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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

違反工作紀律,是指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壹切工作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和規則,依據黨內法規應當受到黨紀追究的行為。

侵犯的客體是黨和國家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黨的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開展各項工作,促進黨的事業順利有序發展的重要保證。客觀方面必須有違反工作紀律要求的具體行為。黨的工作紀律是黨組織和黨員在黨的全部工作中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這些行為規則有些是具體的,有些是壹般性的。違紀主體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黨員和黨組織。非中國黨員不構成違反黨的工作紀律的主體。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有的是故意違反黨的工作紀律,有的是出於疏忽或不明真相而違反黨的工作紀律。對於玩忽職守或者不明真相的黨員,可以按照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法律依據

《中國* * *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1)《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壹條第壹款: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管理,對上級作出的決定執行、檢查、監督不力,致使黨、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2)《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壹條第二款:未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 * *享受的發展理念,在職責範圍內的問題上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重大損失的。

(3)《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二條:執行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只表示不執行;熱心輿論,浮於表面;簡單地以會議跟進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這在實際工作中是看不到的;工作中還存在其他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行為。

(4)《中國制片人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三條:維持和落實黨內紀律失職處分。包括黨員,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依法判處刑罰,未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者應當給予紀律處分而未受處分的;黨紀處分決定或者申訴復查決定作出後,不執行決定中的黨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且黨員受到黨紀處分後,未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系對黨員進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

(5)《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被管理人員叛逃的行為。

(6)《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因工作不負責任而離開被管理人員的行為。

(7)《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五條第壹款: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在上級檢查或者視察工作時不如實報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

(8)《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縱容、指使、暗示、強迫下級在上級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報告工作時,說假話或者報告虛假情況的。

(9)《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包括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服務等活動;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並破產、產權交易、資產核實、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等重大經營活動;幹預和插手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貸款審批;幹預和介入經濟糾紛;幹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和租賃。

(10)我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七條第壹款: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司法活動和執法活動,打聽案情,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或者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和執法活動施加影響。

(11)《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七條第二款: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幹預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審批審核、政府獎勵表彰等工作的,,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12)《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泄露、散布、打探或者竊取黨組織關於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檢查等應當保密的內容的未公開事項的行為。(《中國城市管理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第壹款)

(13)《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八條第二款:私自保留黨組織選拔任用幹部、紀律審查、巡視檢查等有關資料的行為。

(14《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九條:在考試、錄取過程中,泄露試卷、偽造試卷、塗改試卷、違規錄取的。

(15)我國《* * *制作方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條:以公款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出國(境)的行為。

(16)《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壹條:黨員,臨時出國(境)團組(組)成員,擅自延長國(境)外停留期限或者擅自改變路線的。

(17)《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二條: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違反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宗教習俗的,

(18)《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三十三條* * *在黨的紀檢、組織、宣傳、統戰等機關工作中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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