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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義務教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鞏固和提高義務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本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所有適齡兒童、少年應當接受義務教育。

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不收學費、雜費和借讀費,教科書費和作業費逐步免除。第四條義務教育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實施,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義務教育實施規劃,決定義務教育重大問題,統籌落實全省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組織實施全省義務教育並進行監督檢查。

市、州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保障本級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的經費,並對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實施義務教育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義務教育的具體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區域義務教育發展規劃,規劃建設學校,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學校正常運行和安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做好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實施義務教育;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農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殘疾兒童少年、農村留守兒童和進城務工人員接受義務教育。

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持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實施素質教育,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社會組織、家庭和個人應為實施素質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八條義務教育實行督導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教育督導工作,並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教育督導評估制度、督導結果公告制度和獎懲制度。第九條實行義務教育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入學保障、教師隊伍建設、素質教育、經費投入、學校安全等作為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重要內容。第二章均衡發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縮小和消除城鄉、區域、學校之間的差距,逐步實現義務教育設施設備標準化、教師均衡化和教育質量壹體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的教育設施、設備和教師共享。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義務教育經費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農村、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轉移支付資金全部用於義務教育。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強薄弱學校改造、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和城市學校擴建,確保城鄉義務教育學校達到辦學標準。

在人口居住分散的邊遠山區,應當合理設置教學點。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規劃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人口分散的山區、邊遠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寄宿生給予生活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搞好寄宿制學校宿舍、食堂、診所、浴室、廁所等基礎設施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核定寄宿制學校教職工人數,配備必要的宿舍管理人員、食堂工作人員、保安人員和醫務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居住在遠離非寄宿制學校的學生提供午餐就餐條件,為學生提供衛生飲用水。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教師、校長流動制度,完善鼓勵政策,促進教師、校長在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合理流動、合作交流。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機構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教師資源,在人員編制、崗位設置、職務(職稱)評聘、骨幹教師配備、學科帶頭人培養、教師校長交流等方面向農村學校、民族學校和薄弱學校傾斜,改善城鄉學校教師學科、學歷、職務、年齡分布結構,促進學校間教師隊伍相對均衡。

實行城鎮教師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輪崗任教制度。沒有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教學經歷、沒有教學記錄的城市學校教師,不得晉升上壹級教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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