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美國法律如何賠償釋放的戰俘?

美國法律如何賠償釋放的戰俘?

妳的問題涉及幾個理解:第壹,美國士兵被他國俘虜,獲釋後要求美國政府賠償。第二,美國從其他國家俘虜戰俘並虐待他們。囚犯被釋放後,他們要求美國賠償。第三,美國士兵被他國俘虜,被釋放回國後要求他國賠償。

關於第壹個問題,美軍士兵被俘後,仍然保留軍籍,所有待遇不變,軍官按時間正常晉升,歸隊後有補償。回去後,如果本人願意,身體條件允許,可以繼續在部隊服役。幾名學校官員退休,直到他們成為將軍。許多人參加了參議院選舉,其中許多人擔任州議員和國會議員多年。老布什是日本戰俘,後來當了總統,在遭受殘酷折磨,看到日本戰友的肝臟後,還能活著回來,這對於美國人民來說就像是壹個傳奇故事。美國人已經先入為主的認為戰俘壹定遭受了殘酷的折磨,能夠堅強的活下來是值得尊敬的。美國有壹系列關於軍人待遇的法律,如兵役法、退伍軍人權利法、退伍軍人優先法、傷殘保險等。基本上被俘時,家屬在正常服役期間可以得到優待,工資照常發放。釋放後,如果受傷,按照傷殘賠償辦法賠償並給付傷殘保險金。這些政策和法律能夠得到很好的執行。不復雜。

第二個問題的主要答案如下:

1.這個問題涉及國際法及其在壹個國家的實施。

2.國際法在中國的實施實際上處理的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因為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的第壹基本原則,對於主權國家來說,國際法在中國不壹定具有法律效力。國際法的國內效力主要基於國家願意加入國際公約,遵守條約,並自覺履行自己的條約義務。各國之所以願意加入國際條約並受其約束,是基於對等原則和在國際社會樹立公眾形象、提升和改善國際地位的需要。形式上,國際法在中國的效力壹般通過相關國內立法予以明確,使其成為國內法的淵源。當涉及到與國內法的沖突時,由於該國仍是締約方,說明該國願意在沖突中優先適用國際法,所以國際法壹般具有優先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

3.涉及戰俘問題的主要國際法。

國際社會關於戰俘待遇的立法始於上世紀20年代。1929年制定了《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1949年又制定了《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以下簡稱《日內瓦公約》)。雖然兩者名稱相同,但後者對戰俘的權利和待遇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成為目前國際社會對待戰俘的主要依據。《日內瓦公約》是構成當代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基本原則規定,戰俘的人格尊嚴應得到充分尊重,他們不應受到侮辱或遭受酷刑等不人道待遇。對於這壹原則,締約國必須嚴格遵守並承擔責任。對於虐囚行為,締約國必須立法懲治,對嚴重問題進行刑事制裁。另外兩個重要的國際法法律文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也要求尊重和保護包括戰俘在內的所有人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並規定酷刑是刑事犯罪,必須受到懲罰。

國際公約中關於戰俘待遇的規定。《關於戰俘待遇的日內瓦公約》(1949)詳細規定了針對德國和日本法西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犯下的暴行保護和對待戰俘的原則和規則。其主要內容包括:戰俘歸敵國管轄,而不歸俘虜他的個人或軍事單位管轄,因此拘留國應對戰俘負責;戰俘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得到人道的待遇和保護。戰俘不得受到身體傷害或接受任何醫學或科學實驗。他們不得受到暴行或恐嚇、侮辱和公眾好奇心的幹擾。禁止對戰俘采取報復措施。戰俘的個人物品,除武器、馬匹、軍事裝備和軍事文件外,仍應由戰俘保管;囚犯的住宿、食物和保健應得到保障;可拘留戰俘,但除非適用刑事和紀律制裁,否則不得監禁戰俘;懲戒不得不人道、殘忍或危害戰俘健康;不得命令戰俘從事危險和侮辱性的勞動;戰俘不應遭受身體或精神酷刑或任何其他脅迫以獲取任何情報;戰爭停止後,應立即釋放或遣返戰俘,不得拖延;在任何情況下,戰俘都不能放棄《公約》賦予的部分或全部權利。

4.美國是這些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有義務嚴格遵守其規定。根據國際法慣例,國家承擔的責任有多種形式,如道歉、賠償等。具體做法應該是,美國法院根據美國簽署的國際法,對侵犯戰俘權利的責任人進行刑事制裁,並判決政府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5.因為國際法涉及以政府為被告的國家責任追究,與普通民事責任相比,明顯受外交政策因素影響。對於外交和國防事務,行政專屬性強,各國國內司法制度普遍實行有限的司法審查。因此,戰俘問題的國內法效力是相對“軟”的。

關於第三個問題,壹名美國戰俘在美國起訴伊拉克政府,壹審勝訴,二審被美國上訴法院駁回。原因其實是國際法中壹個非常簡單的國家主權豁免理論,即在公法中,壹國法院不得以另壹國政府為被告。由於美國是壹個判例法國家,這個案例實際上在法律上確立了這種索賠的無效性。

  • 上一篇:財務會計論文參考範例
  • 下一篇: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承接印刷其他印刷品時應遵守哪些規定?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