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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是否承認中國破產程序的域外效力?

美國承認中國破產程序域外效力的法律實踐要點

2014,12年8月2日,美國聯邦破產法院新澤西地區首席法官Gloria M. Burns簽署命令,批準浙江尖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在美國提交的申請,承認本次中國破產重整程序(以下簡稱“尖山光電案”)在美國取得域外破產效力。

這壹判決具有重要意義:作為美國法院承認中國破產程序的第壹個案例,它必將對其他尋求將其在美國的資產和債權納入在中國啟動的破產程序的中國企業起到積極的示範作用,也將為中國法院今後根據對等原則承認美國破產程序在中國的效力帶來重要啟示和可能性。

1案例簡介

浙江尖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尖山公司”)是海寧市重點光伏企業,由十壹家法人企業和十五名自然人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註冊資本超過三億六千萬元。浙江省海寧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享有本公司及其三個子公司(統稱為“債務人”)的金融債權本金65,438+0.1億元尚未清償。

20113年10月5日,申請人海寧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理由是“債務人有巨額金融債務,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到期債務,但在光電行業走勢向好的情況下,破產重整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避免海寧出現金融動蕩”。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

浙江省海寧市人民法院判決,債務人公司在整個光伏行業陷入低谷時虧損嚴重,現已無力償還到期銀行貸款,債務人經營陷入困境。但行業已經逐漸走出低谷,國家出臺了多項政策予以扶持,光伏行業即將迎來新的發展機遇。因此,對債務人進行破產重整,使其再生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從債權人的角度來看,破產清算可能導致債務人的資產大幅貶值,給債權人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的破產重整申請。依法指定尖山公司清算組為債務人破產重整案件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規定管理人有“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九項職責。本案中,119債權人已申報債權33.2億余元,確認債權總額6543.8+0.73億元。

2065438+2004年6月30日,該院出具《決定書》,表明債務人“在美國有大量破產財產”(作者註:據報道價值約150萬元,主要是位於新澤西州某倉庫的太陽能電池板)。根據管理人的申請,關於管理責任範圍的補充決定如下:“管理人有權根據《美國法典》(即“破產法”)第11章的規定,向美國司法機關尋求相關的司法救濟,並有權采取其認為適當的步驟履行其職責。”因此,破產管理人被明確授權作為債務人的代表,在美國尋求破產救濟。

2065438年7月11日,管理員任命了壹名“授權指定人”。授權其“簽署並向美國相關法院提交所有申請、聲明和任何其他動議……代表債務人聘請律師事務所作為債務人的律師……並有權采取破產管理人或其指定律師認為與啟動此類法律程序相關的所有必要和合理的行動,以管理和收回屬於債務人的所有資產、權利和債權,包括但不限於:啟動《美國破產法》第15章的程序。”

2014,16年7月6日,指定律師聘請的美國律師向美國新澤西州聯邦破產法院提交了“承認外國主要程序並提供救濟和幫助”的申請動議。議案全面闡述了申請符合美國破產法中外國破產程序的認定條件:中國破產案構成美國破產法定義的“外國主要程序”;來自中國的“指定代理人”是符合美國破產法定義的“外國代表人”;此外,本案有壹套完整的證明文件,如中國法院的民事裁決和決定。

2項美國法院判決

首席大法官伯恩斯於2014年7月24日、8月5日、7日和8日舉行了多次聽證會,最終於2014年8月2日簽署命令,批準了這壹申請:

1.根據《聯邦破產法》第1517(a)(1)-(3)條和第1517(b)(1)條,確認中國的破產程序符合美國法律的定義。

2.判令立即在美國提供相應的司法救濟被中止:“根據《聯邦破產法》第362條、第1519(a)(1)條和第1521(a)條,所有自然人債權人和公司債權人現。不限於)促進所有判決或執行令狀的執行);針對債務人或債務人在美國的任何財產(包括已主張但有待確認的財產);並被禁止從事任何擁有、控制、轉讓、處置或限制債務人在美國的財產的行為;或者未經本院許可,對債務人及其資產實施其他行為...任何正在進行的對債務人在美國的資產及其相關收入(包括所有已主張但有待確認的)的轉移、限制、處置均被中止,直至法院發布相關指令。”

3美國法院判決和美國破產法解讀

跨國破產是經濟全球化中不可避免的經濟和法律現象。壹旦壹個資產分散在多個國家的債務人(通常是大型跨國公司)成為破產程序的對象,往往迫切需要各國破產法院之間的跨國合作,以彌合其破產法律制度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相互承認破產程序,從而增加救助陷入債務困境的債務人的可能性,促進破產程序公正有效地進行, 防止分散在各國的債務人的資產被隱藏或揮霍,維護分布在各國的債權人的利益,以及債務人及其雇員的利益。

以中國為例,中國企業正在加緊走向世界的步伐,要麽直接投資歐美發達國家,要麽通過國際貿易向這些國家出口大量商品。當這些中國企業在中國資不抵債,需要破產清算和重整時,中國的相關程序和法院判決能否得到西方國家法院的有效認可,直接關系到其置於被投資國或貿易國的資產能否成為破產財產的壹部分,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比如2013中國無錫尚德破產案期間,其在美國的上市公司尚德電力在美國被美國債權人起訴在美國強制破產,同期尚德電力在意大利的47座電站也被意大利法院查封。這些都將導致復雜而棘手的跨國破產法沖突,需要各國立法和司法機關共同解決。此時,美國聯邦破產法院在尖山光電案中對來自中國的申請給予積極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示範價值。

根據2005年修訂的《美國聯邦破產法》新的第15章,代表外國破產程序的申請人(簡稱“外國代表”)有權直接向美國法院申請承認外國破產程序,請求在美國啟動相應的輔助程序,並獲得相關的破產保護。如果美國法院批準這些申請,外國代表將有權直接或根據美國破產法院的請求獲得破產救濟。與2005年以前的美國舊破產法相比,這些規定大膽地取消了原有跨國破產管理中承認外國判決或外交批準的冗長程序。

為了得到美國法院的承認,外國代表必須證明他們符合第1517條規定的三個要求:

(1)外國程序的性質:外國破產程序是“外國主要程序(指在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國啟動程序)”或“非主要程序(指在債務人機構所在國啟動程序)”;

(2)外國代表的性質:外國代表是自然人或實體;

(3)已提交1515條列舉的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壹)經公證的外國法院受理外國程序和指定外國代表的決定;㈡外國法院簽發的證書,證明外國程序正在進行中,外國代表具有相應的資格;或(iii)如果第(I)和(ii)項要求的證明文件不可用,美國法院可以接受的任何其他證明文件,以證明外國程序的存在和外國代表的資格。

應該說這些文件並不繁瑣,壹個有適當法律文件的承認申請壹般會在最短的時間內審理完畢。[5]《聯邦破產法》第1517 (c)條明確要求法院盡早作出是否承認的決定。

如果法院認為申請材料、外國程序和外國代表均符合第15章的規定,法院應根據第1517條的強制性規定作出承認令,允許外國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美國的資產產生相應的破產效力。此時,納入中國破產程序的財產將不僅僅限於破產債務人在中國的財產,還包括他在美國的財產,這樣債務人在美國的財產也將通過壹定的程序交由中國的破產管理人進行管理和分配,從而最大限度地清償債務,保護各方利益。

縱觀尖山光電案的事實和程序,美國破產法院嚴格按照上述規則對案件進行審查,做出相關判決,並給予司法救濟。

美國承認中國破產程序域外效力的四個法律要點

尖山光電案從提交申請到獲得批準令,用了不到壹個月的時間。之所以能順利快速地從美國法院獲得救濟,是因為它具有案件的色彩。可以舉壹反三,抽象出普遍性的原則,從而在以後的類似案件中獲得更多的成功案例。

1.法律準備

(1)中國法律

在面對美國法官的審查時,中國的破產程序管理人及其代理律師必然要承擔起全面介紹中國破產法的法律制度、體系、程序乃至公正性的責任,讓美國法院法官對中國的破產程序有壹個全面、比較的了解,打消他們對美國債權人的利益在中國能否得到充分、全面保護的疑慮。因此,它也準備好了對來自美國的異議者可能面臨的異議動議作出充分的法律回應。

(2)美國法律。

充分了解美國破產法的具體規定,最大限度地利用破產債務人在美國提起的外國程序的司法救濟。例如,它通常被承認為“外國主要程序”,並得到比“外國非主要程序”更及時和更全面的救濟。因此,應當論證中國是破產債務人在中國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國,而不僅僅是債務人眾多營業所之壹所在國。通常,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否則法院會假定債務人公司註冊的國家是其主要利益所在的國家。

另壹方面,要做好應對美國法院法官判決的充分準備:如果判決為外國非主要程序,要迅速拿出申請書,積極爭取非主要程序中所有可用的美國法律救濟,雖然是退而求其次。

美國通過2005年在《聯邦破產法》中增加第15章,全面移植《聯合國跨國界破產示範法》的原則和規則,承認外國破產程序,將外國破產程序區分為“外國主要程序”和“外國非主要程序”。這種劃分的壹個主要結果是,外國代表將獲得不同程度和形式的美國司法救濟:

(1)根據第1520條,外國主要程序下的外國代表將自動獲得相當於美國國內破產程序中可獲得的某些特定救濟,如對債務人及其位於美國的財產適用自動中止措施(第362條)並提供充分保護(第361條)。外國代表將有權管理債務人的業務,行使受托人的權力,使用、出售或出租債務人位於美國的財產,並有權取消破產程序啟動後發生的財產轉讓;並且有擔保債權對債務人在美國破產程序啟動後取得的財產不產生效力(擔保協議約定的擔保物孳息除外)。

這些自動生效意味著外國代表可以有效和及時地防止債務人的財產被不當轉移或隱藏,而無需向美國破產法院申請另壹項命令。同時,債務人、債權人和其他可能的利益相關者可以集中在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國的法院,由法院統壹處理與破產有關的國內外事務。

(2)如果外國程序僅被認定為“非主要程序”,根據第1521條,美國法院只能根據外國代表的後續申請給予適當救濟,即上述自動停止等保護措施不會自動生效,但需要外國代表及時主動提出申請,美國法院有決定是否批準的自由裁量權。這意味著該州的外國程序能否在美國完全獲得司法救濟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可能無法及時防止財產轉移和隱匿。

2.物理準備

中國管理人的代理律師應提前做好準備,充分了解和掌握中國破產企業在美國的資產種類、數量、存放地點等各種信息;銷售商品的美國買家;應收賬款的美國債務人;美國境內固定資產所有人和管理人的相關信息,以及美國境內相關實體是否知曉在中國提起的破產程序,是否采取了不利於中國破產程序的行動,如出售、轉移和隱藏在美國的資產。

相關材料越充分、越具體,就越能贏得中國法院對在美國提起申請程序的支持,提高獲得美國法院提供的緊急司法救濟的可能性。

3.程序準備

(1)在中國程序方面,要全面細致地準備好美國承認海外破產程序所需的各類證明文件,從中國法院的立案文件、相關裁定和判決,到中國境內破產或重整的債務人、管理人出具的各類證明文件,以及壹整套內容不可或缺、質量壹絲不茍的公證程序和翻譯程序,不讓美國法院和可能的美國異議人士對中國出示文件。美國司法機關非常重視程序的合規性,來自外國的文件稍有差錯,就可能導致程序不必要的拖延,甚至徹底失敗。

(2)美國程序方面,選擇熟悉企業破產程序的美國律師作為美國代理人啟動美國程序,並與美國律師合作,與中美律師協調,選擇合適的管轄法院,為提出申請做好全面準備。

4.註意速度和節奏

所有準備程序都應迅速進行,特別註意不要提前打擾美國的利益相關者。同時,要向受理案件的美國法院充分說明批準申請的緊迫性,並告知美國法院,如果不盡快下令,可能會轉移或隱藏財產。

5尖山光電案對中國法律界和中國法院可能產生的影響。

可以說,尖山光電案為中國法院承認外國破產程序起到了壹定的示範作用,為中國法院適用對等原則承認來自美國的破產程序提供了可能。

近年來,中美兩國跨國公司跨國破產案件日益增多,但至今沒有壹個國際公約或統壹規則可以協調兩國的跨國破產制度。中美尚未簽署調整中美跨國破產法律問題的雙邊條約,這種狀態短期內不會改變。

盡管中國和美國的破產法早已對跨國破產作出了單方面的立法規定,但中國2007年修訂的《企業破產法》第五條為承認外國破產程序在中國的域外效力提供了可能。但與美國《破產法》第15章相比,這壹規定過於籠統,缺乏對中國法院的具體指導。特別是,與移植和接受《聯合國示範法》“修正的普遍性原則”而沒有對等要求的美國法律制度不同,中國仍然保持了地區主義原則的特征,這種原則要求以對等為前提,中國法院如果發現這種域外破產程序與中國社會的公共利益相違背,可以拒絕承認其效力。在實踐中,中國法院很難承認海外破產程序在中國的域外效力。

但可以預期的是,美國尖山光電案破產程序域外效力承認的成功,將為中國法院今後在中國承認破產程序域外效力提供壹個切實可行的互惠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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