他們自然就把精力放在了司法權的爭奪上。1800 12,亞當斯總統任命國務卿馬歇爾為首席大法官;與此同時,仍由聯邦主義者控制的國會在其任期結束前匆忙通過了兩項關於聯邦法院組織的法律:《巡回法院法》和《哥倫比亞特區組織法》。前者將巡回法庭由3個增加到6個,增加16名法官;華盛頓特區增加了五個地區法院,每個地區增加了壹名檢察官和壹名聯邦執法官。後者在首都附近人口稀少的縣設立了42個治安官。前者建立的官方職位已經被忠誠的聯邦主義者成功地占據;後者任命的42名治安法官由於時間限制,直到3月3日亞當斯任期的最後壹天才被任命。根據規定,這些任命必須在當天午夜前獲得參議院批準、總統簽署、國務卿蓋章。馬歇爾部長那天晚上忙得不可開交,最終確認42名法官全部被封存任命。但由於時間倉促,仍有17封聘書直到第二天才寄出。

第二天,傑斐遜就任美國第三任總統。以他為首的民主黨對聯邦黨人在他離任前的所作所為深惡痛絕。所以壹旦權力到手,立刻開始反擊。首先,傑斐遜立即命令他的國務卿麥迪遜沒收尚未寄出的17委托書,像處理垃圾壹樣處理掉。接著,新壹屆國會於1802年3月8日成功廢除了《巡回法院法案》,從而削弱了聯邦司法權。最後,為了防止馬歇爾控制的最高法院的對抗,新國會強迫最高法院在2月到2月的180165438,1803,14個月內關閉。

馬布裏上了法庭。

馬布裏是在沒有委托書的情況下被任命為治安法官的人之壹。於是,馬布裏和其他幾個同樣沒有拿到委托書的人壹起起訴,要求聯邦最高法院判令麥迪遜出具委托書。這真是壹場奇怪的政治鬥爭。看似壹切都在法律範圍內進行,但實際上誰有權誰說了算。

馬歇爾大法官上任之初的第壹個案子就是直接對抗行政權。不難想象他當時處境的微妙和艱難:他壹方面想利用這個千載難逢的機會樹立聯邦最高司法權威,同時也借機給政敵壹個教訓。但他也知道,如果對方置之不理,判決就會成為歷史的笑柄;另壹方面,如果不審判,無論是最高法院還是他本人,都更難面對中國人民。正是在這種困境中,本案才是壹個精彩的判決。

馬歇爾宣布了司法審查的原則。

馬歇爾首先做了壹個探查:要求國務卿麥迪遜解釋不發聘書的原因。果不其然,被告根本不予理會。如果強行判刑,後果當然是壹樣的。因此,馬歇爾作出了壹個誰也不需要執行或“無視”的堅定判決:“本庭認為,壹旦總統簽署任命書,任命即行;壹旦國務卿蓋上美國國璽,委托書就完成了。”所以馬布裏的任命是有效的;“法院認為,馬布裏有權獲得委托書:拒絕出具委托書侵犯了他的權利,他所在國家的法律為此向他提供了救濟。”最後,他改變了話題,說最高法院無權發布法院執行令。

這個判決的妙處在於,它認為自己沒有權利,但它是在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的前提下做出的。馬歇爾在判決書中寫道:“應該強調的是,確定法律是什麽是司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將規則應用於具體案例的人必須解釋和說明規則。如果兩項法律相互沖突,法院必須決定哪壹項適用。因此,如果法律與憲法相沖突,並且如果法律和憲法都適用於某壹具體案件,法院必須決定要麽法律適用於該案件,而不管憲法;要麽適用憲法,不管法律。法院必須決定這些沖突的規則中哪壹個支配這個案件。這是司法責任的本質。”

很明顯,他認為憲法是至高無上的,受人崇敬的,法院只能也應該只服從和適用憲法,法官接到命令時應該宣誓效忠憲法。他對聯邦議會立法權的邊界、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院為什麽有審查法律的權力等問題進行了長篇大論,明確宣稱“違憲的法律不是法律”、“闡明法律的意義是法院的職能”。他由此得出結論,1789司法法違憲無效,不能適用於本案,因此駁回了馬布裏的請求。因此,它開創了美國最高法院審查國會法律的先例。

壹個政治案件的結束,壹個偉大時代的開始。

此案本身已經塵埃落定,但其憲法價值和影響是深遠而巨大的,因為馬歇爾代表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涉及到壹部憲法最基本的原則——法院有權審查國會的立法是否違憲,如果發現國會制定的法律與憲法相抵觸,法院有權宣布其無效,不予實施。

由此,本案的判決奠定了“司法審查”制度的理論原則和實踐基礎。事實上,當時美國政治鬥爭中兩黨的領導人和骨幹幾乎都是美國的開國元勛。他們的鬥爭是次要的,但他們在* * *和諧、民主法治等問題上的理念基本壹致,所以在政治上往往能達成“大妥協”,這是歷史的主流。馬歇爾顯然意識到了這壹點,做出了如此偉大的判斷。他通過避免政治對抗,得到了司法權威的真正確立,他的智慧足以流芳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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